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某某县某某村村民,林某某是某市城镇居民。黄某经政府批准取得了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并盖起了住宅楼。2015年6月,黄某将房屋以30万元转让给林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宅基地的转让没有经集体经济组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同意和审批。后因双方产生矛盾,黄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律师认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本村村民且转让行为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黄某与林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林某某是城市居民、黄某是农村村民,双方不属于同一地方的村民,其买卖行为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且买卖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承诺书》属无效合同。
律师评析:宅基地是村集体无偿划拨给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依照相关规定,转让宅基地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且不得转让给城镇居民。本案黄某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并未得到集体组织的同意,因此买卖协议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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