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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伸伞示意公交车结果被碾压,这是谁的责任?
老人伸伞示意公交车结果被碾压,这是谁的责任?
浙江桐乡一个八旬老人乘坐公交, 眼看车开走,老人用伞伸进车门,结果被带倒碾压受重伤住院。这究竟是谁的责任?
14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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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刑事法研究
知名法律博主
2
从当前的新闻报道来看,交警认为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并给出了相应的理由。但是伤者的家属不同意这样的责任认定,而且当前老人还未脱离危险期,可能会由此次的粉碎性骨折而发生不幸。根据公交公司的说法,当前该驾驶员已经离职,其已经多次派员慰问。这样我们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就会生疑。既然是同等责任,那么为啥驾驶员要离职。而且从当前的事件报道来看,我们认为不排除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问题,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当前让其离职是否妥当呢。
我们还是从交警的责任认定来仔细分析。其作出同等责任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与第63条”,相关法律规定如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可以说本事故中司机的行为存在违反操作规范是确定无疑的。特别是在当前我们发现一些人确实认为乘载老人比较麻烦,而且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老人非常想上车,而且多次试探性的想上车,但是由于行动不便,因此未能及时上车,此时车门关闭。老人就本能的通过手里拿的雨伞去不让车门关闭。这被交警认为是扒车、强行拦车,我们认为是有点不妥的。而且我们发现本次该司机是先启动车辆再关闭车门,这样的操作也是违反规范的。
我们认为本案中司机的责任更重,老人的行为虽然存在不妥之处,但是还没有达到需要承担同等责任的地步。我们在此也希望广大司机朋友能够尊老爱幼,不要过于急的行走。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宁愿多等等,也不要扒车、强行拦车。
当然赔偿问题,最终应该是公交公司赔偿。
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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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杰飞律师
律师,法律博主
1
首先,为什么是同等责任?本案涉事公交车司机驾驶拉倒老人并在行驶过程中碾压老人,致使老人粉碎性骨折,给老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涉事公交车司机应当承担本起事故责任。由于公交车拉倒老人系因老人未规范示意司机停车,老人采用雨伞阻挡已经启动的公交车的前车门关闭,并抓住雨伞手柄不放,此种行为相当危险,并最终被公交车拉到碾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老人自身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减少公交车司机的事故责任,最终,交警认定本起事故双方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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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三,司机涉嫌拒载。考虑到公交车司机存在嫌老人动作缓慢,拒绝其上车的行为,应当稍微加重其对本案承担的责任。若老人或是其授权人认为交警划分的责任有问题,存在异议,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自收到本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提起复核申请。
第四,针对赔偿问题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交通事故类案件索赔程序已经相当成熟了。
8小时前 查看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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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韦喜律师
知识产权法律师
目前本案已经交警部门划分责任,我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还是比较合理的。
一、公交车驾驶员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进站时,老人就已经站起来准备上车,由于年龄大,动作比较慢。其他乘客都已经上车后,由于驾驶员未注意到还有一位老人正准备上车,径直发动公车驶处站台。此时,老人见公交车要走饿了,肯定想上去拦车,由于手拉不到,就随手把伞插进前门,企图引起公交司机的注意。但是公交司机并没有自己观察,仍在驾驶车辆准备出站。最终导致老人被车辆带倒压伤。
复述整个事发经过,公交司机,作为专职驾驶员,在进出公交站台时,应当注意前后门的状态,留意乘客是否上车下车,驾驶员在这起事件中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应当对事故发生负部分责任。
二、老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老人明知自己行动不便,在公交已经准备驶出站台,且驾驶员也未注意到自己之时,应当主动放弃乘坐这辆公交车,乘坐下一辆公交车。
由于老人的执拗,擅自将伞插入公交车门,并且抓住手,最终导致自己摔倒后被公交车碾压,老人自己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三、双方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事情经过,结合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同等责任较为合适。
四、老人是否死亡,驾驶员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如果老人家属没有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申请复核,则该认定书生效,双方是同等责任。
在双方是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即使老人不幸去世,驾驶员的行为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是一个不幸的事件,伤者这边,老人随时有生命危险。肇事方那边,驾驶员已经辞职,估计他以后也不能从事公交车驾驶员相关工作了。
这件事也提醒着广大公交车司机,务必多注意前门后门的上下车处,防止发生事故,自己才能开的舒心,才能让家人放心。
7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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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知名法律博主
这起事件发生在2月15日,之后的进展是交警认定了双方同等责任,我们认为这是相对合理的。
从监控视频记录的事件经过来看,当时老人和其他乘客一起在等待公交车,公交车进站后,前面的乘客先上去了,之后这位八旬老人缓慢挪动脚步准备上车,因为年迈行动不便的原因,老人从站台台阶到公交车门前用了较长时间,也可能是担心公交车在其上车前提前开走,老人还伸出了右手示意准备乘车,不过公交车司机似乎没有发现这位老人打算乘车到意图,而按了关门的按钮,这时老人看到车门缓缓关上,又伸出左手将伞伸进车门意图告诉司机我还没有上车先不要关门,然后汽车启动老人的伞被车门夹住,整个人被拖到受到公交车碾压,经鉴定为重伤,这就是整个事故的经过。
在这起事件中,当事双方都存在过错。首先老人不应该拿伞来伸向车门,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动作,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老人之所以会将伞伸向车门是因为司机没有等他上车就准备关门启动,公交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其主要目的是为方便公众出行,一般来说各个城市的公交集团都是国企独资或控股,属于公益性企业,在这一定位基础上,当出现到站等待乘客乘车时,司机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等到所有准备乘车的乘客上车并站稳之后再启动行车,但是这起事件中,司机没有注意到老人伸出的右手,没有等到所有乘客上车就关上了车门,并且在老人将伞伸到车门时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公交司机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由于交警已经认定了双方同等责任,公交集团也需要对老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进行一定的赔偿。
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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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韩骁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案双方都有责任,警方已判定同等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1、公交车司机为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交车司机在驾驶公交车时造成老人倒地重伤,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公交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交管部门对本次事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在事故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行人的前提下,公交车损失方50%由老人赔偿,自己承担余下的50%,有保险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公交车一方则先用交强险赔偿老人,超出的部分各自承担50%。
2、对于本案中的公交车司机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该公交车司机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老人重伤,但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次,司法解释中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才可能被定罪量刑。因此,本案中的公交车司机无需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我们在为此类悲剧感到伤感惋惜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老人由于身体机能的衰老,许多年轻人看起来很容易完成的小事对他们来说可能都是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为人子女,我们应当对父母倾注更多的注意与关心,作为萍水相逢的陌生人,我们也应当尽一份道德义务,对身边的老人多一分耐心和关爱。如果本案中的公交车司机能够多等老人十秒钟,这个悲剧便可免于发生。
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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