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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18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已上市的3,531家公司(其中A股3,513家),除康达尔、山东地矿、*ST华泽、凯迪生态、千山药机、抚顺特钢、中毅达、美都能源、*ST上普9家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外,其余3,522家均按期披露了经审计的2017年年度报告。按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124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17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36家被出具保留意见、71家被出具带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证监会会计部抽查审阅了其中798家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合并报表范围判断不恰当;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未充分识别和确认可辨认无形资产;或有对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有误;收入确认与计量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利用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调节利润;金融工具、政府补助、递延所得税、非经常性损益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的准则或规定执行不到位;资产减值、现金流量表、会计估计、终止经营、非经常性损益等相关信息披露有误或不充分,少数公司财务报告还存在文字表述、数字勾稽等方面的简单错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不恰当等。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存在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问题,也反映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专业胜任能力不足、重大非常规交易和会计估计审计不到位,以及风险意识不足、部分审计程序流于形式、项目质量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内容节选


二、内控与年报审计问题


(一)内控信息披露问题


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已全面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于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近年来也在深交所规则层面加强了内控信息披露和相关鉴证要求。上市公司总体上能遵循相关内控信息披露要求,但仍存在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不适当、缺陷和整改措施信息描述不充分、内控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价范围披露不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21号文”)要求,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应当披露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并对评价范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形成明确结论。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披露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等事项,个别上市公司披露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过低但未作进一步说明。


(2)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恰当性存疑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已经达到其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的缺陷,但未予以披露,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例如,某上市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司当期财务情况由原来的预计盈利转为亏损,其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为财务核算不规范、根据审计机构初步审计结果进行更正。公司认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标准之一为注册会计师发现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财务报告重大错报,而在根据会计师初审结果更正本期业绩快报的情况下,公司仍然认为其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恰当性存疑。另有个别上市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段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却为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恰当性存疑。此外,个别上市公司本期对已披露年度报告进行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后重新披露年报,且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包括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公司对已披露年报进行重大差错更正,却未根据厘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修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不符合相关规定。


(3)内部控制缺陷和整改措施描述不恰当

21号文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报告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结果及缺陷的性质、影响、整改情况等内容。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描述仅限于上市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本身,未恰当分析缺陷的类型、产生原因、拟采取的具体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预计完成时间等信息。例如,某上市公司多起担保、对外财务资助均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公司认定前述事件属于报告期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未披露该事项的产生原因,相关缺陷整改情况及措施也仅简单披露为“今后加强内部控制执行,确保公司治理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内部控制缺陷描述和整改措施描述均流于表面。


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披露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以提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强调事项段中进行披露。个别审计机构对于发现的上市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仅披露缺陷的内容、未说明该缺陷事项对控制目标的影响,披露不规范。此外,个别审计机构在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情况下仍披露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


(二)年报审计问题


近年来,随着证监会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不断推进,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逐步提升,发表审计意见更为谨慎。截止2018年4月30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上市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124份,其中,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达到53份,较上年同期30份增加76.67%。会计师事务所在保障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2017年度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存在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问题,也同时反映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1.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财务报表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年报审阅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未对管理层在业绩压力下通过舞弊操纵利润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导致未充分关注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及其他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未充分关注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损益确认时点是否恰当,损益确认金额是否准确,信息披露是否完整等问题。


 2.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近年来,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修订频繁,上市公司创新业务和交易不断涌现,财务报表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涉及的职业判断事项越来越多,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年报审阅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涉及合并报表、企业合并、金融工具、政府补助等复杂会计处理方面存在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相关错报、专业胜任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不到位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评估和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对重大非常规交易给予特别关注。对于重大非常规交易,应评价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重大非常规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其侵占资产的行为。年报审阅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评价被审计单位重大非常规交易是否明显缺乏商业实质,对于异常的高额收益,未警惕是否存在隐含的利益输送或关联方交易,从而未识别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


4.会计估计审计不到位


基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存在的内在不确定性,财务报表中诸多报表项目,例如固定资产、商誉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或有事项的考虑及预计负债的确认等,都涉及会计估计,注册会计师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相关披露是否合理、充分。年报审阅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复核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存在偏向时,主要基于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及意图进行评价,未充分考虑其与市场、行业情况及历史信息的一致性,未有效评价重大假设条件的合理性,导致未识别可能存在的管理层偏向并作出恰当应对。


5.其他审计问题


年报审阅发现的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问题还反映出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不足,部分审计程序流于形式,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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