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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投票无权自行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享有的对物业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投票而作出的选聘决定,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业主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享有的对物业小区进行共同管理的权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委员会无权自行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本案中,远东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于2007年11月30日届满,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在远东公司向业主委员会发函明确表示到期不再续约后,业主委员会至今也没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是自行决定由安庆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情况下,自行决定由安庆公司对新天地华庭物业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违反了物权法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损害了业主享有的对物业小区进行共同管理的权利。原告在一年期间内行使业主撤销权,请求撤销业主委员会选定安庆公司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索引:案例选自刘培英:“业主撤销权的适用”,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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