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广东省地税局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读该办法,对现行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进行了明确,彻底明确了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与非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税费情况。
在探索破解自然人税收征管难题、制定自然人税收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广东又一次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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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拥有应税财产,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包括:
(一)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的,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包括向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取得下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拥有或管理应税车船的,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五)拥有、承典、代管或使用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的,应依法缴纳房产税。
(六)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非免税土地的,或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在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依法缴纳契税。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九)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书立、领受、使用下列应税凭证的,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1.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十一)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十二) 其他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第八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地税机关报送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性别、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自然人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及时从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获取自然人纳税人收入、财产、投资等涉税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要探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与税收风险的联动管理机制,将风险应对结果等作为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地税机关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自然人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要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自然人纳税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地税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地税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理办法》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四章“分类分级管理”,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自然人纳税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按照省、市地税机关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纳税人。一般自然人纳税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以外的自然人纳税人。”
分类的目的在于分级管理。《管理办法》提出了具体思路:“对于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以省、市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以省、市、县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应对。一般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由县地税机关按照便利自然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组织实施。”
专题研究表明:我国高净值自然人主要分布在东部省市,税源集中在股票、基金、房地产等领域。结合广东和部分省市2014年-2015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纳税情况分析:京、沪、粤、苏、浙等五省市高净值人数占全国高净值人数的近七成,其中广东占全国比重为16.86%;股票、基金、房地产、信托等占高净值人群境内可投资资产比重约45%;年所得12万元—50万元区间的人数和纳税额,占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总人数和纳税总额的比重最大,以广东为例,该区间2014年人数占93.6%、纳税额占67.4%,2015年分别占93.6%、74.2%。
分级分类管理的基础是涉税信息管理。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也对此提出了明确的思路。
《管理办法》第二章“涉税信息管理”中提出,地税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自然人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及时从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获取自然人纳税人收入、财产、投资等涉税信息。
地税机关要将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投资信息以及申报纳税信息等涉税信息按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归集,实行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一人一档管理。
此举正是税务界人士反复强调的增强税源监控力度、完善配套监控措施之一,即通过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形成全国统一的承担纳税(费)义务的自然人信息库和自然人税收征管基础平台,为即将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财产税深化改革等奠定前期基础,提供数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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