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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关于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从第十条开始到第十三条,分别对应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其中,第十条针对的是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这一条的基本前提很好理解,就是“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虽然好理解,但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一些比较“极端”的情况,比如对于上面提到的“一年内”、“一年半内”的计算,比如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生效时间到底是从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算起,还是相关处分文件下发算起,或是处分决定送达给本人时算起,因为极有可能这期间一两天的时间差决定了当下选拔任用干部到底有没有此人,或评优选先到底是否推荐此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红小帆查阅了很多相关资料,什么样的答案都有,但最常见的多数意见是“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的时间”。其实,为了彻底避免这类问题出现,我们在作出处分决定的时候,完全可以写上一句类似“本处分自XXXX年X月X日起生效、至XXXX年X月X日终止”这样的说明。

我们接着来看,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之后怎么样呢?后面有“两个不得”的禁止项,分别对应党内和党外两种情形——

第一个“不得”,是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什么是“党内”呢?简单说就是党组织内部。党内职务是指党员在党内担任的工作职务,这些职务可以分为领导职务和一般职务。领导职务包括支部、总支、党委、党组等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等,各级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党委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一般职务则是指在党组织办事机关中从事党务工作的一般办事员职务。很显然,这里所指包括了这两个方面。在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这里所说的“提拔职务”很显然指的是级别高于现级别的一切党内职务,这个比较好理解。

不太好理解的是“进一步使用”,何谓“进一步使用”呢?“进一步使用”有两种情形,一是被提拔到更高级别、更重要的职位上;二是级别没有变,但担任了同级别更加重要、要求更高、责任更大的职务。虽然“进一步使用”并不完全等同于提拔,但确是组织对党员干部的认可和信任。我们在实践中如需对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进行职务调整,需要认真分析甄别,避免违规。

第二个“不得”,是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什么是“党外”呢?除党组织序列的职务之外,其它的岗位、职务均可称之为“党外”。其后所说的“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比较好理解,其“进一步使用”在前面也做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这句话需要探究的,是“向党外组织推荐”。这里面包含了一个关键信息:谁向党外组织推荐?很明显,是党内组织向党外组织推荐。OK,问题来了:

问题1:如果党内组织没有向党外组织推荐,而是党外组织直接任命其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这样行不行?如果从这条规定的原文原义上来看,应该是可以的。

问题2:此处所说的推荐,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民主推荐”是同一个意思吗?很明显两者是不同的,“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不同情况下参加推荐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并非本条中党内组织(如某单位党委)的名义向党外组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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