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坪山新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坑梓派出所电话,称坪山新区龙田社区龙湾路的“费久根西医内科诊所”涉嫌非法行医,就诊患者已经死亡......
1. 执法人员盘问时,仍不知患者已经死亡
患者盘某于5月11日早上在费久根西医内科诊所就诊,由涉案人员陈某接诊并开具了处方1份。
盘某接受输液治疗回家后,觉得病情并无好转便前往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谁知当晚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执法人员现场询问陈某时,陈某还不知患者盘某已经死亡。
2. 仅有大专毕业证,完全不具备医师资质
陈某称自己未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仅取得大专毕业证。陈某的丈夫龚某也没有任何医师资质。
同时,陈某还聘请了未取得护士资格和执业证书的黄某负责给患者输液。
3. 声称有医师资格,却遭打脸
当执法人员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时,其丈夫龚某提供了一份陈某的所谓石家庄卫生局1995年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
坪山卫监致函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调查此事,收到复函确认陈某所持证书属于1994年该局以加强管理而颁发的,并未授予法定资格,不是《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医师资格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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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敢出租?!
陈某夫妻二人声称在网上看到费久根西医内科诊所网上发布的医师招聘信息后,与该诊所负责人郭某联系并商谈诊所牌照租借事宜,于去年12月共同承租了该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双方签订了诊所合作协议书。
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一再转手
费久根西医内科诊所主要负责人费某于2013年将医师执业证委托给投资人郭某申办诊所,双方协议该诊所事务全权交由郭某经营管理。
去年12月该诊所由龚某夫妻二人非法承租与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每月支付郭某经营管理费及租借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费用。
6. 现场查到死亡患者处方笺和接诊记录
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药房发现有患者盘某5月11日的处方笺一份,药品8箱,器械2箱。在内科诊室发现有患者盘某11日的接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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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合并给予当事人陈某:罚款7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的行政处罚。陈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目前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
对龚某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费久根西医内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当事人龚某:罚款人民币7000元,没收药品8箱、器械2箱的行政处罚。
合并给予费久根西医内科诊所: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罚款8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下滑查看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
规定属于“从重”处罚情节的: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等。
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隐蔽性强、调查难取证。该诊所经营期间,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岗的医生曹某、护士柯某均是注册在该诊所的从业人员,现场并未发现陈某、龚某、黄某在岗执业。而该诊所在案发前不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了校验申请,卫生部门也计划对其进行校验,没想到惨案却在这之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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