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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法院
中国法院网讯   2006年至2007年4月1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2件,其中以协调和解方式结案的有3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9.6%,有力地钝化了官民矛盾。

    该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过协调和解手段增进了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缺陷或错误的,不仅是简单的的一判了之,而是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赢得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力争使其改变行政行为,对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而相对人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全面,对自己的问题认识不到位而起诉的,向其宣传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实体正确、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辩法析理,做好行政相对人的工作,消除其对行政机关的误解,促使其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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