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凭自己的特长技术来挣钱养家,若用人单位无故对劳动者的技术进行限制,不给他从事相关工作,就应该给补偿。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关的工作,并于每个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有些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履行,可能只支付了几个月的工资后就不再支付了,此时,劳动者可以不履行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劳动若需要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即用人单位要有三个月时间内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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