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的基础和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与一般的民事交易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别。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权益不仅表现为财产权,更是一种生存权。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权益作为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债权性质的权利看待。因此,被拆迁人的安置权益应当区别于普通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优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被拆迁人优先取得房屋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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