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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继承权公证难关

✎第940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许建云 魏宁娟

预计预览时间:8分钟
前言

在财富传承过程中,很多财产继承需要进行继承权公证,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有些部门仍会要求继承人持有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办理相关财产的产权变更。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表明房产继承已无强制做继承权公证的要求,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不论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权公证仍是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必经之路。

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的区别
遗产继承中,立遗嘱人经常会办理遗嘱公证。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三条之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与继承权公证有所不同:

1. 时间不同。继承权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后,因被继承人死亡后为继承遗产而发生,而遗嘱公证发生在继承开始前。
2. 主体不同。继承权公证的主体是全部继承人;遗嘱公证的主体是遗嘱订立人。
3. 公证内容不同。继承权公证的内容是对各继承人继承权及继承权合法性的确认;遗嘱公证的内容是遗嘱安排具体事项及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 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继承权公证是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为实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提供的有力法律凭证;公证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后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继承权公证: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有力法律凭证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条可以概括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如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交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订立的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材料。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郑京忠(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以下称被告)不履行房屋所有权登记职责一案中,法院认为公证遗嘱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的“经公证的材料”。从《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条的规范目的来看,该规定是为了核实遗嘱的真实性、形式上的有效性,从而确定继承权的归属,提高继承转移登记的准确性;从该规定与其他规定之间的联系来看,“经公证的材料”与“生效的法律文书”处于并列的地位,故“经公证的材料”在对因继承发生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继承权的归属的确定力上应与“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公证遗嘱只能对经公证的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不是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法律文书,并且公证遗嘱不能达到确定遗嘱有效性的目的,即不能直接确定继承权的归属。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在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持有继承权公证书仍是申请办理继承转移登记的高效、便捷途径。

继承权公证难关:全体继承人共同到场

办理继承权公证除了提交复杂的证明和材料外,还需要所有继承人同意并共同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该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场,则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出具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按此规定,如果本人不能亲自申办继承权公证手续,需要两次公证才能完成继承财产的过户登记,对于财产继承更是难上加难。

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一位继承人对遗嘱分配不认可或者不配合,或者因部分继承人年龄偏大行动不便或部分继承人身处国外等其他原因,不能满足全部继承人均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的要求,就会导致继承权公证无法办理,进而整个继承过程中断。此时,要过户继承财产,则需要再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办理继承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诉讼本不是各继承人的本意,但却不自觉的陷入其中,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和财力,而且继承财产所有权悬而未决,伤及继承人之间的亲情,继而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针对所有继承人均同意并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这一难关,应当:

1. 完善公证立法,制定相关配套法规,适当扩大公证机构审查、核实等权限。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增加继承权公证中继承人之间相互通知的法定义务,以确保不遗漏继承人,也可减少公证错误的风险。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引入公证机构以书面形式、公告方式通知所有继承人,并限期到场。对于无法通知到的继承人,或可能存在但目前尚未知悉有关情况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情人,或拒收书面通知的继承人,在立遗嘱人生前户籍所在地、主要生活居住区等的主要媒体、报纸上刊登公告,进行继承权公证事宜的通知。权利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来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亦可视为其已被通知到而自动放弃权利,使继承权公证可以继续进行。

2. 制定在线公证规则,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公证活动。目前,在线公证没有独立的法律规定,可以借鉴人民法院的做法,制定独立的线上公证全流程规则,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利用联网或者专用网络线上同意并进行公证流程,线上公证与线下公证相结合,完成审查、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等公证流程,促进继承权公证业务的开展。

律师建议:避开继承权公证的方法

在财富管理传承过程中,除继承权公证之外还可以运用遗嘱、大额保单、家族信托等财富传承工具。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可以实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避免家庭、继承纠纷,是最常用的财富传承工具。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针对货币资产,被继承人可以考虑在生前购买大额保单,在其保险配置中指定受益人,保险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受益人凭保险合同领取保险金则无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成功翻越了继承权公证这一传承关卡,也达到了财富传承的效果。

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为内容,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家族信托如企业风险隔离信托、隔代传承信托、家族慈善信托等,是对冲家业风险的最佳工具。

继承权公证除面临继承财产范围的合法性、遗嘱、遗产分割协议效力、遗产分割与债务清偿等常见问题外,所有继承人均同意并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仍是很多继承权公证无法逾越的鸿沟,继承权公证失败导致财富传承受阻,不利于财富的传承及保障,甚至引发亲情矛盾、诉讼等一系列社会、法律问题。因此,在财富管理及传承过程中,律师应敢于探索,在分析研究众多传承工具的基础上,设计出最适合目标客户的综合性财富传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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