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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 史无前例的伟大尝试

1、2018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第一次提出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五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请注意,一审草案是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中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采用的关系称谓是“和”,并未强调只取其一。


2、2018年8月27日,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有意见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接受了这一修改意见并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就意味着二审草案增加了一项新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3、2018年8月3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与最初的草案相比,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项目,明确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之间是“或者”关系,实际上是二选一,不能同时适用。


4、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5、2018年10月20日至11月4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中国财税浪子也在网站上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授权,国务院应确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征求意见稿明确,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


6、2018年12月19日至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举行。会议强调要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增强消费能力,让老百姓吃得放心、穿得称心、用得舒心。专项附加扣除已经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税收政策,中央已经将其上升到消费政策的高度,希冀通过专项附加扣除实现老百姓的减负,从而提振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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