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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实务中的股权价值确定丨大成·实践指南

稳定民营经济的信心和预期,是近一年来政策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民营企业家的数量及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价值均在逐年增长。股权作为家庭的重要资产,一旦涉及家事纠纷,必然会遇到分割的问题。因此,家事领域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数量目前也一直保持着逐年上升的态势。

在威科先行(Wolters Kluwer)法律信息库中进行检索,涉及股权分割的家事案例共有1420例,主要以离婚纠纷(912例)、离婚后财产纠纷(412例)为主。上述案件的地域分布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分布是匹配的,主要集中在北京(141例)、上海(200例)、浙江(270例)、广东(154例)等经济发达地区,与民营企业的地域分布规律较为一致。

在处理实际案件时,我们发现几乎每一个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都会遇到股权价值确定的问题。股权的分割受到《公司法》及其他法规的多重限制。股权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与其他可以直接简单分割的财产存在显著差异;加之涉及家事纠纷时,当事双方往往存在矛盾,难以就股权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股权价值的确定是实务中极为常见的案件争议焦点。

实践中,我们发现法院在确定涉案股权的实际价值时,存在多种认定股权价值的处理方式。本文将对家事案件中关于股权价值确定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整理与分析。

涉及共有股权分割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达成合意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

1.协商确定股权价值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

婚姻家事案件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审判时尽可能地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此,当家事案件涉及股权价值的确认问题时,如果当事双方能够就股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法院往往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不损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以双方达成的合意价格作为确认股权价值的依据。

协商确定股权价值,能够最大程度地节省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若当事人无法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后续无论是通过审计评估还是其他方式由法院酌定股权的价值,均会延长案件审理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甚至可能会涉及较高的评估审计费用支出。因此,协商确定股权价值无疑是此类案件中的最优选择。在实践中,法院也往往会积极地组织调解,以促成当事双方就股权价值问题达成一致。

2.股权价值协商中的利益博弈

我们在处理此类型的案件时发现,待分割的股权往往由一方持有,另一方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在双方就股权价值问题进行协商时,未持股一方难以合理确定配偶持有的股权的实际价值的情况屡见不鲜。

实际上,未通过审计评估或其他方式核算股权价值并不意味着未持股一方无法估算股权价值。实践中,限制流通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一般可以根据市场实际交易价格进行估算。对于拟上市公司,则可以考虑根据其披露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股权价值的初步估算。此外,公司的基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公司曾经增资扩股的相关情况、公司的运营情况、未来上市计划等也均是我们在协商阶段用以确认股权价值的常见参考材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资产情况、股东此前的股权转让情况、持股方曾经在双方沟通中透露过的股权价值信息等,均能作为初步估算股权价值的参考。未持股一方如果能够取的相关的财务报表,综合考虑企业的资产情况、发展情况、行业情况等信息,便可以相对客观地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初步预判。

双方就股权的价值进行的协商并非简单的意见交换,实质上还涉及相关的利益博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通常会以其他方式促成双方就这一问题的合意。例如,若待分割的股权来自于现金流对企业经营至关重要的企业或其他处于特殊经营阶段的企业,可以采取进行财产保全的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冻结,从而实现给持股方施压、促成协商调解的目的。若系争公司有上市计划,未持股方也可以根据公司的上市安排,拉长诉讼时间或采取其他手段,给予持股方实际的心理压力。

对持股方来说,在这一阶段可以把握当事双方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情况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告知未持股方公司的负债或其他负面经营情况,以降低未持股方的心理预期。

当然,虽然若双方能够就股权的价值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最佳案件的处理方式,但若双方差距确实较大,或双方存在较多的矛盾,则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也极为常见。在查阅案例时我们发现,涉及股权价值确定的家事纠纷中,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案件仅占案件总数的7.5%,剩余的绝大部分案件的当事双方均无法自行确认股权的实际价值。当双方当事人就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时,股权价值的确认就成为了相关的案件诉讼中值得关注的重要环节。

当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股权价值时,实务中法院确定股权价值的几种方法

1.当事人申请司法评估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确定争议股权价值的依据

(1)股权价值可以通过司法评估的方式确定

在金融与商法领域,有多种专业、复杂、可选的股权价值评估模型可用于确定股权的价值。在婚姻家事案件当中,也引入了这种专业的股权评估机制。若当事双方对于股权的实际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司法评估,以明确系争股权的实际价值。

由于司法评估独特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在绝大多数具备股权评估条件的案件中,法院均优先选择采取司法评估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接到当事一方或双方的申请后,法院会选择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目前接受法院委托,承接股权价值评估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包括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等。在经济较发达的省市,鉴定机构一般以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主,国内的部分省市也偶有司法鉴定所承接股权价值评估业务的案例。当事人提交股权价值评估的申请后,法院会以摇号等方式,自登记在库的鉴定机构中随机选取相应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审计评估。

从司法鉴定的实践情况和实际要求来看,涉案股权价格的评估、审计以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资料作为基础材料,鉴定人员还需要前往目标公司进行实地勘察,以确定目标公司的设备、厂房等资产的实际情况,出具客观可信的评估报告。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主要包括限制交易的法人股等,一般采用市场法对其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则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成本法(即以净资产为基础估算股权价值)、收益法等其他的评估方式。对于特殊类型的公司,实践中也可能采取更为特殊的评估方式。譬如,对于初创阶段的非上市公司,可以采用收益法或资产基础法等估算公司股权的基本价值。对于目前常见的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则可以考虑利用基础资产法、收益法和基于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涉及的公司股权的价值进行实际评估。

股权评估的周期视公司的规模、评估工作的复杂程度而定,多数情况下一般需要四周左右的评估时间。股权评估的费用则一般依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工作时间或资产账面原值计算。在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评估公司一般以公司账面净资产的价值为基数,确定收取的评估费用。目前,对一家账面净资产为1亿的公司进行评估,所产生的费用大约在10-15万元之间,视具体承接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有所波动。

在目前的实践案例当中,一旦评估报告形成,法院往往会以评估报告中记载的金额作为估算争议股权实际价值的基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后续的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就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需要提示的是,由于股权价值的评估实质上是一个估算的过程,运用不同计算方式计算出的股权价值可能会有较大偏差,因此,若一方当事人就评估报告最终确定的股权价值存在异议,仅凭其他结果不同的审计报告提出异议是不够的,还需要就异议评估报告涉及虚假材料、程序瑕疵等可能导致评估结果无效或不准确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2)股权价值评估的实践瓶颈

然而,与广泛运用于婚姻家事案件的房屋价值评估不同,股权价值评估在实践中受到较多的实际限制。股权价值的评估实质上是一种较为复杂的评估模型,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时,需要对公司的资本结构、股权结构、行业特点、经营环境、财务情况等等诸多因素进行了解和考察,而机构在评估上述可能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时,需要大量包括公司账目在内的体现公司的资产、经营、股权架构等信息的内部材料。

目前,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至少需要当事人提供当期的企业基本财务报表,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完整的价值评估,则需要企业两年一期的各类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原始材料,评估人员也需要对公司的实际设备、厂房等资产进行现场勘验,并要求目标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评估所需的其他各类材料,即进场审计评估。只有在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材料以供评估的前提下,股权价值评估才能顺利完成。

实际案例中,存在较多持股方或争议公司拒绝提供企业财务报表等其他会计材料、提供虚假报表或其他材料,或是拒绝配合评估机构的进程勘查工作的情况。因此,涉案股权价格的评估、审计能否完成,极大程度上取决于目标公司的意志,或者说其股东的意志。由于婚姻家事纠纷发生时,当事双方之间往往存在龃龉,持有股权的一方在后续的审计评估过程中有较大的可能拒绝提供相关的内部材料,或是目标公司实际由案外第三人负责公司的运营。在无法获得必要的评估材料的情况下,对于公司股权价值的专业评估便会陷入僵局。

(3)仅依据当期的基本财务报表,也可以完成简单的司法评估工作

在实际的诉讼中,即便目标公司拒绝配合司法评估工作,也并不意味着相应的股权价值评估就一定无法推进。尽管完整的股权价值评估需要目标公司配合提供大量的评估材料并进行现场勘察,但在上述条件无法满足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可以仅凭目标公司当期的基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公司的基本经营信息进行简单的核算,出具相应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

在实践中,若出现目标公司不配合审计评估,导致评估陷入僵局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其他方式获取目标公司的基本财务报表,以推进评估进程。此时,由于目标公司拒绝配合相应的司法评估工作,仅依据财务报表进行评估所可能造成股权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偏差的风险,由拒绝配合的一方自行承担。

(4)股权价值评估中的操作注意要点

A. 股权价值评估需由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股权价值评估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司法鉴定程序。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因节省诉讼成本等原因,不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若案件后续诉讼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足以证明股权实际价值的证据材料,需要承担较高的法院因无法查明股权价值而判决驳回起诉、不予处理或要求原告另案诉讼的相关诉讼风险。此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成本与风险,制定适当的诉讼策略。

B. 评估陷入僵局时,可以以其他方式推进诉讼进程

当司法评估因目标公司拒不配合而陷入僵局时,也并不意味着股权的审计评估就必定宣告失败。如上文所述,当事人在股权评估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相关的企业基本财务报表等必要的相关材料,以推动审计的进行。

譬如,若申请人为目标公司的持股股东,则其可以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及会计账目,以诉讼的方式获取必要的案件材料。即便最终审计因材料不足宣告失败,相关的会计材料也可以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法院酌定企业股权价值的证据材料,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法院因举证不能等原因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C. 注意股权价值评估中的重要资产价值

目前涉及婚姻家事诉讼的目标公司,往往以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为主。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我们发现,民营企业的财务报表不规范、不真实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了保证企业的股权价值能够被合理确定,在股权被审计评估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对公司提供材料所记载的企业情况进行简单的核查。

若发现公司的重要资产,如厂房、土地等在企业会计报表中所记载的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重大出入,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单独对该部分资产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若目标公司实际控股多家价值较高的子公司,则可以申请在合并报表后进行审计,以避免资产流失。若企业名下持有大量知识产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时,也需要注意对上述无形资产的价值的确定。在修正了会计报表的不实记载后,司法评估最终对股权价值的认定会更贴合实际。

(5)股权估值失败后的审判处理

当遇到股权评估时找不到企业或企业拒不配合,缺乏必要的材料导致司法评估无法出值时,司法鉴定程序会被迫中止。

此时,法院可以参考其他材料确定企业股权的价值或直接对争议股权进行分割。当股权价值司法评估因一方消极应诉或具不配合而宣告失败时,法院会选择以其他方式酌定企业股权的价值或直接对股权进行分割。需要说明的是,因鉴定不能的客观情况实际是因一方拒绝配合评估所导致,因此相关的风险由拒绝配合的一方自行承担。在实践中,有拒绝配合方因一审法院酌定股权价值或对股权进行分割而上诉要求进行股权价值鉴定的案例,但均因司法鉴定程序无法顺利完成的责任应归于该方而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2.当事人未申请司法评估或评估不能的,法院可根据其他证据材料酌定股权价值进行分割

当事人未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司法评估或评估失败时,若双方当事人无法对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并不意味着法院无法对相关的股权进行处理。在实际的案件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材料,综合确定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

(1)以公司审计报告作为依据确认公司股权价值

对企业股权价值的审计评估并不仅仅局限于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主持的司法鉴定。事实上,在企业合资、企业重组并购、股权交易、财务报告、税务重组、企业上市等各种目的下,均需要独立客观的企业价值评估,对企业整体价值、全部股权价值或部分股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若待分割的目标公司曾涉及并购重组、拟上市或正处于其他特殊的经营时期,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便往往会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出具专业的审计报告。

实践中,若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供诉讼外形成的企业审计报告,法院往往可以根据审计报告中体现的股权总额,即以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作为基数,计算待分割的股权价值。由于会计审计报告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在审判中也往往较易获得双方及法庭的认可。

(2)以公司年报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确认公司股权价值

企业的各类财务报表、登记备案文件等,也是实务中判断公司股权价值有效参考材料。其中,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因为能够体现公司的资产、所有者权益等会计信息,往往也能够被用来作为计算股权价值的参考依据。除直接获取会计报表外,企业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年度报告、在税务部门申报登记纳税申报材料等材料中,也往往会附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或体现公司的净资产情况。一旦能够向法庭提交上述材料,法院便能够以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基数,计算待分割的股权价值。即便对方当事人表示异议,法院也往往会因“公司对其向工商部门所出具的年检报告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见(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等原因,认可上述估值的有效性。

(3)以其他可以体现公司股权价值的备案材料确认股权价值

若公司曾经发生过股东变更,我们还可能在税务部门调取到目标公司备案登记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等备案材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能够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时间点,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而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是股权转让前的每股收益,是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税依据,能够公允地反映出股权转让时的市场价值。因此,这也是法院目前用以判断股权实际价值时常用的参考材料。

在双方对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案例中,约有20%以上的案件,均是通过上述的会计报表或其他相关材料,完成了对于股权价值的判断与处分。

(4)以实物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确认公司股权价值的参考依据

公司名下的实物资产,如土地、厂房、大型设备等因其价值的稳定性,在部分股权分割案件中也会被法院认可,作为评估公司股权价值的重要依据。若待分割的目标公司名下的实物资产较为清晰明确,且公司的主要价值便在于这些实物资产时,法院也会以实物资产的价值确定公司的价值,从而进一步对公司的股权进行确认。在该类案件中,法院会以“主要资产仅剩余公司名下的土地和厂房,本院参酌该公司土地和厂房的估价综合确定该公司股权价值”(见(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131号)的方式,结合评估等技术手段,对公司股权进行价值确定。

当然,这样的确定方式存在极大的局限性。首先,近年来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发展,我国境内的各类新型公司、互联网企业或是其他处于初创阶段的、以无形资产作为公司主要资产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对于该类企业,其往往极少拥有土地、厂房等实物资产,或是实物资产的数量、价值均极低,并不足以体现公司的实际价值。同时,这样的评估方式也无法对商誉、企业债务等其他可能影响企业价值的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故,这种评估方式虽然简单直接,操作性也较强,在实践中并不常见,运用范围也自然比较狭窄。

(5)以股权的转让对价作为评估股权价值的依据

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形式,具有可以交易、流通的财产属性。股权的价值,实质上也在于其流通过程中可能获取的对价的高低。因此,在判断争议的股权实际价值时,若争议股权曾经或能够进行自由转让,则法院会以转让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对系争股权进行分割。

在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形便是在对夫妻双方共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分割的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之前,一方已经擅自转让了相应的股权。在部分案件中,离婚诉讼前已经前置有数个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或是在离婚诉讼时一并发现了股权已被转让。

若目标股权曾被转让,而主张分割一方又可以认可股权转让协议所记载的股权价格,则法院往往会以此价格作为股权价值的计算依据。即便持有方主张协议价格并非股权的实际价格,法院也会以“即使《股权转让协议》上载明的金额为股东出资金额,将其推定为股权转让价款也仅是最低限度保障股权共有人的权利”(见(2016)赣民终637号民事判决书)为由,认可该转让价值。此时,股权价值的认定过程就能够被极大简化,无需经历司法评估等繁复的司法流程。

当然,若双方对股权的转让价格并不认可,仍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评估,以上文所述的流程确定争议股权的实际价值。

除此之外,部分企业还会在章程或其他材料中约定一次性退股分红。若目标股权在案件诉讼中或诉讼前已经办理了一次性退股分红、在诉讼后能够办理一次性退股分红的,法院也往往会以该分红款的金额作为确定该部分股权价值的计算依据。需要提示的是,由于这一分红款的金额仅是作为确认股权价值的参考数据,故而并不需要当事人实际取得。无论股权持有人在诉讼时是否已经实际取得该部分分红款,均不会影响法院以此确定待处理股权的实际价值。

(6)对于无法转让且依据上述方式仍无法确定股权价值的系争股权,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直接以实缴资本的价值对股权进行估值分割

对于成立年限较短,或是公司价值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同时公司股东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实缴的案件中,部分法院也会以公司的实缴资本作为判断公司股权价值的依据,直接对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出资的实缴资本的数额作为分割股权的计算依据。该计算方式可以适用的范围更加局限,但在诉讼陷入僵局时也能够解决一定的公司争议。故,虽然以分割实缴资本的方式评估股权价值的案例较为少见,但在实践中也有其特殊的实践意义。

股权价值无法被确定时,法院多采取直接分割股权或驳回诉请的方式,解决当时双方的案件争议

根据目前相关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有大量涉及股权价值确认争议的案件最终法院并未确认股权的实际价值,而是直接对涉案股权进行分割,或裁定驳回起诉或要求当事人另案诉讼。根据现有的裁判文书数据,约有23%的案件因无法确定股权价值,被法院裁定另案诉讼。甚至有近11%的案件,因为上述原因直接被法院驳回了处理股权的诉讼请求。例如,在吴某某与高某1离婚纠纷一案((2017)沪0115民初93235号)中,法院就以“被告就此辩称该公司系为经营高老庄饭店而注册,并无实际资产,而某饭店早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关闭。原告未举证证明该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系实缴资金,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实有资产状况,本院无法处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裁定驳回起诉或要求当事人另案诉讼的案件中,法院的裁判依据大多是基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法院认为,主张分割股权或股权有价值的一方需要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在其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即在法院无法确认股权价值的情况下驳回其诉讼请求。

实际上,许多案件的当事人虽然提出了对于股权的分割要求,对于上述股权的实际价值却并未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譬如,未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司法评估,或在司法评估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并未提供任何足以证明股权价值的证据材料。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案件的诉讼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具体可能适用的材料范围,在上文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介绍。

另一种常见的情形便是法院在无法查明股权价值的情况下直接对双方享有的股权份额进行实物分割。这一处理方式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例如,有限公司是人和性较强的法人组织,简单地将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处理,有可能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此外,《公司法》还赋予了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股权价值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是否还能行使这一权利、如何行使这一权利,本身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上述多种确定股权价值的方式均是针对传统的公司股权所适用的方法。然而笔者注意到,近年来许多企业都采取了股权激励的方式,给予员工一定的原始股、虚拟股或其他内部派发的股权,作为企业经营中对于员工的奖励。对于这类特殊的“股权”,实践中又会如何确定股权价值呢?

直接征询持股企业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询价方式。在北京今年四月审结的肖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8)京0105民初58148号,二审案号(2019)京03民终3712号)中,就涉及到对当事人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在该案中,法院向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调取了当事人获得的股权情况。随后,根据阿里巴巴集团的复函,法院确认了当事人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RSU型股权数量、归属进度及交易价格,从而完成了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对于近年来常见的许多类似的案件,法院会考虑参考公司提供的职工股东股权配比说明或其他内部材料,综合确定待分割股权的实际属性与实际价值。

结语

公司股权作为特殊的财产形式,一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处理难点。股权价值的确认在实际诉讼案件中虽然呈现出多种确定方式,但依然可以归纳出基本的审判规律,即当事人协商优先,协商不成时进行司法评估,未申请司法评估或司法评估失败时参考其他材料酌定股权的价值。处理涉股权纠纷时,根据待分割股权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举证策略,对案件的顺利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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