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享有向用人单位请事假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到底能否请事假、如何请、请假程序如何,都是由用人单位自主予以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意见》(劳动部中劳薪字1959第7号)的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是不发工资的。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扣减劳动者的事假工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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