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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担保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小王几杯酒下肚之后就分不清东南西北了,酒桌上的人彼此之间都开始称兄道弟了。
在一次饭桌上小王结识了一位做生意的朋友小李,二人推杯换盏,你来我往之后,简直比亲兄弟还亲,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
从这之后也时常相聚,时隔不久之后,小李说他因做生意急需一笔20万元的贷款,需要小王去担保,听到朋友有难,又向自己求助,小李又信誓旦旦的称仅是资金周转一个月而已,自己固定资产都有几百万。
经不住朋友小李的甜言蜜语,小王未多加考虑就在银行的合同上签上自己作为担保人的大名。
然而,一个月后银行电话联系了小王,告知小李已经资不抵债无钱归还银行贷款,需要小王承担。
万般无奈之下,小王只能承担担保责任。
小王的妻子小梅知道后,多次埋怨小王上当受骗,并坚决表示该笔债务与自己无关,那么小王的担保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问题焦点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外人提供担保,此担保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大宝讲法
一人做事一人当,对夫妻双方亦是如此。
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有什么事应共同协商沟通解决。这不仅是夫妻双方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对另一方的尊重。
家庭是一个整体,作为夫妻一方所做的事理应由双方来共同承担,但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并不是任何事都是如此,否则这将对另一方产生严重的不公平。
夫妻一方只要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的钱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所必须的。
若夫妻一方借钱投资,那么借钱时也得到了另一方的同意和认可,则该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即所谓的共债共签。
若一方为了个人享受,或自作主张的担保等行为对外所欠债务就不能让对方承担。
据此,本案中小王因个人担保原因所欠的债应是个人之债,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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