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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处罚条例42
增盛镇城镇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第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公共设施、路面、;第三条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严禁随处便;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由城管执法;第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市容
增盛镇城镇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在道路两侧建筑物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
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未经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500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九)未经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严禁随处便溺或乱倒粪便、乱扔污物、乱倒污水,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收购公共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擅自占用或毁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规划管理
第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根据《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吉林 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赔偿费1至3倍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树木赔偿费3至5倍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赔偿费1—3倍罚款。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根据《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政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据根《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二)对设置在城镇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镇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补缺的;(三)擅自在城镇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十七条 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据根《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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