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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技术淘汰报废的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企业技术淘汰报废的材料是否作进项税转出?转出税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一条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中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因技术淘汰原因报废材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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