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执行前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了变更,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对前任法定代表人采取限消措施?或者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消措施,此时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前任法定代表人能否向法院申请解除自身的限消措施?
此争议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将结合最高院相关案例对此进行解析。
01
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对前任法定代表人采取限消措施?
申请执行之前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了变更,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对前任法定代表人亦采取限消措施?
1.【案例索引】
02
前任法定代表人能否申请解除对其自身采取的限消措施?
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此时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变更之前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向法院申请解除自身的限制消费措施?
1.【案例索引】
03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法释〔2015〕17号)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
17. 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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