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肖太寿财务工作室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工程造价是税前工程造价 税前工程造价×11%)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
4、由于一般情况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A
6、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行采购材料物质中有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泥土抵扣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0%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3%÷(1+3%)×30%=7%×A
(0.10171 0.873)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7、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A
8、分析结论
甲供材料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1)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2)从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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