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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政律师 | 观“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带你看门道!

前有“逍遥镇胡辣汤”事件一波未平,后又有“潼关肉夹馍”事件一波又起,近些日子,吃货小伙伴的“饭桌”上着实闹出了不少风波。对于“潼关肉夹馍”该何去何从,可谓是吸引了不少网友的目光,笔者在此谈谈单方观点。

  一、该商标注册通过是否合法?

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对此补充: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回归本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显示,“潼关肉夹馍”是“潼关肉夹馍协会”于2015年12月14日注册生效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因此国知局对该商标的审批通过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二、何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例如 “射阳大米”、茶叶的“乌龙”、黄酒的“花雕”等。

地理标志用于集体商标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三、是否各地以“潼关肉夹馍”为名的饭店餐馆即不能再使用?

正是由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其识别性指向为商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品质,如若某店出售的肉夹馍其材料、制作方法等均是与潼关完全无关的,使得消费者对该店肉夹馍的来源、品质产生了混淆、误解,则该行为本身即是违法的,作为“潼关肉夹馍”的注册人,其更是无权向此类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对于其它商户而言,笔者认为其也存在可以抗辩的方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依据前述规定,如若被诉商户其销售的肉夹馍的材料、制作方法等来自于地理标志指示的地区即“潼关”,即可主张构成该条款中的正当使用,并以此对抗诉方的禁止使用诉求,但对此商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抗辩思路依赖于对“潼关肉夹馍”这一商标的类型的认知,即站在一般大众的角度对该商标进行评价:若将“潼关肉夹馍”评价为使用潼关的食材、工艺制作的肉夹馍本身,则其抗辩理由自然如前所述;若将“潼关肉夹馍”评价为一种制作肉夹馍的方法或者工艺,那么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1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被诉商户可直接以该商标作为一种通用名称,主张诉方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甚至据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对于诸如“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此类闹剧云云,笔者认为,中华美食无一不是伴随着一代代人传承而来,它代表着一种文化符号,应当作为全体中华儿女的智慧的结晶继续激扬在历史的长河中,倘若为资本的牢笼所束缚,用作敛财的工具,这将是我们所有人所不愿看到的。

许志露

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业领域: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公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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