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不按规定报备。《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时均须报上级党委备案,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支部在这两个环节上都没报备。特别是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必须经上级党委备案同意问题上做得不够好,有的党支部未经上级备案同意即开展政治审查、公示及召开党员大会等。
二是培养或考察时间不足。有的党支部,在入党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未足6个月即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有的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时间不足1年即列为发展对象;更有甚者,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未满1年就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其转正事宜。
三是表决情况不载明。主要表现在《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和“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正式党员的决议”栏中,只载明了应到会党员人数、实到会党员人数而未载明应到会或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有的简单载明“与会党员一致同意吸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没有载明实际同意的人数。
四是政治审查不合规。有的党组织在开展政治审查中,仅对发展对象个人和父母进行政治审查,未对其配偶及配偶父母开展政治审查;有的未形成政治审查综合报告或或以政审证明材料简单代替政治审查综合报告。
五是时间逻辑有错误。《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中“提交入党申请时间”“纳入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等前后不一致,出现逻辑错误、自相矛盾。
六是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断档。有的党组织对接收的入党积极分子材料不及时审核,未安排人员接续培养考察;有的对接收的预备党员,未安排专人谈话了解、未安排人员接续考察,甚至有的在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迟迟不启动相关程序,造成预备党员转正时间延误;有的因党组织自身原因,造成预备党员迟迟未转正的,作出延期转正的不当行为。
七是不按规定预审。有的党支部在支委员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后,未按规定报上级党委预审同意后即提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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