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王某(男)与林某(女)结婚三年,结婚时,约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王某长期在外做生意,林某在家里带小孩,照顾老人,2015年3月,因双方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林某提出经济补偿30万元人民币,林某的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婚姻法》的该条规定,林某有权提出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金额的多少,法院一般根据男方的财产、女方的贡献大小等综合考虑。但该条法律的适用需注意几个条件:1、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书面的约定。2、一方须以特定义务的履行为对价。即只有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
案例2、邱某(男)与陈某(女),结婚多年,生育两个孩子,邱某有婚前财产房子两套,后因双方感情破裂,邱某提出诉讼离婚,由于陈某无房居住,且要求抚养一个孩子,女方要求经济补助,女方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依据上述规定,陈某有权提出经济补助,具体金额由法院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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