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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作为九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是九好集团财务造假的决策、组织者,并在九好集团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栏签字,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被告人宋某某作为九好集团的董事、总裁,为帮助九好集团虚增业绩,组织、参与业务造假行为,为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提供了基础资料;
被告人杜某某作为郭某某妻子、九好集团的股东,负责安排、调拨九好集团及关联方资金用于虚增业务,并利用其个人银行卡为九好集团过账、伪造业务回款提供便利;
被告人王某作为原九好集团财务副总监,为九好集团及下属子公司虚增业务提供财务支持,并在账面上造假配合上市,上述三名被告人均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杜某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书节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证人唐某1的供述,证明:2015年初,为了九好集团借壳上市财务数据需要,郭某某让其去找3亿元资金和这些应收款冲抵,并作为公司存款做账。其分别找了两家可以不上征信的银行,经郭某某同意,采用3亿元借款作存款并质押开承兑汇票的方式,虚构3亿元的存款。其将整个过程产生的票据交给王某记账,质押合同未交财务部门。
2、证人陈某(2015年12月任九好集团财务总监)、杜某(九好集团出纳)、裴某(九好集团财务经理)、王某1(九好集团财务部职员)、翟某(九好集团财务部会计)、姜某(九好集团财务部会计、财务经理)、占某(九好集团财务部会计)的证言,证明:九好集团是一个集团公司,郭某某是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宋某某是总裁,负责业务工作,王某是财务副总监,除了日常财务管理外,还负责公司大额资金调拨,按照郭某某、杜某某的意思向出纳传达调拨要求。用于走账的个人账户都是杜某某和杜某控制的。2013年至2015年的年中和年底,九好集团因业绩完成量离预期有较大差距,郭某某都召集宋某某、张勇等高层和业务员开会,给每个人下指标,让其等人找客户,配合公司通过虚增业绩资金走账等方式,达到虚增公司业务目标值。
3、证人徐某1(宁波九好办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深圳九好办公服务有限公司总监助理)、丁某1(深圳九好办公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沈某(四川九好办公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马某(四川九好办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的证言,证明:2013年到2016年,宋某某给各个区负责人开会,说郭某某指示要求各个区要找供应商配合进行虚增业务,做大业绩量,并讲了具体的操作模式。走账分为公账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到公账以及挂应收账款等三种模式,虚增业务是由宋某某对接的。2016年因为急于上市,九好集团下发难以完成的任务指标,由集团财务部王某对接提供资金及走账事宜。
4、证人徐某2的证言(九好集团董秘)证明:九好集团虚增业绩是为了实现借壳上市,虚增3亿元存款是为了证明公司财务状况好,能够通过证监会审查。
5、证人史某(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某(西南证券融资部员工)、李某(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鲁某(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九好集团在2014年下半年开始想借壳上市,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处理相关事宜。郭某某多次称九好集团业务真实,业务上的主要资料是宋某某等人提供,九好集团的人员从未提及3亿元存款质押的情况。九好集团37亿元估值的主要依据是其提供了未来几年的盈利预测,公司的历史业绩越高,估值越高,越有利于借壳上市。
对于九好集团及鞍重股份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将其定性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案件的调查经过,证监会介绍:在初判案情之后,他们从12个派出机构抽调对造假类案件办理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组成专案组,由稽查局指挥,深圳专员办负责。为查办此案,“前后有75人参与到稽查工,同时进场的人数最多时达到66人”。证监会介入调查之后,九好集团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反调查’,包括:删除该公司OA办公系统的全部资料;隐匿全部有关的业务单据;将九好集团总部办公室200多人的电脑全部更换。甚至,在调查九好集团合作的供应商时,还出现“抢夺办公设备、对调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等诸多恶劣情况。
证监会调查人员是从和九好集团有交易来往的供应商入手展开调查的。九好集团财务数据显示,2013年到2015年间,该公司经手的业务有3000多单,对应的客户数万家。如此庞大的数量自然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走访,因此,最终专案组选择了单家收入在百万以上或有资金循环的供应商共368家。
调查发现,2013年至2015年,九好集团为实现重组上市目的,有组织、有预谋地进行了大规模、系统性财务造假,通过虚构业务、虚设客户、虚签合同、虚减成本、虚构存款等手段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
为了隐藏虚构业务,九好集团在银行账户之间设置“防火墙”,对与供应商之间的资金循环进行多重规避;采用多道转账等手法,在资金划转路径上进行了多重隔断,隐藏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同时,九好集团还专门请了“专业”的机构来负责做账。九好集团将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给到一个转贷公司,由这个公司去完成资金处理,最后凭空在账面上做出一笔货币资金。
2016年5月,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了重组上市,与上市公司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通过各种手段虚增巨额收入和银行存款。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元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出具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4月,证监会依法查处了包括鞍重股份、九好集团、九好集团股东、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在内的33名责任主体。对组织、决策实施财务造假的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郭丛军等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4家中介机构分别给予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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