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生在官宦之家,自小生活条件优越,受到良好的教育,头脑灵活,思维活跃。工作后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因有深厚的家庭背景,他在上市公司工作时间不长,即被提拔为副总经理,收入非常高,年纪轻轻即升格为高层领导,引来众多人的羡慕和忌妒,异性追求者众多。工作时间不长王某就走进婚姻的殿堂,结婚生子,前后共生育有四个小孩,因王某常年在外应酬,经常是夜不归宿,酒醉常态,对家庭尽责少,更缺少对妻子的关爱,王某的妻子无法承受住长久独守空房的孤单和常被冷落的寂寞,夫妻二人感情日渐冷淡。王某也知道妻子对自己的意见,缺少交流使二人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感情越来越淡,王某为寻求心灵的慰藉,也在寻觅着自己的知心爱人。一次偶然他邂逅了小他十五岁的张小姐,王某一直宣称自己以事业为重而耽误了婚姻,称自己是未婚。王某妻子知道后,没有任何犹豫即与王某离婚,离婚后二小孩的抚养权归王某,其中大的小孩12岁,一次在外与人打架导致对方受伤,对方将王某和他妻子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王某妻子异常气愤,因为他没有直接带小孩,为什么还要起诉她同时,还要她承担赔偿责任。离婚后,一方未直接抚养小孩,还要承担小孩的监护责任吗。本案中,无论小孩是否是王某妻子抚养,她都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这种亲情关系是不可更改的。作为未成年的小孩理应得到父母的教育和指导,方能茁壮成长。缺少母爱和正确教育引导的小孩性格难免会有点缺陷,导致小孩与他人发生一些争执是情有可原,即使是正常小孩也会有这种情况的发生。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不可改变的事实,未成年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自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无赔偿能力,其责任自然是由小孩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来承担。所以,本案中,虽然小孩的母亲没有与小孩生活在一起,但权利义务是法定的,父母需要赔偿自己小孩对他人造成的所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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