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如斯,历史的浪花淘尽了王朝的恩怨情仇,当今既没有了一方霸主,也没有了雄风王者;我们在追求团结、奋进、和谐、平等,我们同样应该独守那份恬然与空明,用每一句话没一种表情向人们昭示谅解,协同人们用谅解交往。封建社会,家庭中未出嫁的女性及妇女几乎都被禁足,软禁在家中,自然罪犯没有太多接触她们的机会。
为何古代很少有强奸案?真实原因让人心酸,有苦说不出。古代强奸是如何定罪的?在中国古代,唐代以前把强奸罪叫做和奸罪、居丧奸罪,唐代及以后便称其“强奸”、“轮奸”等罪名。唐朝对强奸的处罚极为严厉。
如,诸翁欺奸男妇,诸男欺奸义男妇,居父母丧而欺奸父妾,主欺奸奴(已许嫁良人为妻),均视情节轻重、亲等处以杖、笞,直至处死,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刑,如
强奸未遂
者处以杖刑,后果严重(折伤者、强奸者)则处以绞刑。三男强奸一妇为轮奸,皆处死。
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者,女不坐。“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另,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在明代,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
唐律中最早出现“强奸”一词,性犯罪被列入“十恶”“不赦”之罪。宋代已有“
强奸幼女罪
”,性侵十岁以下女童“流三千里”。宋代完全继承了唐代确立的严惩“强奸罪”的立法理念。元代刑法最先列出“轮奸罪”,“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清代第一次规定,“同性性犯罪”,“性侵幼童”,“为首者拟斩立决”。
官员是要受严厉斥责的,加上古代破案手段落后,这种案子都很难立案,旧别说破案了,所以古代官员对这种事能瞒就瞒,实在瞒不住就胡乱结案。
大多数敢犯这种案的男人,多是有权有势,地方官得罪不起的。于是随便找几个所谓人证,物证,再来个屈打成招,结果多是罪犯逍遥法外,而妇女被带上个引乱的罪名而受到严厉处罚,甚至处死。窦娥冤不就有类似情节吗!
所以古代这种案子一旦被迫立案,官员肯定会尽快结案,根本不会管什么对不对,这样才能保住自己清誉和乌纱帽,表明自己管理的地方是受圣人教化的。
未婚女子要被重打80大板;已婚妇女要打90大板。清代还规定,不论男女挨板子都要当众裸露下身,挨打蒙羞。因此。妇女被强奸告官九死一生,勿宁不告。在这种法制下,强奸罪自然少了。
从秦朝开始,历代统治者都特别重视“守节”,表彰“贞妇”、“节妇”,一本本
《列女传》
相继出现,记载表彰一些女子守节的范例。
封建社会里,对妇女来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改嫁被认为是“淫妇”,许多女子因犯了改嫁之“淫”而惨遭迫害致死,使得女子在死了丈夫之后,畏慑于传统压力,或殉死、或被迫守节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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