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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解读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C社:

注意上图中的圈红的顿号,很容易看反。顿号前面的“不是。。。”是一句,后面的“初始确认。。。”是一句,连起来读,很容易把前面的“不是”连到后面的“初始确认。。。”,那就会完全理解反。

此前CAS18中仅提到,非形成于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这里,解释16号新增了一项单项交易。什么单项交易?即,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同时满足前述三项,不豁免。比如:

1、承租人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同时形成等额使用权资产。

由于税法按租金支付进度在税前抵扣,而会计上是通过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的财务费用在税前抵扣,因此产生税会暂时性差异。在相关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时,同时,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系租赁付款额现值乘以所得税税率。

随着使用权资产的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实际利率法摊销,导致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出现差异,进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出现差异,差异即为各期税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金额。C社此前有写过初始确认及后续转回过程文章《新租赁准则正常租赁及转租赁递延所得税处理过程

2、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确认预计负债并形成等额资产成本。

初始确认,借:固定资产,贷:预付负债

金额为未来履行弃置义务(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需要的支出折现金额。原理同前述,未来通过资产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的财务费用在税前抵扣,税法是在实际支付时抵扣,形成税会暂时性差异,在相关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时,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附:CAS18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C社:根据后文,本条是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图,施行需要追溯调整以往。此外,允许在发布年度,也就是2022年执行,但要在报表附注披露。

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C社:

1、本规定针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比如永续债,其股息支付的所得税影响处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规定(原文后附),满足条件可以税前抵扣。

2、那么股利支付对所得税的影响是调整所得税费用还是所有者权益?本解释提出了要求,即,“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那么,什么是“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目前有如下三种理解:

(1)如普通股一样,分红的来源是日常经营所得

比如2022年分配2021年度利润,这个2021年度的日常交易就是这里的“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按这个思路,其他权益工具的股息对所得税的影响就和利润总额的影响一样,调整所得税费用,如此就没有区分股息来源的必要,因为其分配的来源都是过去交易产生的利润。也就没必要出台本解释作特别规定。

(2)根据IFRS的规定,按初始确认时的分类确定

图片来源于公号:CCQQ

所得税影响系按照初始确认这些过去交易或事项的情况进行处理。比如永续债,初始确认为权益工具,则其股息如能税前抵扣,则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借:应交所得税,贷:其他综合收益。但如果这样处理,与解释16号还是很不协调,解释16号说,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其股利支付对所得税的影响,按照分配来源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而非如IFRS所述,最初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其股息确认所有者权益的所得税结果。

(3)“追本溯源”

也就是就解释16号字面意思来理解,股利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则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的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则所得税影响计入权益。一个企业经营,其分红来源有损益(形成利润分配)、其他综合收益也有资本公积,根据准则指南,其他权益工具分配股利时冲减的是利润分配(依据见后文),说明默认来源都是损益,因此,都计入所得税费用。这种理解与第一种理解有点类似。也比较符合CAS18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即,对于税法可抵扣的股利支出,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具体冲减哪个,是要要看分配股利时冲的是哪个科目,这个科目内容就是股利分配来源。

以上三种理解都比较牵强。尚待进一步明确。

补充前文依据:

1、应用指南关于其他权益工具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处理

对于永续债,如果发行人既无不可避免赎回义务,也无强制付息义务,则应当作为权益工具,报表科目权益项下“其他权益工具”设有二级科目“永续债”,其股息计提,在利润分配科目。依据CAS37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应用指南:

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方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3、关于永续债利息或股利的所得税处理,财政部问答如下:

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对于因发行永续债支付的利息,其会计处理是否一定与税收处理一致?

2019-12-31来源: 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七条,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应当根据永续债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因发行永续债支付的利息相应作为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

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符合规定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略,同前述)

因此,会计上将永续债作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处理,不一定对应适用税务上的利息或股利政策,反之亦然。企业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三、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C社:

1、为便于理解,财政部在12月14日发布应用案例《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案例比较容易理解,C社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

2021年初,公司向500名高管,每人授予100份现金增值权,服务期4年,到2025年1月1日之后,员工可以按照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

2021年12月31日,这份现金增值权公允价10元:

借:管理费用125,000(500*100*10*1/4)

 贷:应付职工薪酬125,000

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将现金结算修改为权益结算,服务期延长一年,到2025年12月31日。修改日,权益工具公允价为16元(实务中如果是限制性股票定价,按近期PE入股价减授予价,如果是未来低价入股的期权,则按BS模型定价),将累计已取得的服务确认资本公积,并冲回之前的应付职工薪酬,差额确认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19,5000

     应付职工薪酬 125,000 

贷:资本公积 320,000(100×500×16×2/5);

以后各期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正常处理即可:

2023年,确认管理费用金额为100×500×16×3/5-320,000=160,000: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2024、2025年依次如前述处理,略。

2025年12月31日,高管行权: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衔接处理

追溯不重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不重述比较期数据。

四、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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