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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官入额试题及答案之职务犯罪侦防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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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防类考试要旨及答案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清风苑公号



 

一、出题思想

(一)注重两个兼顾

兼顾各类部门和业务。本次报名参加职务犯罪侦防类考试的考生,既有来自反贪、反渎、预防、指挥办的助检员,也可能有来自其他综合业务部门的助检员。因此,设置考题时,既侧重于反贪、反渎业务类定性分析和文书制作,也兼顾了“两化”运用和个案预防分析,同时程序纠错和定性分析也是其他办案检察官应知应会的基本能力。

兼顾三级检察工作实际。此次考试针对省、市、县(区)三级检察机关的助检员,因工作职能不同,工作职责和工作模式会有所区别。因此,本次命题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尽管各自工作内容、职责和模式有所区别,但这项内容在日常工作中每个层面都会接触,且是必不可少。在命题的难易程度把握上,从被考查群体实际工作经历出发,在知识考点设置、所涉罪名设置以及答题要求等方面,兼顾了该群体的认知水平,比如考查的初查方案、侦查终结报告、个案预防分析等都属于侦防业务的常规工作。同时,也相应设置了一些较有难度的考点,例如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数罪并罚的问题,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的定罪构成及溯及力的问题,等等。

(二)考查五种能力

初查精细化的意识和能力。初查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初查的结果直接决定了对被调查人是否立案侦查。但从实践中看,目前的初查工作中还存在诸如线索管理不够规范、初查计划简单粗放缺乏针对性、工作不够扎实细致、急于接触初查对象、违法使用强制措施、违法冻结、扣押、处理涉案款物、初查成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试题一以给定举报信的形式,考查考生开展精细化初查和运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引导初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做到应查尽查的能力。

文书制作的水平和能力。文书制作,是检察官日常工作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一份好的文书,必须做到格式规范、文字精炼、法言法语、说理清晰、逻辑缜密。拟写侦查终结报告,一是考查考生对文书格式和内容的熟知情况和水平,二是考查考生对卷宗给定材料的汇总归纳能力,三是考查考生针对给定材料把控全案事实是否已经查清、定罪证据是否全面收集、侦查是否可以终结的能力。

运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本次命题的落脚点,除了考查考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特别是新的司法解释的掌握程度,还考查其运用法律对案件事实定性、解释的能力。在试题二中,要求对有关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并说明理由,目的就是考查考生对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刑法修正案(七)》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灵活运用。

规范执法与保护人权的意识和能力。规范执法,才能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侦查人员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人权。侦查活动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等的诉讼权利,必须依法及时,这不只是理念确立的问题,而且是规范侦查行为的实践问题。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及时得到辩护律师帮助的问题,不只是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并得以实现,而且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为此,从会办案办好案的角度,在试题二中,要求考生找出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并简述理由,重点考查考生对法律规定的有关强制措施和期限的熟知程度,对规范执法专项活动的参与程度,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律师执业的重视程度,等等。

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意识和能力。侦防部门的检察官,不仅要具备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还应当具备结合办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能力。试题二中设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因并提出预防建议,重点考查的是侦防检察官落实“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分析”、“一案一预防”的情况和水平。

二、考点概要

试题一的主要考点:根据给定的举报材料,要求考生从中提炼出职务犯罪的可查信息,拟定初查中可开展的工作方案。重点考查考生查办案件的思想敏锐性和初查方案的针对性,以及对初查的有关禁止性规定的熟练掌握情况。

试题二的主要考点:

1、关于侦查终结报告的制作。

格式是否符合基本规范,概括事实是否基本清楚,罗列证据是否基本准确。其中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主要考查考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对试题中张晓天利用其父亲的影响力,通过其父的职务行为及影响为王林谋利,从中收受钱物行为的分析,应当明确认定张晓天收受200万元的行为与其父张军涉嫌受贿罪,系共同犯罪,收受30万元的行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2)正确界定请托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定罪处罚。试题中,王林送张晓天200万元的行为涉嫌单位行贿罪。送张晓天3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王林的行为符合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的规定,但是该解释是2015111日才生效,而王林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无溯及力。

3)定罪的酌定情节、法定情况及追赃情况的把握。犯罪嫌疑人张军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滥用职权行为;主动供述受贿行为,视为自首。本案扣押赃款50万元,其余180万元需继续追缴。

2、关于侦查过程中的差错查纠。

一是违反有关期限规定方面:(1)违反交办线索办结期限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当在3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2)传唤超过法定时限。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3)逮捕后未及时通知家属。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是权利保障方面:(4)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和相关重要事项。应当在讯问开始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告知全程录音录像。(5)不同意聘请律师做法不当。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6)侦查终结前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是强制措施使用和执法规范执行方面:(7)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适用不当。本案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时涉嫌的罪名是滥用职权,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在不掌握其涉嫌受贿200万元的情况下,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8)使用威胁性语言进行讯问。刑事诉讼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9)询问证人地点不合法。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向王林取证时的地点在宾馆,是侦查人员安排而非证人指定,且询问地点在十楼存在安全隐患。(10)书证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银行交易清单既未注明证据来源,也无提取人员签名。

悄悄法律人

ID:qiaoqia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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