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惩罚性赔偿规则在民事合同领域的实践应用

作为一项古老的契约关系延续至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利益衡平关系,遵循的是诚实信用法则,如果双方在履约过程中都能遵照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法律便支持和保护这种交易安全不会受到破坏,如果出现任何一方违背该法则,则需要按约定的违约条款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有时会出现突破约定而成为侵权行为,便出现违约和侵权行为的竞合。

《民法典》第464条对合同所做如下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原《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中可看出:合同关系里,可以出现违约责任,也可以产生侵权责任,但是二者不可同时主张。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约行为同时会构成侵权关系。从表面上看和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没有区别,但作为合同关系下的侵权责任,其本质代表了法律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今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工作报告里提及到惩罚性案件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金融类案件中,涉及内幕交易、非法集资、洗钱金融、职业放贷、高利转贷等行民交叉类型案件;二是环境公益诉讼;第三类是市场不正当竞争下以及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裁判,前两类案件涉及金融洗钱刑事犯罪和保障民生权益,本文仅讨论第三类民事合同领域中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问题,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消费领域,一类是突破约定的惩罚性赔偿。

一、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

1.消费领域服务合同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法前提与欺诈有关,具体又可分为食品药品消费类的假一赔十和普通商品消费领域的假一赔三。

【案例1】食品药品领域内不考虑消费者身份和主观意向,同样获得“假一赔十”的法律支持,法律评判于对食品药品特殊性保护而给予的经营者惩罚性赔偿。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申850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葛霞购买了106包涉案食品,虽远远超出了一个正常家庭的食用需求,但原审人民法院考虑到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判令和悦公司向葛霞返还购物款并按购物款的十倍赔偿损失并无不当。

【案例2】销售商未充分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有关联重大交易信息,且该信息足以影响消费者自主决定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判令按购车款三倍退还。

案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374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乔某与远望公司签订《上海大众汽车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乔某向远望公司购买白色凌渡280豪华汽车(试驾车)一辆,价款159000元。合同第六条还约定,远望公司保证车辆符合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不改变车辆的出厂状态,即不改动或改装,不添加任何其他标记、标识。对于该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是否进行过维修,远望公司并未向乔某进行告知。后,乔某发现上述车辆在购买前曾进行过维修。经向保险公司核实,该车于购买前发生追尾受损。乔某以远望公司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一审庭审中,乔某称在交付案涉车辆时,该车行驶公里数为5000公里左右,远望公司则称在交付车辆时已经行驶7700多公里。乔某称截至庭审时,该车已经行驶了21000多公里。

一审法院认定:远望公司在向乔某销售案涉车辆时,并未告知该车辆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并进行了相应修理,违反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其次,乔某在向远望公司购买车辆时,仅可得知该车辆为行驶了数千公里的试驾车。乔某作为不具有专业技能的普通消费者,该车辆试驾车的身份足以引起其对车辆车况、价值产生充分信赖,该信赖也足以影响其购买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依据保险公司定损情况,该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失数额合计13996.77元,零部件更换项目包含前保险杠皮、前保险杠格栅、前保险杠下导流板、前雾灯(右)、前叶子板内衬(右)、发动机下护板,另外还有四轮定位、行李箱盖喷漆、拆装中冷器、前保险杠皮喷漆、前钢圈(右)修复等修理项目,即使没有出现车辆结构性重大损伤,但也并非试驾车的正常损耗,该事故情况对乔某的购买意愿及确定购买价格具有较大影响。综上,远望公司在销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曾发生事故的事实,导致乔某对车辆性能、价值产生误解,而接受了现在的交易价格。远望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乔某可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按照购车车辆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远洋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乔某作为不具有专业技能的普通消费者,在向远望公司购买车辆时,无法准确辨认案涉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且该车辆试驾车的身份足以引起其对车辆车况、价值产生充分信赖。日常消费过程中,事故二手车与试驾车无论在价格,还是在消费者的心理接受度上,都是有一定区别的。

某种意义上,是否是事故车,甚至能直接能够左右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上诉人远望公司明知案涉车辆发生过事故并作修理处理,却未在交易时向乔某主动披露相关信息,造成乔某无法对案涉车辆的情况有全面了解,侵犯了乔某的知情权,导致乔某在选择是否进行消费时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充分体现其自由意志,远望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远望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乔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车辆的价款159000元的三倍,即477000元。

2.食品类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时,核心要素是食品安全性的实质审查而非外观包装或说明。

【案例3】在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098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因被告出售的商品预包装缺少中文标识,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了欺诈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安全风险,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同时,还应承担给予原告十倍货款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涉案商品缺乏证据证明已被允许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因此被告单方作出不支持退货的声明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其次,被告销售时已明示产品来源于美国,原告对产品没有中文标示应认为已事先预知,同意购买的行为应认定原告已接受标示方面的瑕疵,故对原告以此事实主张被告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后,适用惩罚性赔偿,还应当对食品安全性进行实质审查。本案涉案商品仅是缺乏中文标识,原告未举证说明被告所出售的商品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实质情形,即销售的食品存在着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故本院仅支持原告的退款请求,其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驳回。

3.除食品药品领域外其他类买卖合同中国,消费者需要具有善意,不支持知假买假行为。

【案例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5573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法院认为:思微天成公司提供“15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承诺,孙丁丁下单购买的电脑主机显卡应为“NVIDIA1070Ti”,而实际收到的电脑主机显卡为“GAINWARD1070Ti”,思微天成公司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孙丁丁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思微天成公司承担退还价款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孙丁丁另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诱使购买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思微天成公司在案涉商品买卖中虽存在不当行为,但根据查明事实,孙丁丁在全国进行类案诉讼数量百余起,多围绕食品、药品原料、标签等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就同种商品、同类问题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试图对每一件商品获得超出商品价款三倍甚至更多的赔偿。孙丁丁在购买案涉商品前,对案涉商品的情况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所购商品对其并不会产生欺诈和误导,且其购买案涉商品并非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其动机亦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其自身牟利,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其不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件。一、二审判决驳回其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法律规定约定违约金最高上限为30%,但一定情形下会不受该约定限制

1.对可预见的利益保护。

【案例5】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120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郑旺建将案涉房屋及车库以14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一审法院确定李锦锋损失赔偿额为690560元(即现转让价1400000元-车库价格19440元-双方合同价690000元),并无不当。

郑旺建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但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案涉房产系双方当事人自然人之间的买卖,本案情形明显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范围,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郑旺建主张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协议》不能确定是案涉2201房产,双方协议约定买卖房屋的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而郑旺建分配到的三处安置房中仅有案涉2201房产符合协议约定的条件,一审法院以该房产的价值作为基准确定李锦锋的损失赔偿额,并无不当。郑旺建主张一审确定的损失赔偿额过高,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违约金的调整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对没有实际发生损失的不予保护

【案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85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预定的损失赔偿总额,其功能以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主。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及承担约定的违约金,但原则上不应超出实际损失范围。原审判决认定柳振金、马永兰的损失主要为案涉煤矿贬损价值,即煤矿出让价格与可获奖补资金的差额。在柳振金、马永兰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该处理较为公平合理,对其关于赔偿违约金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柳振金、马永兰主张的逾期未取得煤矿原值与现值差价的利息损失,因其系在本案中诉请肥矿光大公司赔偿损失,故在本案生效判决作出之前,肥矿光大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给付期限等均未明确,相应利息亦无从产生。柳振金、马永兰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3.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不受民间借贷法律强制性规定。

【案例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254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违约金的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顾洛滨未举证证明其因腾宇公司、程亮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其主张依据买卖合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来认定其实际损失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综合考虑顾洛滨因腾宇公司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案涉合同因腾宇公司原因自始未履行、顾洛滨在签订合同时确实存在预期利益等情况,酌定腾宇公司自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6年8月23日起至该合同解除之日即2017年11月7日止,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在银行罚息利率标准之上向顾洛滨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0万元,并无不当。顾洛滨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与侵权之债不同,合同之债属违约之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应违约后果,但侵权情形下,二者发生竞合关系,第一种情形下,与欺诈密不可分,而第二种情形下,并不单纯以主观因素为主要构成要素,客观损害结果发生后,法律将以损失填平原则支持原告的合法利益。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关系
惩罚性违约金适用问题研究
◆论合同违约责任【原创】--火种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该由谁来举证?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损害赔偿适用竞合问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