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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及其工资
2017-06-26
一、病假
1、基本工资
根据粤人发【2009】217号文件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根据粤人社发【2013】157号和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规定:
(1)、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超过期限月份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2)、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公务员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二、事假
1、基本工资
根据粤人发【2009】217号文件规定: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当年事假累计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注:日基本工资 = 月基本工资  ÷ 21.75天。
2、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根据粤人社发【2013】157号和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规定:
(1)一个月中事假累计不超过7天(含7天)的,当月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
(1)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当月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2)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月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三、旷工
1、基本工资:根据粤人薪【1992】2号文件规定: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 = 月基本工资 ÷ 21.75天。
2、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根据粤人社发【2013】157号和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规定:
(1)公务员旷工1天的,当月生活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旷工累计超过2天(含)的,当月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停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1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分配方案计发;旷工超过2天(含)的,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3、其他
(1)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予以辞退。
(2)根据粤府办【2002】69号文件规定:受聘人员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四、探亲假
(一)、假期
根据国发【1981】36号、劳总险字【1981】12号、粤府【1981】179号文件、粤人薪【1996】19号精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转正定级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1、探配偶:
(1)每年给予一方(即一年中,只能一方选择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2、探父母、养父母(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人):
(1)未婚职工,每年一次,每次给假20天;或两年一次,每次给假45天。
(2)已婚职工,4年一次,每次给假20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3)工作人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4)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
3、其他相关规定
(1)、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台风、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因车船受阻而超假的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二)、工资:根据粤人发【2009】217号、根据粤人社发【2013】157号和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规定: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机关单位(含参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五、年休假
(一)、假期
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令第9号、粤人发【2008】276号文件精神:
1、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牛休假:(1)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或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有出现(2)、(3)条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或所休天数少于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其补足年休假天数)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的,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3、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及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在当年安排年休假,经本人同意,可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资:
1、根据粤人发【2009】217号、根据粤人社发【2013】157号和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规定: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机关单位(含参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2、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令第9号、粤人发【2008】276号文件精神:
(1)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和本人同意后,对其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其额外支付的工资报酬公式:
公务员:((月基本工资+月津贴补贴) X 12+4大节日补贴+4个月基本工资)/261 X 200%
事业单位:((月基本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X 12+4大节日+年奖励性绩效工资)/261 X 200%
因此需支付的工资报酬,由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自行解决。
(2)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①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②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但不足20天的。
六、产假
(一)、假期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6号公告)规定:
1、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2)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4)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80天奖励假。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工资:根据粤人发【2009】217号、根据粤人社发【2013】157号和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七、哺乳假
(一)、假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二)、工资:根据粤人发【2009】217号、根据粤人社发【2013】157号和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规定: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发给不低于75%的本人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八、看护假
(一)、假期: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6号公告)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二)、工资:根据粤人发【2009】217号、根据粤人社发【2013】157号和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规定:如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看护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否则按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九、婚假
(一)、假期:根据粤人薪【1996】19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可休婚假5天,异地的可给予路程假,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工资:根据粤人发【2009】217号、根据粤人社发【2013】157号和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规定:婚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十、丧假
(一)、假期:根据粤人薪【1996】19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给丧假5天,异地的可给予路程假,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工资:根据粤人发【2009】217号、根据粤人社发【2013】157号和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规定: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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