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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知新录用员工上班,后又不录用,未形成劳动关系,如何维权

A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田某于一定期限内来上班,并明确了试用期、工作时间、期限、内容、劳动报酬等,同时,要求田某来报到时带上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件。
田某根据A公司要求,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带上相关证件材料到公司报到
可报到时A公司却对声称,因有人反映田某工作能力问题,将不予录取。
此时,田某能仲裁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A公司向田某发出邮件并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报酬、工作时间等相关内容,但田某并没有到A公司进行工作,还没有形成真正的用工,所以,田某与A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那是不是说田某就无法维权了呢?
其实,A公司向田某发出邮件要求田某来上班,实质上是一种要约,是一种预约合同。田某完全信赖A公司才辞职,现A公司出尔反尔没有信守诺言,明显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受到民法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的田某因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但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田某因辞职而造成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用人单位要恪守自己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不可任意更改。劳动者虽然没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双方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进行谈判的,且劳动者也完全依赖了用人单位的要约,用人单位自然要对违约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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