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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还分危害大小

16日,一名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随即,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光明网7月16日)。

笔者一看到堂堂的清华教授居然说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当时就气愤填膺,此言简直荒谬之极。从这句话不难看出,易教授把人分成了三流九等,有些人可以强奸,有些人强奸会危害性大,如果这位教授学法学专业学昏了头或是真正的“书呆子”,凡事都要讲个法学证据,我们或许可以原谅他。

笔者认为他的言论至少有三点不妥之处:

其一,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对强奸的妇女是否为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未作区分,只有妇女和幼女之分。凡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违背妇女意愿的,就犯了强奸罪。

其二,道德、伦理上不应该说这话。既然同为人,不管她从事什么样的职业,也不管处于何种地位,我们就应该表示尊重。记得前几年看过的一则新闻,一名窃贼逃跑时被落入深井中,当地群众都议论纷纷,不应该救人,但警察先想尽办法救人,这是对生命的尊重。而教授非得分出个高低贵贱来,简直就是可笑之至。不管你是何等伟人,同是光着呱呱落地,然后是平平静静离世。

其三,此句存在逻辑错误。既然同为强奸,不管被强奸的对象是谁,都会带给当事人身心和生理上的痛苦,危害都是同样的,不存在区分大与小。

作为中国名校的一位教授发言,应该尽量做到观点正确、措辞适当、思维清晰,否则就别发言,就更别乱发言,丢自己的脸是小事,丢学校的脸才是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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