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以往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中的经验做法,建议按照以下解释进行把握。对于规模和影响较大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委,经县级以上党委同意,可以审批预备党员。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委必须是领导班子健全,有专门的组织工作机构和人员,且能够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具备审批预备党员条件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委,需要向县级以上党委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党委讨论同意后,应书面批复申请审批预备党员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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