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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考点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考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只存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可以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设立

2)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3)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4)使用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4)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5.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考点三:地役权

概念: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变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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