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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网婚是否达到感情破裂标准?Ahyhw3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刘女士通过网络认识了陈先生。同年12月,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婚后,刘女士和陈先生感情很好,2009年5月,刘女士生下一子,由于忙着做生意,刘女士产假未休满,便投入了生意场上,照顾儿子的重担便落在了陈先生身上,陈先生对此并没有怨言。但随着刘女士经营的生意越做越大,她也越来越忙,经常出差、出国,每次出差少则一周,多则一个多月,双方的交流越来越少。

2013年6月,一次意外的机会,刘女士发现在QQ聊天记录内,丈夫和网上的数名女子言语暧昧,更为可气的是,陈先生在网上还和一个网友“登记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刘女士气愤不已,以丈夫网恋、网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将丈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要求陈先生赔偿因其婚外恋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庭审中,陈先生不同意刘女士的离婚诉请,理由是两人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在网上和她人网恋、网婚,并未构成事实上的恋爱和结婚,两人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序,驳回了刘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所讲的婚外情是常规意义上的婚外恋、婚外情,甚至发展到同居重婚的情形。而网恋是一种可视为精神婚外恋的形式,现行法律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惟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其表现为与他人长期同居或重婚等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网络QQ聊天记录中的名字、身份等都是虚拟的,且网络聊天与现实聊天也有所不同,双方聊天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故网恋和网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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