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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得执行】恢复执行:法律依据和实务经验
一、引言
终结本次执行作为民事执行案件的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广泛应用于各级法院执行部门,虽然终结本次执行有着严格的适用标准,简单来说即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满足结案率要求,不得不先“终本”的情况仍大量存在,因而研究“终本”后的恢复执行的程序及标准显得颇为重要。
本文探讨恢复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实务经验。

二、恢复执行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规定了申请执行的一般形式要件、特殊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
综上,执行恢复立案的相关依据散见于各个法律及司法解释,甚至司法文件中。那么《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成为恢复执行的具有指导性价值的文件。

三、恢复执行的实务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要不断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其中健全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尤为重要,是避免消极执行和选择性执行的重要制度屏障。既然想要完善恢复执行制度,就先要把握现行法律法规对恢复执行制度的设立框架及运行实践。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程序因缺乏具体细化的流程规定,导致实践中各地操作不一,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当事人恢复执行的申请,由执行局审查,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执行局认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移交立案庭,由立案庭于收到材料当日予以恢复执行立案;如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局应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案件由执行事务中心对口接待和处理。
执行案件是否恢复执行由立案庭听证审查。案件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是否决定恢复执行立案,应由立案庭工作人员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方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公开审查。改变当事人认为法院执行不利或推卸责任,将执行不能的风险归罪于法院的错误认识,使执行工作依程序规范进行,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通过立案公开的执行听证在程序上可以给当事人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提供保障,让当事人在公开、公正的氛围中感受法院对其权利的保护,了解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职责和权利,使之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也不是万能的。财产调查可以由法院立案庭人员进行。
恢复执行立案的手续由立案庭办理,执行局做出的恢复执行或不予恢复执行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作新案统计,恢复执行的案卷设子卷,归入原执行案件的母卷中。
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由该庭综合组设专人进行初步审查及备案登记。之后,在两个工作日内交专职调查人员对被执行人房屋、存款、车辆、股票等信息进行调查,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综合组。若有财产线索的,交原承办人员填写恢复执行立案审查表,由庭长批准后,送立案庭立案执行;对暂不予恢复执行的,则将申请材料返还综合组进行登记保管。
终结本次执行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需提交明确的财产线索,否则不予恢复执行。因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每六个月都需在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立即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如果没有查询到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的,要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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