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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费制度的百年历史流变

文章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主办、杨凤城主编、耿化敏、李坤睿执行主编:《中共历史与理论研究》第12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版。

吕晓莹

中国人民大学

中共党史党建学院

中共党史专业博士生

【摘要】百年来,中共党费制度经历了创设(1921—1949)、定型(1949—1978)、发展(1978—2012)和革新(2012年以来至今)四个发展阶段。中共党费制度源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俄共(布)党建的传统,同时又是中国政党自身发展和建设的产物,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纪律为底线的“收、支、管”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新时代以来,党费制度通过规范制度、开展专项整治与加强信息化、智能化探索,推动新变革,取得了新成效。中共党费制度坚持和发展了自身的独立性,保持了高度的调适能力,服务于党的建设的需要。党费制度百年的发展历程积累的主要经验是以中国特色的制度化方向完善制度体系,以高度的调适性和灵活性规避制度建设的路径依赖,与党的建设同步伐地推进制度创新。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党费制度  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党费制度是从狭义的党费出发,由党的权威机关颁布的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一系列原则、条例、规章制度等的总和,深刻反映党的组织、财政、党员发展和制度建设的状况。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党费研究聚焦于党费理论、党费发展史与党费工作创新,业已取得显著进展,形成以政党比较为导向的理论型研究、以历史考察为导向的经验型研究和以党务现实为导向的对策型研究鼎立的格局。既有研究在视角选择、内容平衡和方法意识上存在制度建设视角缺乏、百年党史贯通不足的问题,加强制度视角下的中共党费问题的系统梳理和经验总结,有助于推进中共党费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在发掘利用史料和吸收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系统考察中共党费制度百年流变,揭示其形成、发展与变革的历史轨迹,总结分析有关历史经验。

中共党费制度的创设(1921—1949)

中共党费制度脱胎于国际共产主义的传统与俄共(布)的党建经验。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每个盟员必须每月交纳盟费,盟费的最低额由代表大会规定……”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二大上,列宁与马尔托夫在建党模式上存在分歧,但都强调“在物质上帮助党”。1919年,俄共(布)党章明确规定党员的条件之一为“缴纳党费”,其第11章“党的经费”规定了党费的收缴标准,明确了“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缴党费,即认为脱离组织”的纪律要求。这成为世界各国共产党建立党费制度的最初蓝本。中国共产党是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建立的,长期学习俄共(布)党建经验。中共二大党章基本采纳了1919年俄共(布)党章做法,中共六大党章则依照共产国际提供的党章范本修改而成。这都说明国际共运和俄共(布)党章对于中共党费制度的影响。

《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

中共党费制度也受到民国政党政治的影响。缴纳党费是民初政党的惯例。当时大部分的党(会)都规定加入组织要缴纳一笔费用,比如中国同盟会、中国社会党等,有的还设有常年捐、特别捐等。这与中共早期党章中所规定的经费来源极为相似。可见,中共党费制度的建立并非完全来自苏联的经验,也符合民初政党的惯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党费制度处在创设阶段,党费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1922年中共党章单列“经费”一章,“党费”为该章首条,明确指党员自己缴纳的费用。党章承载了党费工作的全部要求,包括缴纳标准、纪律要求和使用主体。1928年,中共六大对党章做出较大调整,将“经费”改为“党的财政”,删去党费缴纳标准,同时使用了“入党费”的概念。同年11月24日,为改善党的经费分配不当的局面,中共中央第18号通告在提出几个合理分配党的经费的原则后,单独附上了党费的缴纳标准。自此,党章作为纲领性文件,仅在宏观上规定缴纳党费的义务、纪律,具体规定另载于专门文件。当然,该通告还不能称为党费问题的专门文件。就笔者所见,1931年5月29日苏区中央局组织部下发的《中央局通知——关于征收党费问题》是中共最早的党费专门文件。此后,关于党费的专门“通知”和“决定”频频下发。1941年,《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党费的决定》出台,进一步写明党费的具体用途,详细规定党费的处理方式,一改过去简单地以党的“经费”用于党的活动之笼统概括,这标志中共党费制度的初步形成。由此,中共党费制度建设形成了以党章为依据、以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格局。

《当代世界共产党党章党纲选编》,当代世界出版社2009年版

党费缴纳首先考虑的是收缴方法和标准,这也是党费工作制度化初期关注的核心问题。频繁调整收缴制度,是民主革命时期党费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中共二大党章以月薪多少为依据,规定了缴纳党费的标准和免缴群体。然而,当时党费的收缴情况并不乐观,收缴困难是各地党组织的普遍现象。如1924年上海党组织每月应收到130元的党费,但4月份仅收到30元;山东党员4个月未交党费。这种现象的出现实则与早期党员个人收入低、职业革命家居多的现实有关,但确实也造成了革命活动所需的经费无着、与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不符的问题。为缓和这种冲突,中共二大党章第三次修正案对收缴标准进行了“一减”和“一加”的调整,即对低收入群体酌情核减,共青团中的党员列入免缴群体,又对收入较高的党员实行特别征收。大革命失败后,中共转入农村,开展土地革命,党费出现新问题:苏区党组织松懈、党员政治积极性不高,随着土地革命的推进,一些党员有了土地收入或社会收入,甚至两者兼有。1931年2月,苏区中央局核定党员每月缴党费铜圆5枚,以改善“不缴,或代扣或不按时”“不报告”的现象。仅仅过了3个月,苏区中央局组织部又制定了新的收缴标准,对不同收入来源的党员做了详细区分。

《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党的系统》(3),中央文献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在战时环境下,此后中共对党费的收缴标准和方法进行多次调整。1938年规定党员固定收入超过100元的部分以超额累进计算,还考虑到了党员临时收入或额外收入的情况;1941年恢复全额累进的方法,并对“有社会职业之薪水收入者”和“生活依靠党或根据地军、政、民机关的津贴者”做出区分;1941年首次对学生党员予以特殊规定,要求根据地以外的学生党员及候补党员每月缴纳1角。这显然与抗战时期中共大量吸收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入党的政策是相联系的,制定政策的目的是适应党员成分的变化。然而在复杂的战争形势下,党费难以按统一标准收缴。1945年中共七大党章遂规定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至1949年,党费收缴标准不再统一。随着解放区逐渐扩大和货币的统一流通,收缴标准的再次统一有了可能。1949年,中共下发两个文件要求供给制者由“机关党委统一规定之”,特殊群体、农民、手工业者、学生等由“所在地县市委统一规定之”,薪资收入者不管是实物薪资还是不同币值单位的,都通过折价计算和依人民币折算的方式以统一标准上缴党费。这初步改变了此前党费收缴的混乱局面,适应了工资制度和物价水平的变化,为党费制度从革命战争时期的凌乱状态走向全面执政后的统一状态奠定了基础。

事实上,仅仅调整缴纳制度来缓解党费收缴难的状况是远远不够的,与之相配套的是党费收缴纪律的调适。缴纳党费历来被视为布尔什维克党员应绝对遵守的义务和党员的资格条件之一。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中共很早就意识到这一点。1928年中共强调党费缴纳“最主要的还是借以考查并提高党员对党的认识并责任心”,1929年又指出“只有纳费的党员,才能真正将党看为自己的党”。但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地方党组织并不重视党费问题,甚至把缴纳党费的规定视作“教条主义”“形式主义”的表现。为此,中共不仅调整了收缴标准以降低党员的负担、照顾困难群体,还注重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地方党要保证把党费的新规定通知到每个支部和党员,并进行关于党员应交党费的解释与教育工作。在做好柔性说服教育的同时,中共也以强硬的姿态纯洁党的组织。在抗战以来大量发展党员的形势下,中共发展党员的“质”与“量”并不平衡,党费缴纳情况被视为衡量党员落后与否的标准之一。中组部部长陈云要求在巩固党的工作中将三种党员“洗刷出去”,其中之一即为不缴党费的落后分子。

与此同时,中共尝试通过制度化的形式规范党费缴纳行为。1925年党章修正案把“缴纳党费”列为成为党员的条件之一,但如何实施欠缴党费党员的纪律处分则经历了长期探索的过程。中共二大党章最初规定“欠缴党费三个月”者,地方党的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1923年修改为“无故欠缴三个月”,从而为特殊情况预留了空间;1928年中共六大党章进一步增加“连续”一词,处理方式从“开除”改为视为“自愿脱党”。相比于“开除”,这一纪律处分的灵活性凸显出来:一方面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不缴纳党费不符合党员标准,不应留在党内;另一方面,不缴纳党费,与危害党的行为不同,视为自愿或自行脱党可以减少对立情绪。1945年,中共七大党章进一步将“三个月”改为“六个月”,这一时限延续至今。经过长期探索,日趋合理的纪律要求不仅彰显了党费缴纳的政治意义,还弥补了原有处理规定中简单地洗刷出党的不足,成为党费缴纳工作的可靠保障。

与频繁调整的收缴标准和日益合理的纪律处分相比,党费使用和管理的制度建设在这一时期显得较为薄弱。党费的征收原本由党支部负责(早期常以分编小组的形式征收),后为适应战时环境与党的工作,规定敌人后方区委以上各级党委组织部有征收党费之责。关于党费的支配,中共二大至六大党章明确规定均由中央支配,全面抗战时期其支配权下放给省委、边区党委等。关于党费的用途,自党费出现在党章中就被列为党的经费的第一条来源,但实际上党费对经费的补给作用微乎其微,中共革命经费此一时期主要依靠外援。正如杨奎松所指出,共产国际的持续性经援对中共早期的生存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影响,直至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开辟和红军力量的发展才逐渐摆脱对共产国际财政支持的全面依赖。1941年后,中共党费的用途被具体指定为党组织工作开支、救济被捕在狱或纪念牺牲同志、教育经费三项。

由上可见,中共党费的管理从以党章为单一的内容载体发展到以党章为依据,衍生出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实现了由非制度向制度化的过渡。这一时期,中共重视党费收缴制度,以党员主要生活来源为据区分不同群体以分类征收,通过调整收缴标准适应变化的革命形势和组织形态,形成了较为合理的收缴体系和纪律要求,初步涉及了党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总的来看,中共党费制度尚处于初始时期,孕育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三部分的制度“雏形”,为中共党费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共党费制度的定型(1949—1978)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财政经济的统一与供给制的推行,中共原有的党费缴纳标准并未对供给制者做统一规定,薪金制的标准显然已不适应形势变化,党费的使用与征收的规定亟待进行调整。中共中央决定重新规范党费的使用和征收,1952年5月5日,中央转发《关于党费征收情况报告和关于党员缴纳党费规定草案的通知》,同年7月16日正式颁布《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新规定最大的特点在于区分了薪资制和供给制的不同标准,模糊了特殊群体的范围。自1954年至1955年,在供给制调整、工资待遇实行与银行业务发展的背景下,中共中央、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出台一些文件,针对包干制党员、候补党员、党代会代表、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党员的党费缴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为更好地加强党费管理工作,适应人民币币值发生变化的新形势,1956年中共中央制定《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取代了此前的规定,并一直沿用至改革开放前,标志中共党费缴纳规定的定型。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此一时期,中共党费制度在党费使用方面亦进行了有益探索。首先,注重调整党费的使用主体和使用范围。自1949年至1952年,党费由县委及相当于县委以上党委自行处理,但许多地方党委出现了“逐级扣用”的现象。为了消除这种混乱,1952年中共中央决定党费重新集中于中央统一使用,若有特殊情况须经中央批准方可拨付。但这样的高度集中带来另外一个问题:1952年7月至1956年5月,党费上交额为95370145.75元,结存69734151.9元,党费集中于中央用处不大,而一些地方党组织活动费用无法解决。鉴于此,1956年,中共中央决定将党费的支配权下发给省一级党委,包括省(市)委、自治区党委等。这一探索历经反复,囿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与中共中央对央地关系、集权与分权的认识有着密切关系。就党费支配权问题的处理看,中共始终没有打破偏于中央或地方一极的固化思维。

其次,党费的使用范围固定为党的事业和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教育学习、救济补助、表彰先进等。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经费形成了以财政拨款为主、党费为补充的模式。1952年4月,中组部副部长安子文批评党费“用在办公费的开支上”的问题。7月,中共中央重新规定各级党委所需的费用由同级政府按财政制度统一供给,而机关、学校、企业的专职党务干部列入编制内,其生活待遇和办公费用统一供给,只有私立学校、私营企业中的专职党务干部所需经费批准后才能从党费内拨付。但对党费使用范围的严格规定同样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党员反映没有感受到党费直接的经济作用。于是,1956年中共中央适当放宽了党费使用范围,明确党费内开支的项目除了已有的党员教育、救济补助之外,还包括基层党组织办公和活动费用、党的机关编制以外的必要的党的工作人员的生活费用。这些措施表明中共注重党费经济功能的发挥。

在党费管理方面,中共设立党费管理机构。党费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费管理是党的组织部门的一项职能。1950年代初期,中央层面的党费工作并非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独立承担,而是由多个部门合作承担。除中组部外,职责较大的是中央办公厅。为方便全国党费及时集中上缴,1952年9月,中央办公厅曾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订“代收全国党费合同”,由中国人民银行代收全国党费。随着银行业务的日益繁重,这一合同在1955年10月被终止,改由中央办公厅特别会计室经管全国党费,县以上各级党委按月直接上缴。中共中央还一度批准成立了党费管理委员会,这是中共党费工作的领导机构。中组部办公厅在其领导下研究和办理有关党费征收和开支的事宜。当时委员会由中组部部长饶漱石、中宣部副部长张际春、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三人组成,并由饶漱石负责。“高饶事件”后,经邓小平、安子文提议,中组部副部长张鼎丞取代饶漱石,担任党费管理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的职务构成从侧面反映了党费管理的部门合作关系,中组部作为主责部门,负有研究制定政策、办理检查党费工作的主要职责;中央办公厅有协助收缴全国党费之责。这种一个部门主责、相关部门协作的做法,为新中国初期大规模党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跨世纪党建基本知识手册》,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

在“全面学习苏联”的热潮中,中共党费制度借鉴苏联经验,设立党证管理部门。1956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向苏共中央管理党证的机构寻求印制党证和颁发党证方面的经验,苏联驻中国大使尤金向刘少奇传达,“苏共中央建议由中共中央派一个三至五人的工作小组去苏联研究”。根据苏联党务机构的设置经验,中共党务机构进行了调整。1956年2月,中组部调整部内机构,增设党证管理处,专司检查党费征收和保管的事务。

除机构调整外,中共党费管理的另一显著变化是党费检查制度的发展。早在革命时期,中共就初步建立了党费报告制度,主要是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委或领导机关报告。新中国成立后,党费报告的对象从上级党组织扩大到同级党代会、党员大会,从要求所征收党费要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到1956年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将征收党费的情况和上交党费的情况向该级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做报告。在公开报告之外,关于党费还配合有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自查。中组部要求党支部自身要定期检查党费征收情况,1955年规定每半年一次检查本地区的党费。中共还结合开展的历次运动对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比如在“三反”运动中,安子文将“贪污党费”列为农村中贪污浪费现象之一,中共北京市委郊区工作委员会在郊区开展“三反”运动中发现贪污党费的情况;在整党过程中,东北地区发现有县委组织干事贪污党费去放高利贷的问题。至此,党费的检查实现了从自下而上报告和自上而下检查相结合的制度设计。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北京》,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总的来看,1949—1978年中共党费制度在继承革命时期的经验和苏联党费制度的基础上,从财政制度、工资制度的变革出发,及时更新缴纳标准,不断探索党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寻求中央和地方党组织对党费使用、管理的平衡性,最终实现了制度“定型”,对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共党费制度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在看到这一制度已经定型化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在1957年以后党内“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中共党费制度建设也历经曲折。在“大跃进”时期,发生了挪用党费的情形。一些地方动用包括党费在内的一切可能利用的资金投入地方工业建设。据《人民日报》报道,1958年安徽省打破常规,用党费50万元支援工业,省委第一书记提议用党费兴建的省委机关钢铁厂、成为全民大办钢铁工业的“一面红旗”,各省市闻风而动,党费用作生产资金并非个例。“文革”时期,伴随党组织陷于瘫痪状态,对大多处于瘫痪状态的党支部,党的生活要怎样过、党费交给谁的问题,中央文革小组办公室答复是:“党员应当过党的生活。具体问题可找上级党委去解决。”然而,在混乱无序中党费具体工作的开展难以查询,党费规定性文件再无更新。特别是中共九大、十大党章中关于党费的规定几乎全部删减,仅保留了党员的条件之一是“交纳党费”,直到十一大党章才恢复了不缴纳党费的纪律处分。这些给党费制度建设留下了沉痛的教训。

中共党费制度的发展(1978—20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党费制度经历了恢复、发展的历程,不断走向成熟。自1978年至1992年,中共在拨乱反正、加强党的建设的背景下,逐步恢复和健全了在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方面的一些制度。1980年,中组部颁布《关于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在内容上大部分沿袭了1956年党费文件的规定,收缴标准大体不变,特殊情况有所调整,并提出要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这是自1956年以来新出台的首个党费文件,第一次明确将党费工作分为“收缴”“使用”“管理”三部分,由此奠定此后党费文件的基本框架。1985年、1989年,中组部先后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关于改进党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工资制度改革后不同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基数构成,特别提出了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部门承担党员教育任务需从党费列支的方法。

《中国共产党党费管理系统实用手册》,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自1992年至1998年,中共党费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党费交纳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工资基数的界定、有的党员交纳的数额偏少等等,于1992年、1994年由中组部下发两份文件,调整了党费缴纳办法。

自1998年至2012年,中共党费制度走向成熟。中组部于1998年颁布《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并于2008年进行了文件修订,使之成为现行党费工作的主要文件。这一时期,党费制度的“收缴”“使用”“管理”三环节都具有较完备的规定,不仅调整了党费交纳标准的基数,还提出党费使用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对党费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共党费制度发展的新特点,并非仅仅是一些学者指出的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缴纳党费,更主要的是在收缴、使用、管理和纪律各方面发生的显著变化。

新时期中共党费制度建设的新发展首先表现在收缴标准的调整上。调整交纳基数以应对市场经济带来的新变化,是党费制度发展的前提。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交纳的方法并非改革时期的首创,而是传统的赓续。改革开放前,中共已经使用了以“月薪”“社会收入”“薪资”“工资”等为基数按比例收缴的党费方法。改革开放后,党费收缴的变化在于应对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收入改善以及新经济成分的变化,其关键问题是如何界定交纳基数。在明确工资基数的计算办法后,1994年中共中央上调了自1956年延续至今的月薪基数,增加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1998年进一步明确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部分为计算基数,并单独规定年薪制、个体经营者、离退休干部及职工中的党员的党费缴纳标准;2008年再一次上调月薪基数,取消了3%的最高交纳比例,又将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党费上交比例从以5000元为基数简化为0.5%、0.1%两个等级。这实际上减轻了绝大多数党员的交纳负担。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党费数额的显著提升,如何合理使用党费以彰显党费的功能,如何更加科学地管理党费,成为党费制度建设着重考量的问题。首先,新时期党费使用制度进一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形成中央、地方和基层三级党组织按比例支配党费的格局。20世纪80年代后,中组部规定基层和地、市、县委上缴比例由省一级自行决定,军队由总政治部决定;自1983年起省一级党委都要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交中央。1998年后,该比例不再“一刀切”,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党委上交5%给中央,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把总数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2008年,中组部将“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写入文件,具体留存单位和比例由地方自定。此外,党费的教育、学习、救济补助的用途得以延续,并适当放宽了使用范围。1982年加入订阅党员读物、表彰优秀共产党员的项目,后又允许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在大型自然灾害面前,“特殊党费”发挥了极大作用。2008年5月25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规范特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2009年,审计署开始对“特殊党费”及其援建项目跟踪审计。由此,党费的政治关怀和经济资助的功能得到彰显。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7—2012)》,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其次,党费管理制度进一步专业化、公开化。新时期明确了党费管理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报告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不仅要求同级做报告,还要向上级党委报送书面材料,中组部要综合情况每年向中央报告一次,报告内容有详细的规定。2008年,党费报告成为党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基层和地方党委要在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上做报告(或书面报告)接受审议和监督,支部要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组织部门要对同级党委、上级组织部门、下级党组织“三重负责”,通报党费情况。同时,建立党费的专人专账制度: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对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也有了专门要求。2006年,中组部办公厅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要求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混用,须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并指定银行。党费存款的利息属于党费收入一部分,与本金使用范围相同,不能挪作他用。

改革开放以来,党费制度的新进展还体现在法治化与严明的纪律要求。纪律问题不仅与党费的收缴相关,还贯穿党费的使用和管理各方面,可以说是中共党费制度的“底线”。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贪污党费、挪用党费的案件时有发生。1982年,中共要求对贪污党费的党员要从严处理,“应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有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与2003年实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继将“贪污党费”归为“经济类错误”“贪污贿赂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此外,还明确了党费在经济纠纷中的处理,党费不属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责任财产,在经济纠纷中不得冻结、划拨党费,不得以党费抵债。除违法犯罪以外,对于党员不缴纳党费的处分,党章再次予以明确。虽然中共十一大党章恢复了对不缴纳党费的处分,但相比八大党章有所缓和。十二大党章重新加入“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被认为“自行脱党”的规定,并沿用至今。在要求党费主动和按规定亲自交纳的同时,中共增加了人性化的处理规定,在支委批准的基础上允许党员委托代交、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可见,新时期关于党费的纪律要求不仅更好地衔接了党纪国法,还将人本思想与法治理念有机结合起来。

《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17)》,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年版

总体来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中共党费制度历经恢复、发展、成熟的三个阶段,在纪律底线约束下,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展完善了“收、支、管”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相关制度进一步趋向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

新时代以来中共党费制度的革新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共党费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新的问题:

第一,党员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多元化给党费收缴带来新挑战。改革开放以来,党员的人数从3698.1万增加至9804.1万,其中56岁以上党员占比从8.71%左右上升至37.2%左右,大专以上学历党员占比从2.89%上升至54.7%。党员规模的不断扩大、年龄结构的“老龄化”、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职业分布日趋复杂,衍生出了管党治党的一些新问题。其中,一些党员因为政治意识不强、党性观念薄弱,造成党费交纳意识不强,增加了党费收缴的难度。

第二,党费制度本身的相关规定,使得党费收缴的解释空间较大,党费的设置与实际使用存在不合理之处。党费收缴标准中的计算基数为“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那部分收入),但如何界定“固定”与“经常”成为基层党组织反映最多的问题。比如,企事业单位中绩效工资按规定列入计算基数,但绩效中奖励性的绩效存在浮动是否列入这一范畴?地方和基层党委拥有党费使用的自主权,但自行设置的规定、审批程序反而带来掣肘,出现了大量党费沉淀在上层党组织而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不足的尴尬局面。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两新”组织(新社会、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需要加强,其党组织经费问题也亟待解决。

第三,在信息化时代,如何运用新技术手段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是党费制度建设的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随着新技术的兴起,数字支付的时代已经到来,微信、支付宝等已融入当代人的生活,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传统的、人工的现金交党费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许多问题,尤其是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党员、漂泊不定的流动党员,党费的交纳、管理和监督给党员个人和党组织提出双向挑战。党员主动、及时、足额地按照规定交纳党费是党员的义务所在,单纯的电子支付使党费交纳的仪式感有所削弱,如何将方便快捷的信息技术与党费交纳意义的彰显结合,弥合两者之间的差距成为一大问题。

面对新形势新问题,中共党费制度的改革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范制度。2017年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并配合《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进一步查补制度漏洞。对党费收缴以下问题做了补充:一是对工资中相对“活的部分”进行了明确。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而奖励性绩效不列入;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二是将保险、补贴等剔除出去,分6类18项具体内容,即税、险、金、补贴、费、其他津贴补。三是特别规定了科研人员党员、研究生党员等的交纳标准。四是采纳了基层的普遍建议,要求基层党组织要在年初核定月交纳党费的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在党费使用和管理上,这些文件把具体列支细化为教育培训、党内学习教育、党内表彰、修建党组织活动场所设施、编印党员材料、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支出等七个方面的相关费用。通知还要求,试行党费审计制度,呼吁有条件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

值得指出,“党费拨返”进一步实现了制度化。尽管一些专家早有呼吁“党费返还一点”来解决“两新”组织活动经费缺乏问题,但直到2015年中共方明确“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对于经济相对困难的支部,比如农村党支部,村级党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办法之一是党费支持。2018年,中共支部工作条例中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困难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

第二,开展专项整治,解决基层党费工作问题,提升党员和党组织的观念意识。一是与巡视制度相结合,严查党费工作中的问题。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成立5个纪检专项巡视组进行专项巡视,重点检查之一便是“各部门党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及时、主动缴纳党费等问题”。在省区市巡视工作中,山西太钢集团党费问题得到整改,短短几日“309名党员领导干部补交了欠交的党费570万元”。二是与党员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开展党费收缴专项检查。中组部下发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学习教育活动中以支部“自查自改”、基层党委督促指导为主要形式,对2008年4月以来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处理。三是发挥中央和国家机关的表率作用,设立党费集中交纳日,增强党员的身份意识和组织观念。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人民日报》2019年3月29日

第三,加强党费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的探索。从探索流动党员管理入手,中共尝试运用互联网破解党费收缴管理难的问题。2015年,陕西省合阳县创建“党建e平台”来解决流动党员“党费收缴难”的问题。2017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流动党员群体可以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办法。在此推动下,许多党组织开始尝试新方法,利用各种应用程序、信息平台在兼顾党费上交仪式感的同时,弥补现金交党费的不便。2018年5月,中信集团的“党费通”已经推广到全国150余家单位,融入了中信银行“全付通”功能,支持多种移动支付技术,具有党费即时交纳和动态查询功能,将政策宣导和党史教育融入交费场景,致力于缓和电子支付与仪式教育的矛盾问题。

经过上述举措,新时代中共党费制度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党费制度的笼子进一步扎紧,在2008年文件的基础上,配以专门的补充文件、专项通知和相关文件,尝试补齐制度建设的短板。二是党费制度的执行力进一步提升,在各项整改中长期不规范、不足额交纳党费的现象得到集中整治。比如山西省国资委监管的22家国有企业共有13058名党员领导干部补交欠交党费8930.7万元。不交纳党费被写入党员违纪违法的清单中。三是党费的软实力效应进一步彰显,党费取之于党员,用之于党员。近年来,在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等的党费划拨数额从2012年的3757万元攀升到2020年的19749万元。党费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大型自然灾害等方面作用显著。在2020年抗击新冠疫情斗争中,中组部划拨10800万元党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纷纷交纳“特殊党费”。同年7月,中组部又下拨1.2亿元支持防汛救灾。这对提升党员的身份意识,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影响。

中共党费制度历史流变的经验鉴戒

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长与发展,中共党费制度经历了创设、定型、发展与革新的历史过程,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在制度的源流上,中共党费制度虽脱胎于国际共运与苏共党建经验,但结合本土政党发展的实际,不断坚持和发展了自身的独立性。对“以俄为师”的中共来说,萌芽时期的党费制度与俄共(布)如出一辙,这种外来因素的影响或强或弱地持续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但中共的党费制度并非照抄照搬,而是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彰显自己的特色。与苏联不同,到1990年代党费的收缴标准都未曾脱离党章,中共在革命时期的党章中已不出现收缴标准等内容,而只承载原则性内容,实现了从依托党章到独立成文的制度化转变。这一转变在底线基础上,扩大了制度发展的空间。在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近代中国,面对农民出身的党员占多数的现实,党费制度的建设需要考量中共党员队伍的结构层次和经济状况。在进行分类征收党费的同时,中共注重通过思想改造培育党员的党费交纳意识,充分运用“思想建党”这一有力武器,在缓解“党员养党”与“党养党员”的两难选择、革命与谋生的张力的同时,不断增强中共党组织的先进性。

第二,在制度的适应性上,中共党费制度保持了高度的调适能力。从革命战争到全面执政,再到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和新时代新问题,党费制度不断调整,适应了中共党组织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形成了因人因时制宜、个体与组织平衡兼顾的制度品质,展现了制度刚性与弹性相统一的特点。虽然制度在变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每次改革调整带来的后果或在预料之中或在意料之外,比如调整党费集中于中央统一使用是为解决地方党委逐级扣用问题,却带来了党费“闲置”中央、地方拮据的问题。但最为重要的是,中共党费制度始终没有放弃调适,改革的结果又触发进一步调整,以期找到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之间、党内党外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第三,在制度变迁的方向上,中共党费制度始终围绕党的建设展开,形成了以制度建设解决党费问题的导向。党费问题关涉中共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等诸多方面,中共党费制度牢牢抓住制度这一“牛鼻子”,通过完善制度、解决党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党性教育、党组织整顿等诸多党建工作。比如,为缓解党员数量与质量的冲突,建成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共党费制度进一步调适党费缴纳纪律,以严肃、合理的纪律规范党员党费交纳行为,“洗刷”不合格党员;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党费的检查报告制度从相对公开的党内监督转变为党务公开的一项内容。换言之,服务于党建需要,成为党费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力。当然,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制度的内生性因素也在深层次上推动着党费制度不断变革。

中共党费制度在百年历史发展中留下丰厚遗产,积累了宝贵经验。主要有:

第一,坚持中国特色的制度方向,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中共党费制度是在中国的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适应中国国情、党情、民情的产物。当然,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认知的有限性也造成了制度的不完善,经过百年实践锻造的党费制度也不例外。有学者对目前党费收缴制度的公平性提出质疑,指出全额累进的方法使得累进分界点上的计算结果呈跳跃式递增,甚至会造成缴纳党费后收入的高低反转,从而造成不公平。是否复归到革命时期一度实行的超额累进制或借鉴税收长期累积的经验,仍需进一步研究与试验。此外,党费制度中一些规定的约束力有待提高,比如党费管理中对机构、人员的要求,党费情况与党务公开等,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衔接。在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语境下,中共党费制度更应保持和发扬一贯的特色和优势,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提升党费制度的规则严密程度和平稳运行能力,提升党费制度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适应性。

第二,保持和提升制度的调适性和灵活性,不断提升制度效能。中共党费制度在变迁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调适性,是跳出制度生命周期的关键,也是中共摆脱苏共僵化老路的关键。如一美国学者所言,中国共产党在“改革——调整——再改革——再调整……”的“不可逆转的动态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保持调适性和灵活性”。当前,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带给世界日新月异的变化,中共党员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趋多元,党组织分布不断地突破着原有局势。以新冠疫情期间的党费收缴为例,党员四处分散、居家隔离的现实迫使党费收缴开启了线上交纳的“绿色窗口”,那么疫情结束后,线下现金交党费与线上电子交纳应该何去何从?面对类似的变化,中共党费制度唯有灵活应对,不断提升制度的调适力,方能进一步发挥制度效力。

第三,坚持同党的建设同步伐,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党费是政党组织建设的组成部分,党费制度发展要服务于党建的需要。据笔者了解,目前党费使用中一个普遍问题是结余较高。也就是说,大部分党费并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这与党费“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还有一定距离。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基层党支部活动开展的频次、质量相关,一些支部自主开展党日活动积极性不高,一些活动或流于形式、或缺乏创新,不能合理地使用党费,提高党组织活动的质量。为此,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党建的需要,是党费管理制度仍需解决的问题。这不仅仅是下发文件拓宽党费使用范围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审批、报销等具体操作制度的衔接。当前,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党费制度更应与党的建设同频共振,通过制度创新助力解决党建中的难点、痛点,以科学有效的党费制度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支撑。

历经百年实践锻造,中共党费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然而制度建设不能因循守旧,也绝非一纸空文。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既要遵循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又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新时代,中共党费制度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只有守正创新,方能行稳致远。

《中共历史与理论研究》创刊于2015年,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学院(含:中共党史系)编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为中共党史党建学研究领域的专业学术集刊,主要刊载中国共产党历史与理论研究领域的原创性学术成果,内容涵盖中国共产党与现当代中国范围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军事、理论、历史人物、海外中国研究等各方面。体裁包括专题研究论文、历史考证、理论阐释、治学札记、学术动态、书评、史料文献等。设有本刊特稿、主题讨论、专题研究、他山之石、书评等栏目,并适当刊载一些珍稀文献和口述史料。

本学术集刊入选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2020年)”、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性集刊资助项目(2021年)、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AMI综合评价核心集刊(2022年),荣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颁发的优秀新创集刊奖(2016年),并被中国知网(CNKI)、中国集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重要来源期刊收录,已成为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领域的一方园地,在学术界产生一定影响。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本学术集刊将坚持问题导向、学术创新,聚焦中国共产党之治,发挥全国首家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中共党史党建学院的学科平台优势,关注和推进中共党史党建学的自主知识体系与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建设,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提供知识供给与期刊(集刊)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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