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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如何约定合同违约金

人们在商业来往、日常生活中都免不了要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往往担心对方违约,于是就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金就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但违约金如何约定,往往使人觉得无所适从。

例1、甲准备把价值1千元的手机卖给乙,乙与甲约定,如甲不卖,甲要赔偿乙7百元的违约金。显然,该案例中约定的违约金偏高,因为甲卖掉手机,可能都赚不到1百元人民币,而要承担7百元的违约金。

例2、甲与乙签订合同,将一批花生卖给乙做花生油,如果这批花生交易成功,甲会获利2千元,后因种种原因,甲不能交付花生,乙提出赔偿损失5千元人民币,乙的损失也没有什么证据,且即使损失,也不会达到这么多。那么乙提出的损失明显过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那么如何约定违约金呢?法院在处理合同违约金如何考量呢?

约定违约金要考虑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综合考虑,一般不超过造成的损失百分三十。

2009年7月7日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为“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坚持以补偿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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