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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怎么看 | 电子证据司法认定标准现场谈


为深度研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电子证据认定标准问题,2018年11月30日,由《法庭内外》杂志社主办,北京互联网法院承办的第六届京法论坛“数据认证与司法创新——银行业电子证据司法认定标准研讨会”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

研讨会上,来自公安部、中国人民大学、平安银行、北京国信公证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杭州智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各银行的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和律师代表,以及北京市三级法院的法官代表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围绕“电子认证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数字签名验证报告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的作用”“电子证据证据链认证标准”三个主题进行了发言与讨论。

在此,小编精心准备了现场讨论的“精华”与大家共享~


01

研讨议题:

电子认证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第一环节主持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

庭长 刘建勋

主旨发言

0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

副庭长 童飞

在互联网金融案件中,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民事诉讼的审查和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借助于技术的改进和完善打破互联网金融与司法证据规则之间的壁垒。


02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副主任 刘品新

电子证据规则的出现,跟金融领域的创新有天然的关系。如果金融领域要进行电子认证的大规模使用,法院就需要在电子规则方面进行创新,使金融领域的电子认证创新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得到司法的认可。


03

平安银行金融事业部资产管理部

经理 刘凌波

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数字证据的应用已覆盖银行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不断提升“互联网 金融”的服务水平将是未来银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随之而来的电子证据诉讼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已是摆在银行与法院面前的共同“难题”,亟待首都法院出具示范性指导意见,以智慧法院的优势助力金融业稳步发展。


自由讨论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法官 黄占山

电子证据在金融类案件中将日益普遍,人民法院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认识理念,完善认定标准。


北京国信公证处副主任  李德新

传统的强制执行公证在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方面,真正发挥了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尤其在去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这个通知肯定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地位。同时,在互联网 背景下,公证应当积极探索创新模式,需要促进新技术和理念在互联网金融公证业务中的应用,体现互联网 公证的优势及价值。


02

 研讨议题:

数字签名验证报告在司法实践中

起到的作用


第二环节主持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姜颖

主旨发言

01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佘贵清

通过电子签名技术与电子诉讼的深度结合,势必对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起到助推作用,让人民群众在电子诉讼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便捷、高效。


02

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一舟 

数字签名验证报告使电子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电子数据形成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是电子交易与司法实践相交融的方法和途径。


03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技术总监 马春旺

数字签名验证报告就是经过电子技术授权,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化,一旦出现纠纷,我们的验证报告就具有一定公证书性质。数字签名验证报告的应用范围、数量不断增加,我们也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建议把这个范围扩大到整个交易的全流程。


自由讨论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庭长助理 邓青菁

数字证书验证报告可以协助法官更加便捷有效地提取电子证据,更加准确地分析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从而协助法官在复杂的电子证据面前完成取证和认证工作,极大地提高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杭州智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合创始人 黄应生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科技的应用和创新方面非常领先,智慧法院的建设必须要做到三点:第一是要法官更加轻松;第二是要案件得到更加快速的解决;第三是要让社会更加满意。希望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大量案例的基础上,率先形成规则。


03

研讨议题:

电子证据证据链认证标准


第三环节主持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副庭长 刘春梅

主旨发言

0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庭

庭长 马军

电子证据认证作为审判中,尤其是涉及互联网审判中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其解决途径需要外在科技条件与内部司法裁判水平相辅相成,证据形成固定阶段技术的发展,证据专业鉴定阶段技术的增强,法官对电子证据综合判断能力的提高,三者缺一不可。


02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研究员、信息安全部

副主任 杨卫军

电子签名能够表明无纸化业务中签名人身份及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意愿。符合要件要求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符合要件要求的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已经具备合法的证据效力,因为技术的专业性需要更有效、更直观的呈现形式,让法庭和司法机构缔结认可。


03

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总监 蒋华超

在司法创新以及互联网审判模式的大趋势下,数字认证,电子数据存证产品业务的设计与开展应当围绕着法律法规的制度精神,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审查原则,体验流程的优化以及数据信息安全四个层面展开。


自由讨论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庭长 姜在斌 

法官对于电子证据带来的“知识壁垒”存在心理鸿沟,大量电子证据的出现要求法官不能一概依赖第三方鉴定的意见。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总裁 张行

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即对其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该证据是否被篡改过,是否具有证据的能力,这是电子证据认证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包括对电子证据形成过程的审查、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以及对电子证据技术方法的审查。


大家是否对“电子认证”“数字签名”“电子证据证据链”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小编是受益匪浅,笔记做得十分认真。特在此与大家分享,一起打开对“数据认证与司法创新”认识的新天地。




摄影:柳星辰

编辑:赵思源  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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