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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涉命案被判重罪22年后无罪释放 背后发生了什么

大周村命案五被告22年后被判无罪,从死缓到无罪背后发生了什么?

22年前一起扑朔迷离的命案

1996年8月25日深夜,安徽涡阳县大周庄南张村发生了一起命案。

村民周继顶一家五口被砍伤,其女周素华当场死亡。警方将嫌疑人锁定为同村的5名年轻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

在一审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认定无罪的情况下,被害人父亲在法院喝农药自杀,判决最终改变了走向——5人中,2人被判死刑,1人被判无期,2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多年来,5人始终坚称自己无罪,且一直坚持申诉。

2017年1月,安徽高院决定再审。2018年4月11日,该案迎来最终宣判,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五人当庭痛哭。

命案发生后的20多年间,牵扯其中的人遍尝苦楚。周继坤服刑20年,错过了陪伴孩子成长,也错过了为父亲尽孝。周正国说自己的妻子患有精神分裂,15岁的女儿在他出狱前一年,因被嘲讽父亲是杀人犯、母亲是“精神病”而自杀。周在春父母双亡,他说自己出狱后孤身一人,常常借宿在亲戚家。

22年前,5人被认定为凶手,并以“故意杀人罪”被判重刑,22年后,再审改判无罪。与22年前相比,这起案件的证据并无变化,当年警方到底因何认定这5名村民就是凶手?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当年侦办困难重重:没有物证,只有言证

当年大周村命案的侦办困难重重:第一个阶段警方成立专案组,侦查数月却未能破案;时隔半年后,警方充实了警力、加强了侦查力度、进入第二阶段侦办,最终宣布破案。

据民警介绍,案件侦办的第一阶段没有获得痕迹物证,在现场勘验记录中没有关于脚印、指纹、凶器等信息。在案件侦办的第二阶段,专案组曾展开大规模的物证搜寻,但未能找到有价值的证据。也正因如此,他们加强了对言证的搜集。

当年专案组通过分析走访获得的信息,排除了情杀、经济纠纷、惯犯流窜作案、抢劫财物等等可能,当年专案组的“工作说明”显示:“3月12日专案组发现了一个重大线索。在发案的当晚有人聚在一起喝酒,并在现场附近出现。作案重大嫌疑人又聚焦在前专案组受审过的周继坤、周家华身上。”1997年4月,警方出具了破案报告表:“一举抓获周继坤、周家华、周正国、周在化、周在春5名犯罪嫌疑人,经突审,5人交代了犯罪过程”。

1998年9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周继坤、周家华等5人提起公诉。然而在此后的司法过程中,突如其来的巨大变故令所有人始料未及。

被害人父亲预知一审判决 自杀改变判决走向

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周继顶在庭长巫继成的办公室,喝下了一瓶农药,三天后在医院死亡。

“他们是杀人犯,然后巫继成说的无罪,我爸一气之下自杀了”,周继顶的二女儿周春华说,在一审判决之前她父亲就知道了“将判无罪”的消息,而透露消息的人是当时的审判长巫继成。

周春华:我们两个一块去阜阳中院去找巫继成,我爸又跪着给他磕头就说我姐死了,这事就不问了吗?当时我也跪在那磕头,第二天早上五六点钟不叫我去了,一个人去就自杀了。

记者:带着农药去的,当时你们知道这个事吗?

周春华:如果家里面人知道的话肯定会阻拦,不知道他去自杀喝农药,想讨个说法。

根据法院有关规定,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内容都属于内部工作秘密,严禁办案人员向当事人泄露。但巫继成表示,周春华所说并非实情,在周继顶自杀的前一天他没见过这父女二人,也从未向周继顶泄露过审委会的工作秘密。

周继顶自杀5个多月之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两家与周继顶素有积怨,后因怀疑周继顶告他们超生,遂产生报复之念。1996年8月25日夜,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在周继坤家喝酒,其间,周继坤提出收拾周继顶。当夜12时许,五被告人分别携带菜刀、斧头等凶器窜入周继顶家……经法医鉴定,周素华之死系颅脑损伤死亡,周继顶、刘素英、周春华的伤情属重伤,周保华的伤情属轻伤…… 周继坤和周家华判处死刑,周在春判处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化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一审判决后,周继坤等5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999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0年2月2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做出一审裁决:周继坤、周家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三人维持原判;几个月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阜阳市中院的一审裁定。此后,周继坤等5人在监狱里开始了漫长的刑期和申诉。

从死缓到无罪,理由何在?

周晓冬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从2014年开始,参与这一案件的复查和再审工作。周晓冬说,他们这次审查的重点,是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以及证人的证言,他们把被告人供述和证据进行了相应的对比,发现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这5个人对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都已经承认了,结果对作案工具到底从哪来的,扔到哪里了,这么一个很简单的事情,却老是讲不清楚。包括其它行走路线、伤害对象都有相应的矛盾。”

但原办案民警认为,当年他们发现嫌疑人的供述中,虽然有自相矛盾的疑点,但是也有与事实吻合的内容:例如对作案现场细节的供述,从侦查的角度分析,未曾到过现场的人,不可能知晓这些细节。

但周家华,周继坤、周正国、周在春表示,他们曾遭受刑讯逼供,“我也不知道讲了什么,反正就是他们怎么讲我怎么念的。”

据了解,当年检方曾专门就此做过调查,但法庭最终没有采信5人对警方的指控。

命案发生的1996年,我国首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在证据方面从原来的7条规定,仅增加了1条关于保护证人的新规,与后来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对证据规定的重大改革,完全不可同日而语。而当年在遵循“两个基本”理念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证据不很充分、甚至似是而非的情况,司法机关更倾向于,选择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进行判决。

记者:我经常在判决书里,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表述,就是证据要确实充分,什么样的证据叫确实和充分?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 陈林斋:那就必须,事实要完全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方面的情况都得相吻合,不能有矛盾。

记者:您觉得如果放在这个案子,能够达到这个要求吗?

陈林斋:不具备,起码当时认为这个案件五人,有个重大的作案可能。如果说不判,你宣告无罪,万一放纵了坏人怎么办。

记者:当时为什么您觉得不具备判无罪的条件?

陈林斋:根据当时执法要求,执法环境,不太可能的。不判也不行,判死刑呢,这个没把握。所以就做个留有余地的判决,不要判死刑,万一搞错了那就麻烦了。判死缓这也就是还留有余地的判决。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证据规定从8条增加到16条,其司法解释规定也增加了41条。在理念方面更是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除了确定“非法证据排除”外,对证据要求愈加严格和完善。

周晓冬认为,这个案件从最后的审查结论来看属于疑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对“周继坤、周家华等5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再审裁定:判决如下,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周晓冬:疑罪从无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很无奈的选择,一方面,案件有大量的证据指向被告人,另一方面,证据也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说,如果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定案的话,确实很有可能会冤枉无辜,如果这种可能性一旦成为现实,真正的凶手永远逍遥法外,这种局面,我想也不是被害人希望看到的。

(原标题:5人涉命案被判重罪22年后无罪释放…大周村命案的疑与罪)

(责任编辑:赵亚萍_NN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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