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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考点

☆建设工程管理的行为主体

政府部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城乡和住房建设部门、国土、环保、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主导者和责任人,保证建设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并承担项目的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

建设参与方: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及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等工程服务机构。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我国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与检测、企业自控”的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承建方的自控,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

二是建设方(含监理等咨询服务方)的监控,监理单位、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审图机构、检测机构等;

三是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理并不能取代建设单位和承建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有的质量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满足的条件是:

(1)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规证的,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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