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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王制》今译三?(华夏复兴堂诵读本)

《礼记 王制》今译三 (华夏复兴堂诵读本)

(2011-03-29 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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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礼记》学习资料

5.33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duo2]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can1]相得也。注:得猶足也。

無曠土,無游民,食節事時,民咸安其居,樂[yue4,le4]事勸功,尊君親上,然後興學。

注:立小學、大學

【凡安居百姓,度量地形以立城邑,考量土地以居住百姓,地形、城邑、民居,必三者相互備足。無荒蕪之土地,無惰游之民,飲食用度有節制,公共建設及民俗活動合於時節,民皆安於家居,樂於本業,勤勉事功,尊敬國君,親近上級,然後可以設立小學、大學。案:這是行有餘力,則以學文的意思。】

 

5.34

司徒脩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徳,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徳以同俗,養耆老以致孝,恤孤獨以逮[dai4,di4]不足,上賢以崇徳,簡不肖[xiao4]以絀[chu4]惡。

注:司徒,地官卿,掌邦教者。逮,及也。簡,差擇也。

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吿。

注:帥,循也。不循教,謂敖狠不孝弟者。司徒使鄉簡擇以告者,鄉屬司徒。

耆老皆朝[chao2]于庠[xiang2]。元日,習射上功,習鄉上齒,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yu4]執事焉。

注:將習禮以化之,使之觀焉。耆老,致仕及鄉中老賢者。朝猶會也。此庠謂鄉學也。鄉謂飲酒也。鄉禮,春秋射,國蜡[zha4]而飲酒養老。

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注:中年考校,而又不變,使轉徙其居,覬[ji4]其見新人,有所化也,亦復習禮於鄉學,使之觀焉。

不變,移之郊,如初禮。

注:郊,鄉界之外者也。稍出逺之,後中年又為之習禮於郊學。

不變,移之遂,如初禮。

注:逺郊之外曰遂,遂大夫掌之。又中年,復移之使居遂,又為習禮於遂之學

不變,屏之逺方,終身不齒。

注:逺方,九州之外。齒猶録也。

【地官卿司徒,修六禮以納民性於法度,明父子、兄弟、夫婦、君臣、長幼、朋友、賓客之七教以使民皆得其所。整齊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數、制之八政,以防奢侈過度。齊一其所行之道,所安之所,以同國之風俗。敬養耆老以勸民孝道,存恤無父無子之人,以逮及不足。崇尚賢人,以尊崇能躬行之人,將不肖之徒示眾,以黜退惡人。命鄉學之官擇其不循教化,傲恨不孝悌者上告。司徒乃組織致仕之大夫及鄉中老而賢者,會於鄉學。擇吉日,行射禮,以中者居上;又習鄉飲酒禮,如春秋習射或夏十月國蜡之時,以尊老年,大司徒領賢俊之士,為之執事。欲令不率教者,知賢者、老者之尊嚴,且知俊賢之厚望,庶幾有所悔悟。間一年而考校,仍不悔改,則右鄉之人移於左鄉,左鄉之人移於右鄉,遷徙其居處,是爲了給他新的機會,希望見到新人,可以自新而有所更化,亦復習禮於鄉學,使之觀焉。間一年還不變,則遷徙至鄉界之外而郊內之地,依舊習禮於郊學如前。間一年還不變,則移於遠郊之外謂之遂,習禮於遂之學如前。間一年還不變,則摒棄之於野外,眾生不得與人序齒,即不以化內之民待之。案鄭注謂屏之九州之外,竊以為九州之外則無所謂序齒,且前既移於遂,此外便是野地。野地為移民所往來,能食力則井田之,不能則自去,已非王化所及。】

 

5.35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

注:移名於司徒也。秀士,鄉大夫所考有徳行[xing4]道藝者。

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注:可使習禮者。學,大學。

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

注:不征,不給[ji3]其繇[yao2]役。造,成也,能習禮則為成士。

樂正崇四術,立四教。

注:樂[yue4]正,樂官之長[丁丈反zhang3],掌國子之教。虞書曰:夔[kui2],命女[ru3]典樂,教胄子。崇,髙也。髙尚其術,以作教也。幼者教之於小學,長者教之於大學。尚書傳曰:年十五始入小學,十八入大學。

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

注:順此四術而教,以成是士也。

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

注:春夏,陽也。詩樂者,聲,聲亦陽也。秋冬,隂也。書禮者,事,事亦隂也。互言之者,皆以其術相成。

王大子、王子,羣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秀皆造焉。

注:皆以四術成之。王子,王之庶子也。羣后,公及諸侯。

凡入學以齒。

注:皆以長幼受學,不用尊卑。

將出學,小胥、大[tai4]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于大[tai4]樂正,大樂正以吿于王。

注:此所簡者,謂王大[tai4]子、王子,羣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di2]子。大[tai4]胥[xu1]、小胥,皆樂官屬也。出學,謂九年大成,學止也。

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不變,王親視學。

注:亦謂使習禮以化之。不變,王又親為之臨視,重棄賢者子孫。此習禮皆於大學也。

不變,王三日不舉。

注:去食樂,重棄人。

屏[bing3]之逺方,西方曰棘[以注讀bi1],東方曰寄,終身不齒。

注:棘當僰[蒲北反bo2]。僰之言偪[bi1],使之偪寄於夷戎。不屏於南北,為其大[tai4]逺。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吿于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

注:移名於司馬。司馬,夏官卿,掌邦政者。進士,可進受爵禄也。

 

【司徒命鄉大夫考論鄉學之有德行、道藝的秀士,登名於司徒,稱為選士。德行謂敦行孝友之賢者,道藝謂多才藝之能者。司徒考論選士之俊秀可使習禮者,升入太學,名曰俊士。升於司徒而學成者,不必服徭役於鄉校。升於太學而學成者,不必服徭役於司徒,稱為造士。樂正掌國子之教,以崇高詩書禮樂四術,以此立為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四術而教,以成就太學之士。春教以樂,夏教以詩,秋教以禮,冬教以書。此謂大概所主,其實四時皆有四教,經文互言之,明其道術相須而成。王之太子、王子(即庶子),諸侯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嫡子,及國之俊秀之士皆以四術成就之。凡入太學,皆以長幼受學,不以尊卑,王之太子亦與士序齒。九年學成之際,小胥、大胥、小樂正擇不順教令者,以告於大樂正,大樂正以告於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使習禮樂而化之。不改,王又親自臨視太學。還不變,王三日不殺牛,去樂。摒棄之於遠方,逼迫、寄居於夷戎之中。大樂正論造士之俊秀者,以告於王,而登名於司馬,稱為進士,謂可以進受爵祿也。】

 

5.36

司馬辨論官材。

注:辨其論,官其材,觀其所長。

論進士之賢者,以吿於王,而定其論。

注:各署其所長。

論定然後官之。

注:使之試守。

任官然後爵之。

注:命之。

位定然後禄之。大夫廢其事,終身不仕,死以士禮葬之。

注:以不任大夫也。

有發,則命大司徒教士以車甲。

注:乘兵車,衣甲之儀。有發,謂有軍師發卒。

【夏官卿司馬辨證大樂正之考論,觀進士之所長,所宜何官。論定後,不堪者黜退,擇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以為定論。論定然後授官,試其能否勝任職守。堪任此官,然後爵命之。既受爵位,有職位,然後與之俸祿。若大夫不堪其任而敗公事者,終身不得入仕,死則以士禮葬之。國有軍旅,發士卒,則命大司徒教士以乘兵車及衣甲之容。】

 

5.37

凡執技,論力,適四方,臝[luo3]股肱[gong1],決射御。

注:謂擐[音患,音宣]衣出其臂脛[jing4],使之射御,決勝負,見[xian4]勇力。

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

注:言技謂此七者。

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

注:欲專其事,亦為不徳。

出鄉不與士齒。

注:賤也。於其鄉中則齒,親親也。

仕於家者,出鄉不與士齒。

注:亦賤。

【凡執道藝以事上者,或論其力,能奔走四方,裸露臂膀,以射御決勝負,見勇力。或為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凡以執技以事上者,各專其事,不得兼有兩事,不得改變其官職。雖工作於公家,在故鄉之外不得與士序齒,必位於其後。但在鄉中則序齒,以親親之故。工作於大夫之家者,離開其故鄉,亦不與士序齒。】

 

5.38

司寇正刑明辟[bi4今讀pi4],以聽獄訟。

注: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婢亦反],罪也。

必三刺。

注:以求民情,斷其獄訟之中[zhong1,zhong4]。一曰訊羣臣,二曰訊羣吏,三曰訊萬民。

有旨無簡不聽。

注:簡,誠也。有其意,無其誠者,不論[lun4]以為罪。

附從輕。

注:附,施刑也。求出之,使從輕。

赦從重。

注:雖是罪可重,猶赦之。

【秋官卿司寇以刑書正刑法明罪狀,以聽治獄訟。聽訟之時,刑法宜慎,不可專斷,必以三刺之法求民情,斷獄訟之公正,一曰訊羣臣,二曰訊羣吏,三曰訊萬民。有動機而無法證實其罪的,不論以為罪。量刑可重可輕,則從輕者。遇大赦,則當赦免其可寬赦的重罪。】

 

5.39

凡制五刑,必即天論。

注:制,斷也。即,就也。必即天論[lun2],言與天意合。閔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即或為則,論或為倫。

郵[you2]罰麗於事。

注:郵[you2],過也。麗[li4],附也。過人罰人,當[dang1]各附於其事,不可假[jia3]他以喜怒。

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

注:權,平也。

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liang4]以别之。

注:意,思念也。淺深,謂俱有罪,本心有善惡。

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

注:盡其情。

疑獄,汜[fan4]與衆共之,衆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bi4]以成之。

注:小大猶輕重。己行故事曰比。

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

注:史,司寇吏也。正於周,鄉、師【疏謂鄉士、士師】之屬,今漢有正平[彼命反]丞,秦所置。

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ji2]木之下。

注:周禮,鄉、師之屬: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yao4,yao1]之,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朝,王之外朝也。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

大司寇以獄之成吿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

注:王使三公復與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周禮:王欲免之,乃命公會其期。

三公以獄之成吿於王,王三又,然後制刑。

注:又當作宥。宥,寛也。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凡制定五刑,必以天道論之,與天意合,不可只凴人情之私意。論人之過及處罰人,當各有當下事實可徵驗,不得以喜怒無憑據定罪。凡聽治入於五刑的爭訟,必體諒其父子之親,如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子為父復讎之類;必有維護君臣之義,如為其君而犯我君,雖在死刑,當恕其忠君之義,以勸天下人。以為道義秩序之衡平。盡己之思慮,以罪之輕重次序,謹慎測度罪人本心之善惡程度,以區別對待。當盡己之聰明,又用其忠恕仁愛之心,以盡其真心。又難斷之訴訟,廣泛與眾人共同討論之。眾人皆疑,則當寬赦之。必考察案例之輕重,以成判詞。司寇之吏已成判詞及罪人供狀,以結案告於鄉士、士師之屬,正聽之。正以結案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於王之外朝的棘木之下。大司寇以判決結果告於王。王命三公再次與司寇及鄉士、士師一同衡平之。三公以判決結果告於王。王三次寬宥,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5.40

凡作刑罰,輕無赦。注:法雖輕,不赦之,為人易犯。

刑者,侀[xing2]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注:變,更也。

析言破律,亂[luan4,xun2]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

注:析言破律,巧[qiao3,起教反]賣法令者也。亂名改作,謂變易官與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蠱[gu3]及俗禁。

作淫聲異服,竒技竒器以疑衆,殺。

注:淫聲,鄭衛之屬也。異服,若聚鷸[yu4]冠瓊弁[bian4]也。竒技竒器,若公輸般請以機窆[bian3]。

行[xing4]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衆,殺。

注:皆謂虚華[hua1,hua2]捷給,無誠者也。

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衆,殺。

注:今時持喪葬築蓋,嫁取卜數文書,使民倍禮違制。

此四誅者不以聽。

注:為其為害大而辭不可習。

【凡用刑罰,雖輕無赦免,蓋防人有僥幸心也。刑者,施於人之形體也。形體一成,則不可改變,故君子盡心以斷之。巧言以破壞法令者,變易官家供給使用的物的名子或變更其法度者,行邪道如巫蠱俗禁以亂政者,皆殺。作過度誘人而不能返於正道的音樂,及怪異不合制度的衣服者,發明違背禮制之巧妙奇異技能或器械者,皆殺。行為虛偽而守之堅固,言論詐偽而人不能辯,學非正道而所學又多,順為非之事而能取榮於人,皆善辯而虛華不實之徒,以此使民眾懷疑本俗,不安本業者,殺。假托鬼神吉日或卜筮之說以使民違背禮制的,殺。在此四類者,不與眾庶共聽之,以其言說民眾不能習察也。】

 

5.41

凡執禁以齊衆,不赦過。

注:亦為人將易犯。

有圭璧金璋[zhang1]不粥於市,命服命車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犧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

注:尊物非民所宜有。戎器,軍器也。粥,賣也。

用器不中[zhong4]度不粥於市,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麤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姦色亂正色,不粥於市。

注:凡以其不可用也。用器,弓矢耒[lei3]耜[si4]飲食器也。度,丈尺也。數,升縷多少。

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

注:不示民以奢與貪也。成猶善也。

五榖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

注:物未成,不利人。

木不中伐不粥於市。

注:伐之非時,不中用。周禮: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

禽獸魚鼈不中殺,不粥於市。

注:殺之非時,不中用。月令:季冬始漁。周禮:春獻鼈蜃[shen4]。

關執禁以譏,禁異服,識異言。

注:關,竟[jing4]上門。譏,呵[he2]察。

【凡用禁令以整齊眾人,不得寬赦其過犯。圭璧金璋,命服命車,宗廟之器,犧牲,戎器,不得賣於市場,蓋尊物非百姓所宜有。日用之器,若弓矢、耒耜、飲食器之類,製作不合法度者,割刀、棧車之類不合法度者,布帛之經緯密度及幅寬不合規定者,及顏色不正以亂正色者,皆不得賣於市場。織錦文繡及珠玉、精美之器,不得賣於市場,不示民以奢侈也。五穀不以時收穫,果實未熟者,不得賣於市場。以其物未長成,恐吃了生病。非時砍伐之木,不得賣於市場。禽獸魚鱉非捕捉之時而得之者,不得賣於市場。邊境上的門關,應執此禁戒之目,以呵察往來商旅,并禁著異服之人,記錄口音不同之人。】

 

5.42

大[tai4]史典禮,執簡記,奉諱惡。

注:簡記,策書也。諱,先王名。惡[wu4],忌日,若子卯。【周禮屬小史、誦訓】

【大史掌管禮籍,執策書,進告先王之名(去世後乃為諱,除廟中祝告外,皆當避而不言)及忌日。】

 

5.43

天子齊[zhai1]戒受諫。

注:歳終,羣臣奏歳事,諫王當所改為也

司會[kuai4]以歳之成質於天子。

注:司會[kuai4]冡宰之屬,掌計要者。成,計要也。質,平也。平其計要。

冡宰齊戒受質。

注:質,王受之。

大樂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從質於天子。

注:大樂正於周,宗伯之屬。市,司市也,於周,司徒之屬。從,從於司會也。

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齊戒受質。百官各以其成質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質於天子。

注:百官,此三官之屬。

百官齊戒受質。

注:受平,報也。

然後休老勞[lao4]農,

注:饗養之。

成歳事,

注:斷計要也。

制國用。

【歳終,羣臣總結一年之事,王齋戒,接受其意見。司會以一年之統計資料質證於天子,聽天子平量之。冢宰齋戒助王平定之。大樂正、大司寇、司市以其管轄範圍的統計資料,隨司會質於天子。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齊戒,受其屬官之上計。三官之屬各以其年終統計平正於三官。然後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以百官之上計上奏,聽裁量於天子。百官齋戒,受天子考訂之歲會。然後正當周之十二月蜡祭之時,乃行養老之禮,百姓飲酒娛樂,斷一年收成,以制來歲用度。】

 

5.44

凡養[yang3,yang4]老,有虞氏以燕禮,夏后氏以饗禮,殷人以食[si4]禮,周人脩而兼用之。

注:兼用之,備隂陽也。凡飲,養陽氣。凡食[si4],養隂氣。陽用春夏,隂用秋冬。

五十養於鄉,六十養於國,七十養於學,達於諸侯。

注:天子諸侯養老同也。國,國中,小學在王宫之左。學,大學也,在郊。小學在國中,大學在郊,此殷制明矣。

【天子養老有三:養三老五更,養為國死難者之父祖,養致仕之老,養庶人有德之老。有虞氏(舜)養老以燕禮,一次獻酒,然後坐而飲酒至醉,諸于歡樂。夏王以饗禮,酒肉陳列而不食,尊卑酬酢盡禮然後食。殷人以食禮,不飲酒,烹太牢而食之。周人兼用三代之禮,春夏燕禮、饗禮,秋冬用食禮。殷制,五十歲者養於鄉學,六十者養於國中小學,七十者養於郊之太學,天子諸侯養老之禮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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