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官吏,是我国古代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因此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我国古代选拔官吏制度大约开始于周朝。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争霸图强,纷纷打破原来官爵世袭的制度,按照“选贤任能”、“论功赏爵”原则来选拔官吏。汉代在选拔官吏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已经形成明确的选拔官吏制度,即“察举、征召”制度。所谓“察举”,是丞相、列侯、刺史等推举的人才经过朝廷考核后,任以官职。所谓“征召”,就是朝廷征召那些有一定能力而又不肯出仕的人才,由皇帝召见,确有才能,即授予官职。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推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其办法是:州、郡、县的中正官负责考察本籍士人,评定出品级,供吏部选官参考。所谓“九品”,是根据德才和门第,将士人分成九个等级,从一品至九品。由于中正官全由士族控制,则形成评定士人品级重门第、不重视真才实学的情况,九品中正制成了士族地主垄断选举的工具。
唐代具有严密而完备的官吏考核制度,以“四善二十七最”作为对官吏的考核标准。所谓“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始勤匪懈”,这是各级官吏的道德规范。“二十七最”则规定了考核百官职守的具体标准。各个部门的长官依据这一考核标准,每年评定属官的行状,分别列为九等,并给予一定的奖惩。宋代由于没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官吏们只要在任内不出错就可升迁,因而各级官吏苟且因循,坐待升迁。元代则沿袭了历代汉族地主政权的考核制度。
明代官吏考核制度更趋完善,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通过“考察法”来实现的。所谓“考察法”,即按“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八法考察官吏。考察又分为“京察”和“大计”。“京察”是每隔六年对中央官员进行考察以决定去留。从州县到府道司,三年一次,层层考察属官,再汇总至督抚复核,造册上报吏部。这种考察地方官的制度称为“大计”。明代中后期政治腐败,致使严格的官吏考核制度逐渐成为虚文。清代继续沿用明代的“京察”和“大计”制度,并一概改为三年举行一次。
古代社会末期,随着官僚集团的日益腐败,考核制度的作用也愈来愈小,最后终于名存实亡。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