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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脱贫攻坚政策解读

综合政策摘要

    1、易地扶贫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荒芜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区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3万元,公共基础设施人均补助3万元,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原住房必须收回,可根据具体情况拆除、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等。

    2、到户增收

    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是指对有发展愿望和发展能力的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直接进行资金扶持,帮助发展产业,实现增收致富的扶贫开发项目。财政扶贫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贴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为单位,原则上每户扶持资金不超过5000到户增收项目主要用于设施补贴、购买畜种(苗种)补贴、生产资料补贴等。

    3、雨露计划

    雨露计划主要包括四种培训方式:①职业教育: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②短期技能培训:学习一年以内并且取得证书的短期培训,如驾照、厨师证等,每人每年补助资金为1500,1800,2000三个标准。③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贫困户开展的种植、养殖、加工等增收脱贫、促进产业发展方面的培训。④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为高贫困村负责人和经济组织负责人带领贫困户创业致富的能力而开展的培训。

    4、光伏扶贫

    我县光伏发电扶贫主要建设模式分三种:①5千瓦以下的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②300千瓦以下的村级小型光伏电站③300千瓦以上的大型集中式光伏电站,每个贫困户对应5千瓦的规模。

    5、小额信贷贴息

    对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贫困村中带贫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申请。

    6、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

    对贫困农民增收辐射带动作用强并与贫困人口建立了紧密利益关系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低息和贴息贷款。贴息的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户增收辐射带动作用强。贴息标准为贷款利率的3%,但贴息项目不得超过90万元。

    7、扶贫再贷款

    围绕南召特色产业,由政府主导组建苗木花卉、农产品种植、蚕业、畜牧养殖业4个类型合作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为社员。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打包为所有社员担保,由县农村信用社利用人民银行的扶贫再贷款向贫困户投放贷款,各专业合作社选准龙头企业并组织社员将扶贫再贷款集中支付到龙头企业,由龙头企业大约按收到支付款总额年化利率的6%支付租金,保证每户贫困户每年收益3000元以上,扶贫再贷款到期后,由龙头企业将贷款本金归还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合作社组织社员归还银行。

    8、人身保险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每年享受2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部门政策摘要

1、人社局

转移就业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实行免费培训。参加培训机构集中培训的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生活费补贴;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给予300元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

新农合保障救助】贫困户中的五保户每年的参合费用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项目实施部门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每人一次性最高补贴1500元,项目实施部门为人力资源股。

【创业担保贷款】①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自主创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人一次性最高补贴5000元;②男20—57岁,女20—47岁,自主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给予最长两年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③吸收贫困家庭劳动力,符合条件的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企业,给予最长两年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④吸收贫困家庭劳动力,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两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⑤省每年从贫困县推荐创业项目中评选的优秀项目,每年一次,每项给予2万-15万元的资助。以上五项的项目实施部门是就业办。

农村养老保险

①参保缴费补贴。1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每人每年30元,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每人每年60元。

②基础养老金补贴。截止2016年12月,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8元。

③特殊对象补贴。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并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给予适当补贴。

医疗保障

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次报销,实施部门: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原新农合201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实施。新建立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打破城乡户籍限制,执行统一政策,享受统一待遇,城乡居民在同一种医保制度下平等享受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个人缴费标准150元/年,各级财政人均配套420元/年。住院报销执行分级分段政策,起付线200-1500元,报销比例50-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②大病保险政策(二次报销,实施部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参保农民合规的自付医疗费,累计1.5万以上,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二次报销,报销比例50-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③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三次报销,实施部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困难群众除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上,再享受大病补偿保险优惠政策。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付费超过3000元的困难群众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3000—5000(含5000)报销30%,5000—10000(含10000)报销40%,10000—15000(含15000)报销50%;15000—50000(含50000)报销80%,50000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医保救助工程(四次报销)

[1]对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缴费资助标准。2017年对农村贫困人口每人资助50元,低保贫困户每人资助90元,五保户全额资助。自2018年起,对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参保费用,贫困人口每人资助100元,低保人口资助130元,五保户全额资助。

[2]对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病种进行补助。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市定19个病种和我县定的布鲁菌氏病共20个病种)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由“医保救助工程”按7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实行定点管理。原则上在县域内治疗,以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

[3]对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进行补助。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门诊(10个病种)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医疗费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由“医保救助工程”分别按70%、6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困难群众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实行定点管理,原则上不出市,以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

[4]对困难群众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困难群众患病在市内乡镇卫生院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合规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由“医保救助工程”分别按85%、80%、70%给予补助,不设封顶线。通过以上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按规定进行救助或由慈善机构给予救助。

[5]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服务优惠幅度。农村贫困人口在县乡医疗机构就医,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即优先就诊、取药、检查和双向转诊等便捷服务;免收县内救护车院前急救费用;免收由个人承担部分的挂号费、一般诊疗费、床位费;免费享受签约医疗与健康管理服务;在县城内医疗机构住院免交押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服务。

[6]实施时间:“医保救助工程”2017年7月1日起实施,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文件中封顶金额按半年计算。

*报销流程: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县域内的一、二、三、四次报销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即参保人员在任意一家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在一个窗口能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三次报销的钱。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在市内乡镇卫生院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能领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保救助工程”四次报销的钱。

2、民政局

【医疗救助(五次报销)】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医保救助工程”四次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即第五次报销。

医疗救助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特困供养人员全额资助;二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合规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定点医院住院的城乡低保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剩余合理自负费用的70%的比例进行救助;分散供养人员按剩余合理自负费用的80%救助,集中供养人员按剩余合理自负费用90%的比例进行救助

【农村低保】2016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2960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达到132元。低保对象A类每人每月170元,B类每人每月135元,C类每人每月100元。

2017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3250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达到142元。低保对象A类每人每月190元,B类每人每月145元,C类每人每月11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予以救助供养。

2017年,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3500元。

    【孤儿和困境儿童救助】2017年1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

    残疾人补助2016年1月1日起,推行残疾人补贴救助政策。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为有残疾证且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为持有三四级残疾证且是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月60元;③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并且是低保对象,两项补贴都可享受,即每人每月120元。

    3、教体局

    【学前教育】按照年生均600元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并按照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义务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基础上,按照年生均小学生1000元、初中生1250元标准对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普通高中教育】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并按照每生每年24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

    【高等教育】对在本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6000元、1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

    4、住建

    【危房改造】我县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确定的补助对象重点是①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③低保户④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补助标准。1、C级危房维修:1万元以内(含1万元);2、D级危房重建:①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1.2万元--3万元;②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1.4万元--4万元;③以政策兜底解决住房安全的特困户,按照改造房屋面积下限标准全额保障。

   5、卫计委

    【计划生育奖励奖扶、特扶】独生子女或双女户父母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960元。

【县域内就医先诊疗后付费】贫困户县域内就医先诊疗后付费,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应付费用即可(2017年逐步开展实施)。

    6、供电公司

【低保五保电费减免】低保、五保用户每月减免10度电费。

7、残联

残疾人证办理】自2017年6月5日起,我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残疾人免费办理残疾人证。

贫困残疾人大学生资助】当年全日制院校录取的贫困

残疾人大学生凭残疾人证、录取通知书、个人申请表,每名贫困残疾人大学生一次性领取资助2000元。

免费就业培训】对全县持有残疾人证,就业年龄在

16-59周岁、生活能够自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

备注:若政策有变动,以新政策为准。

201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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