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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40万人想做变性手术,能改变香港婚姻法的只有她一个

作 者:小杨

半个月前,朋友推荐了我一部名叫《机器管家》的科幻电影。

我查了下,这电影名字一般,评分竟然不低

这部电影主要讲的是机器人安德鲁爱上了自己的女主人,TA为了和女主人结婚,把自己变的越来越像人。

但联合国并不承认TA是人类——「鉴于安德鲁不老不死,它仍然是机器人。」

我这个朋友说她看完以后哭的稀里哗啦:「还好是电影,现实里不能跟自己爱的人结婚还不如去死!」

我说类似的事情在香港也发生过,只不过主人公不是机器人,是变性人。

2008年,W小姐(化名,为保护个人隐私)和男友一起去香港的婚姻登记处扯证。

W满怀欣喜的把早就备好的各种手续交了上去,但婚姻登记官拒绝她:「你出生时的性别是男生,香港并不承认同性婚姻。」

可当时的W穿着浅色小裙,留着中长发,说话温文尔雅,就是一个活脱脱的女人——她刚刚做完变性手术。

W出生在1976年,去扯证时刚刚32岁。她在2005年被诊断出了性别认同障碍。

性别认同障碍在以前都叫易性癖,因为一些原因这个词很少用了,现在统称为跨性别——这群人喜欢穿异性的衣服和模仿异性,并坚持否认自己的真实性别。

像被称为「韩国最美变性人」的河莉秀,就属于这个群体,她在23岁时就完成了变性手术,正式以女性身份进入了娱乐圈。

我觉得河莉秀在变性之前就挺好看

W确诊后,也决定跟河莉秀一样,开始为变性做准备——「接受精神学评估」和「荷尔蒙治疗」。

在当时,除了这两项外,做变性手术前要满足16个条件。

因为变性手术有不可逆性,所以审核很严格,手术前还要交八项证明。

2007年1月,W为了尽可能抑制雄性激素生长,在泰国做了睾丸切除手术。

泰国的手术一直很出名,不仅医术高超,程序简单,而且价格相比西方国家来说也更便宜。

之后,W回了香港,开始准备接下来正式的手术。

想做手术,除了必须是「跨性别」外,还要用异性身份生活一段时间。恢复了几个月后,W开始用女性名字(身份)生活。

2008年,W接到了律敦治医院的电话,医生告诉她通过了女性生活的考核。

这家医院是全香港最权威的变性手术医院,W兴奋不已,没几天,W正式的被推进了手术室。

这所医院在圈内很出名

手术一共有三期,每一期的手术内容都不同。

第一期是上半身手术,就是再造(或切除)乳房,第二期是移除阴茎(或摘除卵巢、子宫等女性器官),最后一期就是建造人工阴道(或阴茎)。

自从1931年世界上第一例变性手术成功后,全世界就有几万人接连做了手术,没做手术和等待手术的数据更庞大,可以说,每10万个人中就有4个跨性别。

泰国目前至少有几万名男变女的变性人,美国科罗拉多州有一座城镇号称「世界变性之乡」——全镇居民共有9500名,有将近一半的人做了变性手术。

变性手术根据不同的体质会增减时长,有人几个月就做完了,也有人做了几年还没做完——没钱是一方面,还有一些是技术问题。

比如说,人工阴茎在当时就无解:「现在做出的再造阴茎不好使,等过几年科学发达了,再给你们做异体移植。」

国内,很多女变男的变性人做完第二期,切除了女性器官后,抱着美好的憧憬,等待着技术发达那一天。

虽然没有做第三期,但她们却能从医院开出「现为男性器官及第二性征」的诊断证明书,用她们自己的话说——我是名不副实的「男人」,是两性畸形人。

不过男变女的手术并不涉及到人造阴茎问题。

W很幸运,很快就完成了全部的手术,出院后她拿着医管局的证明,用女性性别和新名字更换了身份证和护照,正式变为女孩。

W想改变她出生证明上的性别,但被拒绝了。

这本来无可厚非,她出生时确实是男孩,但就这一张纸,导致了她注册结婚失败。

在香港,《婚姻条例》规定必须是一男一女结合,判断男女的依据是出生纸。

这张纸对香港人很重要

W拿出刚办的身份证和护照还有医院的证明跟婚姻登记官理论,但对方只看出生纸,并不考虑身份证或护照。

变性的过程很艰难,W都挺过来了,她唯一的目的就是可以结婚。W不想让付出的努力前功尽弃。

在亲朋的支持下,W决定诉讼法庭。

W的诉求很简单:

1、要求法庭声明她符合《婚姻条例》中「女性」的定义,可以与男友结婚。

2、声明变性人不能结婚是违反《基本法》与《人权法》保障的结婚及组织家庭权利,属违宪。

2009年11月,香港高级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原讼法庭(类似于大陆的一审法庭)决定受理此案,但这个案子可把法官们难倒了。

香港实施的是判例法,只用以前的案例为判案依据,但这个案子是同类案件的先例,并没有类似的案件可参考。

2010年8月,高院开庭,主审法官是张举能。

张举能

张举能在当时赫赫有名,49岁就升任了高院首席法官,歌手梅艳芳的遗产案就是他主审的。

另一面,W的代理律师是毕业于牛津大学的大律师戴启思。

张举能是一名虔诚基督徒,这个案子和基督教义的某些地方有冲突,外加没有任何案例可寻,两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

戴启思先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1、《基本法》第37条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婚姻条例》说只能与染色体相反的人结婚,W根本无法改变自己的染色体,这侵犯了《基本法》赋予的婚姻自由。

2、变性人以前被看作是畸形、怪物和人妖,但现在已经更包容了,从1981年公立医院开始做变性手术开始,到现在香港已经有将近200个变性人了,2005年政府还成立了性别认同和性倾向小组,而且其它亚洲地区,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都承认变性人婚姻。

3、到现在,婚姻除了发生关系,还有继承遗产、领赡养费、享受综援、房屋津贴等福利等很多作用。

张举能反驳说W没法传宗接代(当时,香港婚姻法规定结婚要有异性恋性交的能力)

戴启思再次反驳,生育包括在婚姻自由里,变性人与配偶也可以领养小孩啊!

张举能又说,变性人婚姻跟同性婚姻的区别只是这个手术,抛开手术,这不就是同性结婚吗?!

戴启思再次重申:同性婚姻跟我们没关系,我们不谈,而W是一名公立医院评估后做完了变性手术的女性啊!女性!!

这时,婚姻登记官开始发言:政府支持变性人变更身份证是为了他们的生活更美好,但婚姻和身份证是两回事啊,承认合法的话会影响刑事法、继承法等很多的问题,这是立法院该管的事不应该法庭管。

W因为受法院保护,所以这次并没有到场。

庭审后,为了采访,很多记者给W打了电话。

接起电话后,W给人们的第一感受,用记者的原话说就是,「谈吐斯文、声音女性化,比一般港女都娇柔」。

记者问W为啥要结婚,她娇憨回应,虽然目前科技下她不能怀孕,但心底也渴望当妈妈﹕「个个女仔都想结婚啦」。

W说她从小就喜欢洋娃娃和煮饭,从来不打篮球、足球,就连体力劳动都不参加。从懂事起她就觉得自己是女孩,只是长进了男孩的身体里。

十几岁后,W不再玩洋娃娃,开始看书和弹琴,在那时,她认识了初恋——一个男孩。

做完变性手术后,W认识了现在的男朋友,也获得了很多亲友的支持:「现时(变性后)新认识的朋友,均不知道我曾变性,暂时也未尝过被冷眼歧视。」

采访中,W没有明说结婚对她有什么实际好处,只说想得到一般女人和心爱的人结婚的权利,并且受法律保障的男女关系。

她对这次的官司很有信心,希望胜诉后尽快结婚,10月,判决结果出来了——官司败诉了

张举能认为变性人婚姻应该是政府向公众咨询,然后立法解决。不该归我管。

此外,法官还给出了3点结论:

1、婚姻只容两性结合,传宗接代是目的之一。


2、变性手术不能逆转与生俱来的性别。


3、社会未有共识,对变性人仍有歧视 。

事实上,这次的败诉并不完全因为法院,世界上还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与变性人相关的法律是不健全的。

2014年,印度政府才承认变性人的合法地位。而法国是2015年才承认的。

在美国,很多州不仅要求医生出示证明,还要求他们以转变后的性别生活一段时间后,才能在法律文件,比如驾照上改变性别。

在中国大陆的LGBT人群中,只有跨性别者(T)在完成变性手术后,可以依据医院开据的变性手术证明修改自己的户籍信息。

香港法院虽然没有让W胜诉,但只是没有让她结婚,并没有干涉她的生活,还有很多国家对待变性人的态度是极其原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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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这次失败没有打击到W,她决定上诉。

香港的高等法院由两部分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类似于大陆的二审法庭)算是另一个部门,不归张举能管。

但上诉刚刚提交,就被法官夏正民、霍兆刚和邓国桢给驳回了。

从左到右依次为夏正民、霍兆刚和邓国桢

理由是:

1、性别的定义应以生理性别作准,即使W已变性,仍不能和男人结婚。

2、法庭若接纳W的申请,可能对法律诠释造成深远影响,即使有必要修改法例,也不应由法庭决定,而应循立法途径去处理。

虽然再次败诉,但这个案子在当时的香港已经万众瞩目,W决定继续打下去,上诉到更高级别的法院——终审法院。

参与终审的法官一共有五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后,终于把案件定在了2013年4月15、16日审理,胜负靠五位法官投票决定,票多一方获胜

很快,4月15日就到了,法官们接连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从左到右依次为:代表婚姻登记官的御用大律师陈兆恺,

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李义,非常任法官贺辅明

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战(觉得太复杂的话就往下翻,有解释)。

婚姻的自然定义,是双方都是与生俱来的男和女,彼此缔结关系。

异性是婚姻的「资产」,关乎传宗接代,社会必须有共识,才能改变婚姻的传统定义,让W与男友结婚就是批准同性婚姻。

W通过手术变成了女性,注册结婚被拒绝,若法例有空隙,法庭应该自己解释条文,或者继续按照法例审案。

应由立法机关处理这个空白的地方!

性别的意义是怎样应该从婚姻的角度考虑,而不是字典上的解释。

社会对男或女的字义实在没有争议,争议的反而是价值观及态度问题。

自由婚姻虽然属于宪法权利,但社会价值观与道德观念会限制这些权利,所以必须考虑香港情况,国际共识不一定适用。

让变性人结婚涉及其他法律与权利,法庭不能发出声明让W与男友结婚。

此时,W的代理大律师已经换成了彭力克。

彭力克是英国御用大律师,英国上议院中立议员,2008年,获封男爵。

他最擅长的就是公民自由和人权。

他认为,婚姻中的男或女定义不变,是无视多年来医学的进步,医学界已经认可了手术变性这件事。

法官们自行分成两派,互不相让,总结他们争论的点就是:

4名法官认为:

1、生儿育女作为婚姻的重要成分已降低,《婚姻条例》亦不应只考虑某人出生时的生理特征,需顾及医学的进步和社会文化的变化。

2、大多数人的共识也不应该凌驾小众的权利,故裁定有关条文违宪。

陈兆恺认为:

1、法庭的角色是将一个现存的社会政策的改变付诸实行,而不是提倡任何新的社会政策——前者是司法程序,后者则是民主程序要处理的。

2、社会政策问题不应该由法庭决定。

3、由于现在并没有充分证据显示社会已普遍接受变性人婚姻,所以,法庭不应行使诠释宪法的权力去作出这重大的改变。

就是说,五位终审法院法官中,有四位法官(马道立、李义、包致金、贺辅明)认为政府不让变性人结婚是违反《基本法》与《人权法》保障的结婚权利,属违宪。

综上,终审法院给出了最后的结论:

1、法例无规定结婚一定要生儿育女。


2、是否女性,应从生理、心理及有否接受变性手术作决定。


3、因为大众不认同而不准变性人结婚,是违反基本权利。

2013年5月13日迎来了这个案子的主体判决,终审法院法官以四比一裁定W赢了,推翻了婚姻登记官的决定。

7月16日,终审法院再次下达补充判决,正式颁下命令,声明《婚姻条例》及《婚姻诉讼条例》中所指的女性及男性,也包括获医疗机构证明已经完成变性手术的女性及男性。

在这个命令的最后,再次重申了, W有权与男性结婚。

此外,她也可向婚姻登记官取回原审、上诉及终审上诉的讼费。

判决将会延迟一年执行(由颁布命令当天起计算),以便有关当局就可能立法作出考虑。

判决之所以延迟一年执行,是为了给立法院时间修正婚姻法,说白了,这个案子改变了香港的司法。

一年后,婚姻法修订好了——从2014年7月17日起,变性人可以在香港婚姻注册处申请结婚。

判决赢了那天,法庭外,W依然没有出现,律师彭力克代替W接受了采访。

他说,除了改变性别,W在性侵犯罪行中可以被定为女事主,犯法也会被分配到女子监狱,所以W在法律上和社会上已经被接纳为女性。

虽然不能传宗接代,但这已经不是婚姻的必要因素了。

彭力克还说,当时的香港法律落后于世界——亚洲多个地区如南韩、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甚至中国内陆,均容许变性人结婚,是世界大势所趋。

早在2009年,奥巴马代表就将六月定为了LGBT Pride Month(LGBT自豪月)。奥巴马说,他在就职后的100天内,提名LGBT人士担任政府重要职务并获参议院通过,此举没有前例,为此他感到骄傲。

在美国,有些州已经通过 “卫生间法案”(Bathroom Bill)——在公立幼儿园和中小学里,跨性别学生可以使用异性的卫生间,亦即男生可用女卫生间,女生可用男卫生间。

男生、女生的唯一标准是“自我认定”(self-identification),自定性别,也就是说,一个男生,只要自己认为他是个女的,就可以使用女卫生间。反之亦然。 

著名不存在的社交网站脸书(Facebook)2014年就提供了,除男女外的,56个非传统性别给用户选择。

比如,Agender(无性别),就是「没有发育性别、或者没有感觉到自己有任何强烈性别归属的人」。

Androgyne(两性人),就是「拥有混合特征或者两种特征都很强烈的人」。

不好好查查,真不知道这些词到底指的是什么

今天,变性人可以结婚,还可以离婚,何时,另外的五十多个性别,可以光明正大的走到你的面前,享受更多的权益呢?

但愿能早日像ladygaga在《Born This Way》中唱的那样——

No matter gay, straight, or bi. Lesbian,transgendered life. I'm on the right track baby. I was born to survive.

歌词的意思是,不论你是gay、异性恋还是双性恋,女蕾丝还是变性人,我们都可以走上属于自己的,正确的道路,天生就有通过这条路生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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