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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保险受益人为夫妻一方,其财产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简介
老王虽然年近半百但长得依然相当有气魄,精气神十足,口才也非常好,能说会道,可谓是巧舌如簧。
一家大型股份制企业能量才而用专门安排老王专门负责公司的业务,再加上老王业务精通,他在企业销售业绩方面硕果累累,常常是独占鳌头。
因常年在外,风险是无处不在,他为自己购买了人身保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小王,而不是小王夫妻俩。
问题焦点
老王指定保险受益人为小王,而不包括小王妻子,若发生保险利益时,其财产是否属于小王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法律剖析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实际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更多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信赖关系。
本案是小王是保险受益人,即在人身保险中,接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小王是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载入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具有人身属性的性质,作为老王有权指定任何人作为自己的受益人。
老王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而不是小王夫妻俩,若发生保险利益时,这部分利益只能作为小王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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