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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 一男子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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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次酒后高空抛物,这名男子最终为自己的任性买单。7月13日,禹会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刘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这在我市尚属首例。

蚌埠新闻网(记者 陈春怡 通讯员 殷凌云)两次酒后高空抛物,这名男子最终为自己的任性买单。7月13日,禹会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刘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这在我市尚属首例。

刘某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家住禹会区一小区七楼。2016年6月22日21时许,他醉酒后回家,走到六楼至七楼的平台时,看到放置在这里的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啤酒瓶等物品,他将这些物品陆续从平台窗户扔下,险些砸到途经单元楼门口的居民陈先生。

一年后,2017年7月3日17时许,刘某再一次醉酒归家,又是途经六楼至七楼平台,相似的一幕发生了。他将放在此处的竹梯从窗户扔了下去。然而,这次再也没有“险些”,竹梯砸到楼下的拖拉机后,弹跳起来落到恰巧经过的孕妇葛某肩上,葛某被砸伤。

禹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从高空向公共通道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事后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高空抛物行为是公然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挑战,是对行人健康权、生命权及公私财产权的一种漠视。它会引起民众的恐慌而丧失起码的安全感。”禹会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高空抛物对于生活在鳞次栉比的高层建筑下的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可怕的,任何人都必须为危害他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蚌埠新闻网

(责任编辑: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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