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发展改革局
关于调整我县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 知
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14】1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33号)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予以调整,由现行的0.35元/月·㎡调整到0.50元/月·㎡(按建筑面积含车库、储藏间)。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邢台市物价局、邢台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邢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邢价经费【2004】32号)文件规定的邢台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三级)进行服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电梯运行费(多层)一、二层0.20元/月·㎡;三、四层0.30元/月·㎡;五、六层0.40元/月·㎡;高层0.3元/月·㎡(按建筑面积不含车库、储藏间)。并就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如下:
一、提供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楼道照明费原则上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另行收取楼道照明费。
四、物业服务收费可按月、季收取,但最多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服务费用。与业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可按照建筑垃圾费标准执行。
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报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另行收取。
七、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河北省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8年5月22日
按照以上收费标准,物业需提供如下服务
(一)基本要求
1、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曾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相关专业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物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有保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规规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10、小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0%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它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屋饰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饰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管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及时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理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现象,发现后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有专业部门负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盖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图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备项谁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配备门岗室,有安全护卫人员,当班时佩带标志。
2、小区24小时值勤。
3、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4、车辆停放有序。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小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无饲养家禽、家畜,宠物受到严格限制。
(六)绿化养护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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