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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C答】同一客户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要保持一致?

《有问C答》第十期

【重要提示:本文分享的问答仅代表个人观点,不等同于审核标准,仅供参考】

1、在合伙企业中收益分配方式不同于认缴比例的前提下,将持有的资产作价投入合伙企业的内部交易抵消金额,是不是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来确定呢?

C社:有约定收益分配方式按约定,没约定的按认缴份额。

2、公司承担的核酸费用计入福利费?还是差旅费?有几种情况,出差要求做的。领导香港回来需要做。这些都是公司承担的

C社:如果公司承担这部分核酸检测费用的,建议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处理。这不属于职工福利,更接近于劳动保护费。可以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的规定或习惯计入“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等科目中。

3、最近要做一个被审计单位历年股东出资和股权转让的专项审计,其中有一个股东是外资,加拿大的,这种审计除了关注出资、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还有需要特别关注的点吗?

C社:基本如你所述,过程中注意如下两点:(1)出资资金来源,是否替其他股东代持,为取得外资税收优惠;(2)入股定价公允性,是否代持、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4、IPO企业报告期内存在为关联方个人代交社保的情况,这个需要作为关联交易来披露吗?已替其缴纳但未收回的社保费是否需要作为关联往来披露?上述代交社保行为公司未额外收取费用。如果公司收取部分手续费的,上述情况是否就必须作为关联交易披露了呢?

C社:关联自然人也是关联方,需要披露。如果是关联企业的个人员工,通常不在发行人任职或投资,不作为关联方,关联方认定与是否收取手续费没有必然关系。建议及时清理,涉及侵占公司利益,垫付金额大,需要收取手续费。

5、生产企业出口业务的收入应该在什么时点确认,和收汇时间有关吗,出口退税的办理又应该在什么时候呢?

C社

(1)确认收入的时点根据贸易条款确定,和收汇时间没有关系,常见的贸易条款如下:

1)EXW,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即工场、工厂、仓库等)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卖方交货完成;

2)FOB,卖方将货物放置于指定装运港由买方指定的船舶上即为交货;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4)FCA,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运送人或其他人即为卖方完成交货;

5)DDU,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

6)DDP ,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已经办妥进口通关手续仍放置在到达的运送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于卖方交货 ;

(2)出口退税需要收汇以后办理,具体法规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6、同一客户相关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一致。理解是否正确。

《2021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2.未恰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二是仅以相关款项尚处于信用账期内为由而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个别上市公司以合同约定的信用账期为基础,将应收账款划分为不同组合,对处于信用账期内的应收账款,上市公司未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应以客户信用风险为基础,分析客户信用风险状况并合理计提减值准备。

五是同一客户相关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一致。部分上市公司在计量同一客户相关的合同资产、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采用不同的计提比例,其中个别上市公司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远低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以客户的违约风险为基础,同一客户的违约风险相同,上市公司对于同一客户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采用不同计提比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充分分析两者存在不同违约风险损失的原因及合理性。

(1)上述两项里的应收账款是否包含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存在信用期。

(2)合同资产、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等都应该基于客户信用风险为基础,同一客户相关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一致,是否包含同一个期间段内三者(合同资产、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一致,不同账龄阶段可以不一致。

一般情况下,尤其是施工企业,业主拖欠是一个常事,但并不代表业主一定就会拖欠。以不同账龄作为客户不同信用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极端情况下假如客户A被起诉进入破产阶段或限制高消费或失信被执行人(且会继续恶化下去),在此情况下一般可以理解A客户的合同资产、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存在同样的风险,而不再考虑时间因素。

C社:长期应收款相当于是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根据金融工具准则,可以指定为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指定后,其预期损失计提与一般的应收账款方式一样,可以按账龄或迁徙率等,但具体计提比例不一致,毕竟长期应收款是分期收款,没到期的款不能应为没到期就提,还是要结合企业整体风险评估,将长期应收款作为单独的风险组合。

问:不考虑长期应收款,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一致,是否也需要考虑不同账龄期间,还是不需要考虑,应收账款本身就有逾期意思,合同资产是甲方尚未确认。2021年会计监管报告能否继续在这些细节方面讲讲。

C社:解读文章已发布:《监管关注:对外担保如何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同一企业应收应付如何抵消

7、甲和乙公司互相持股,比如甲持有乙90%,乙持有甲49%,如何确定谁是母公司,谁是子公司?如果合并该怎么处理。

C社:甲是母公司,乙是子公司。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三十条,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

乙持有甲的股份在甲合并层面视为库存股,合并抵消:借库存股,贷长投。甲对乙的90%长投,照常抵消:

借:A公司净资产 商誉(如有)

贷:长投 营业外收入(如有) 少数股东权益

具体请参见#C粉之家#准则实务课《第七期 交叉持股合并课》,有合并演示过程。

8、研发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资本化和非资本化,现金流分别如何列示?

C社:资本化形成了无形资产,在投资活动,费用化的在经营活动。根据现金流列报准则讲解,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投资或经营中列示。具体见图:

9、我司国外商标的注册委托一中介机构代为办理,注册费及代理费共计6万元,请问是入无形资产-商标权还是直接入费用;如果入费用是入管理费用还是销售费用?

C社:根据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商标权可以计入无形资产,但实务中,通常商标权不好定价,企业未确认相关无形资产,相应的注册及代理费直接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

10、请问以下业务应该如何处理?背景:A公司通过互联互通将A公司SYC平台上充电运营商的数据提供给互联互通渠道商(如恒大、货拉拉),使互联互通渠道商用户可以使用互联互通渠道商平台(恒大、货拉拉的APP)唤醒A公司SYC平台互联互通的充电桩站(如A公司的充电桩),并完成充电服务。用户的充电消费款先流转至互联互通渠道商(如恒大),待A公司与互联互通渠道用户对账清楚后,互联互通渠道商将充电交易款扣减引流费用后支付给A公司。如恒大的A用户2022年1月1日使用恒大的APP在A公司的充电桩充电100元,2022年2月1日恒大与A公司对账后将100*(1-10%)=90元打款至A公司。100*10%=10元为引流费用。该业务应该按净额法还是总额法确认收入?采用总额法,引流费用是作为销售佣金确认为销售费用?还是将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营业成本呢?若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商业实质?是否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少交了10%的增值税)。

C社:我认为恒大应该按净额法。电桩的使用其实是A直接提供给用户的,用户只不过通过恒大平台发起需求,A对充电服务承担主要责任,恒大承担代理责任。就像滴滴,司机为乘客承运服务承担主要责任,滴滴是承担乘客与司机之间的交易、人生安全等代理人责任。税收与会计上是两个口径,税务上可能按收款开票计税,毕竟,具体请咨询专管员或其他税务专业认识。

问:咨询业务主体是A公司而非恒大,恒大是A公司的渠道客户。跟您咨询的是A公司对引流费用应该如何处理。A公司运营的这个平台有自营的充电桩也有加盟运营商的充电桩,具体定价权有运营商自己确定,就类似京东上的第三方卖家销售商品可以自己定价,定价权不在恒大那里。

C社:如前述,A承担的是充电主要责任,如果100是恒大定的,在充电显示的90元基础上加服务费10元,则A直接按自己充电显示的费用90确认收入,相当于服务费是用户承担了。如果100是A充电显示的费用,那么A按100确认收入,同时,10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问:为什么10不能作为获客成本,类似于销售佣金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后续转销售费用?而是将其确认合同履约成本呢?二者之间的差异是什么原因。

C社:恒大提供的是否不仅仅是获客服务,其代理责任是否还包括充电的整个过程的稳定性保障吗?如果仅仅是获客服务,则进合同取得成本没有问题。

问:恒大的责任不包括充电的整个过程的稳定性保障,其在恒大自有app也会显示充电服务由对应运营商提供,相关责任由对应运营商承担。

C社:比如要维持用户和充电运营商之间的权益纠纷啥的吗?就是说恒大是否仅仅就是获客服务,不承担其他代理责任。如是,就进合同取得成本。

11、房地产企业存货科目审计程序,思路,收集资料有哪些?

C社:房企存货主要包括土地和开发成本,开发成本中又有施工成本、利息成本等。企业会有成本大表:

一是逐项获取相关原始单据核查测算,土地证、施工合同、借款合同、四证、发票、付款等;二是复核成本分摊准确性。企业会分摊,一是在不同项目之间分摊,二是在已竣工和未竣工之间分摊,审计人员进行复核;最后是存货跌价测算,比较周边房价减销售税费与产成品账面价值比较;对于未完工的,加上预计至完工尚需发生的成本,与周边房价减销售税费,进行比较。

12、我司一次购买了3项专利,各专利法律规定的剩余保护年限又不同,此三项专利共计购买价款700万(未单独列明各专利的购买金额),现在想单独分开以法律保护的剩余年限进行摊销,该怎么对此三项专利进行摊销?另外,您有什么好的方法或合理的摊销方案吗?

C社:(1)关于摊销年限的问题。根据无形资产准则,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通常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且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使用年限。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则可以按法定保护年限;(2)关于价值分配,如果各项专利没有市场价,则建议评估,按评估公允价值占比分摊700万。

13、企业合并中,需要满足控制权转移,以及构成业务,才按企业合并的原则处理。对于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是站在出售方的角度还是站在购买方(合并方)的角度,来考虑是否满足投入,加工过程,产出等条件?还是就看被合并标的本身是否构成业务?

C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表述,企业在判断组合是否构成业务时,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考虑可以将其作为业务进行管理和经营,而不是根据合并方的管理意图或被合并方的经营历史来判断。简单来说就是站在更中立的视角看问题,考虑一般情况。

解释13号这句话我的理解是合并标的本身在市场环境是否具备投入/加工能力。为什么不能按合并方管理意图,因为合并方可以说自己意图收购后,对标的公司不投入或者不加工,那么是否合并就会因管理意图而变得较为主观。同样,也不能根据以前在出售方那的经营情况,比如以前出售方就没投入,没有好好利用标的,不能因此就否定了标的公司本身的投入/加工能力,不作为业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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