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函〔2007〕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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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职工办理因病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因病退休手续.合理控制提前退休,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职工办理因病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达到病退年龄条件的企业职工,本人要求病退的,应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由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提出报告,并报送申请病退人员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同时,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因病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病退年龄.缴费年限条件的,按规定审核办理病退手续。
申请病退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之日,作为核定其病退年龄和缴费年限及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二.达不到病退年龄条件的企业职工,本人申请退职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有关政策规定,并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的程序审核办理。
申请退职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之日,作为核定其缴费年限和有关待遇的依据。
三.已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国家作出新的规定前,不得作为原企业的职工办理因病退休。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员工因病退休、退职政策及办理流程说明
一、因病退休、退职政策
1、因病退休条件。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无论干部还是工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本人申请因病退休,同时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2、退职条件。达不到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本人申请退职,同时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
3、因病退休、退职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之日,分别作为申请病退人员核定其病退年龄和缴费年限及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和申请退职人员核定其缴费年限和有关待遇的依据。因病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和《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确定。
二、因病退休、退职的办理
1、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员工,首先向单位提出因病退休、退职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报告,并报送有关人员名册等材料;同时,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因病退休、退职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手续。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员工所在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报告(正式文件);
⑵《山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扫描后下发各行);
⑶员工近两年病历(门诊病历要求原件,住院病历可以为复印件);
⑷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请鉴定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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