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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共卫生管理权与民众自由权利的博弈——基于“雅各布森诉马萨诸塞州案”的解读

·医疗卫生·


美国公共卫生管理权与民众自由权利的博弈

——基于“雅各布森诉马萨诸塞州案”的解读


内容提要 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初,工业、城市社会的到来对美国政府的公共卫生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各级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展开的管控与民众的个人权利发生冲突。其中,以强制接种政策引发的反接种运动最为典型。“雅各布森诉马萨诸塞州案”作为这场运动在司法领域斗争的高潮,折射着美国社会转型时期公共卫生领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艰难平衡。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州政府利用治安权维护公众健康的权威性,并为防范政府以公共卫生之名侵犯个人权利搭建了约束性框架。案件确立的司法原则影响着此后美国公共卫生法律的走向。该案成为美国公共卫生法律中的里程碑。案件判决后,反接种斗争舞台的转移表明,仅仅依靠权力的合法性并不能赢得公众对强制性公共卫生政策的信任。

关键词 美国公共卫生史 公共卫生 自由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 雅各布森案


  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美国政府的公共卫生管理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张,这与崇尚个人“自由”的美国社会发生冲撞,并在“疫苗种”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20世纪初,马萨诸塞州的强制接种政策引发了“雅各布森诉马萨诸塞州案”(以下简称“雅各布森案”)。该案既是美国反接种运动在司法领域斗争的高潮,也是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在公共卫生领域对社会公益与个人自由的博弈做出回应,其判决结果对美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影响深远。
  国外学者对“雅各布森案”的研究集中于法学界,主要对案件产生的法学意义及是否适用于新世纪的美国社会展开讨论。历史学者局限于案件与疫苗接种争端关系的考察,对案件发生的宏大背景、审理过程及历史影响缺乏细致研究。国内关于美国公共卫生史的研究刚刚起步,相关研究集中在美国早期史中的天花传播;英国疫苗接种涉及的个人自由等问题,对此案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19世纪末20世纪初面对天花疫情,美国政府采取的一项看似平常的疫苗接种政策缘何会引发轩然大波?“雅各布森案”作为一件地方性判案为何会引起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视,进而引出一场平衡公共卫生权力与个人自由权利的尝试;最终案件将如何牵动未来美国公共卫生事业的走向,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思考。有鉴于此,本文利用“雅各布森案”的诉讼文件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书等原始文献,将该案置于美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政治和司法文化语境中进行考察,关注政府权力扩张与反接种运动在本案中的重要作用,分析美国司法系统在平衡政府公共卫生管理权与民众自由权利中的努力及影响性因素,阐明该案在美国公共卫生领域的里程碑意义,希望能为我们从公共卫生视角理解当时美国社会的变动提供一些思路。

一、政府治安权力
的扩张与反接种运动的兴起

  美国公共卫生史上,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疾病预防与保障民众健康的政策制定与实施中扮演着格外重要的角色。联邦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州享有的权力,由各州政府或人民保留”。尽管宪法中的“默许权力”(Implied powers)原则为联邦政府的权力延伸提供了可能,但联邦政府不干预地方事务的自治传统长期延续。在公共卫生领域,比起受到较多权力限制的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它授权的地方政府在保护公众健康方面具有更为广泛、直接的权力。这一特征在二战前的美国公共卫生权力结构中尤为明显,也与同期英、法、德等国中央政府在公共卫生事务中呈现的强大权威形成对照。各州在公共卫生领域享有的权力,来源于一项非常古老的权力——治安权(Police Power)。
  治安权由州最高权力“主权”衍生而出,是各州维护、推动本州人民健康、安全、道德及公共福利,进而展开管理、制定法律的内在本质权力。这项权力源自古罗马法,在英国普通法中亦有表述。建国后,各州正是依据治安权制定和实施各种捍卫居民健康的公共卫生法律。1792年马萨诸塞州通过立法将居民健康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正是州政府运用治安权力管理公共卫生事务的具体体现。治安权具有至高的主权性质,源于这一权力的各项公共卫生法一般将约束力和强制力作为运行手段。
  19世纪后半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为治安权扩张创造了条件。工业文明在创造巨额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非止一端的社会问题。民众的健康问题与贫穷、犯罪、政治腐败等一起成为城市社会混乱的表征。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以治安权为代表的州权在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展开扩张。在公共卫生领域,各州先后增设公共卫生局、慈善事业局等重要公共机构。进步运动兴起后,改革者否定了政府与自由对立的传统认识,积极推动州、县立法机关针对工业社会出现的全新问题展开管控。正如1904年法律学者厄恩斯特·弗罗因德在其巨著《治安权》中所言:“治安权在过去的三四十年间急剧扩张,这种势头至今尚未停止。”此时,以维护居民健康为目标的公共卫生既是治安权力扩张的重要领域,也是治安权力扩张的重要依据。从移民医学监测,工厂、矿业部门健康与安全监督,再到城市出租屋的卫生立法以及纯净牛奶标准的设立等,政府对民众健康管制的触角延伸到众多全新领域。其中,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围绕天花预防,将行政管控的边疆直抵居民身体的“强制接种政策”尤其令人瞩目。
  天花是从“旧世界”传入的一种传染病,曾给美洲印第安人带来极高的死亡率。18世纪初“人痘”接种技术首次介绍到北美殖民地,但由于效果和安全性不尽如人意,并未得到普遍采用。1800年当更为安全可靠的“牛痘”接种法引入后,很快在一些公共卫生传统较好的州展开应用。1855年马萨诸塞州政府依据治安权颁布了全美首部强制接种法。到19世纪90年代,随着治安权力增长,一些州也相继颁布类似的疫苗接种法。这些政策要么将接种作为获得公立教育的必要条件,要么对拒绝接种者处于罚款、拘役等处罚,抑或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强迫接种。尽管各州措施力度不同,但多数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19世纪末,以废除强制接种法为主要目标的反接种运动在美国兴起。反接种者成分复杂。一支是那些遭遇接种事故的普通民众。那时牛痘接种仍有风险,接种操作不当、疫苗污染等问题,都可能引发疾病感染或并发症。接种引发的身体不适还经常影响工人正常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美国反接种运动著名活动家洛拉·利特尔曾回忆,正是因为1895年其独子死于接种并发症,让她坚定地走上了反接种道路。另一支是医生群体中的非正规行医者。19世纪美国医学派别众多。早期正统医学所主张的催吐、放血等对抗疗法令人恐怖、难以奏效,一些信奉顺势疗法、折衷疗法等相对温和疗法的医生组成了反对正统医学的非正规医学派。1847年正统医学主导的美国医学会成立后,两派围绕治疗方法展开激烈论战。当正统医生支持的疫苗接种技术获得政府认可并被强力推行时,很快受到非正规医学派的激烈反对。他们质疑接种技术的效果,提倡改善公共卫生、主张水疗等自然疗法。
  南北战争后,美国个人权利意识强化,一些倡导民主、反对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社会改革者会聚到反接种阵营中。反接种者抗议的焦点不再局限于接种的安全性和治疗效果,更多强调强制接种的反民主本质。南北战争及战后重建时期,美国社会对于“自由、平等”的高度重视,使得各种受到排斥的群体纷纷借助“奴隶解放”及“自由”话语展开改革诉求。“自由”也成为反接种者崭新的斗争话语。他们认为个人对自身健康的掌控以及父母对儿女健康的管理构成了“自由”的重要内容,而强制接种政策是政府对个人身体的“奴役”。鉴于斗争宏旨的相似性,一些知名的废奴主义者,如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等都成为反强制接种的支持者。这样的社会氛围不仅让那些原本质疑接种安全性的反接种者更加坚定,甚至天花接种的支持者也开始反思强制接种政策是否与个人自由相背离。于是,原本限于公共卫生领域的反接种呼声到19世纪末汇入更为宏大的社会改革潮流中。
  反接种运动回应着同时代美国其他社会改革运动。19世纪90年代平民主义崛起。共同的社会环境促使反接种者接过平民主义维护民众权益,反抗特权精英的旗帜,从更为宏大的社会政治层面思考原本属于医学卫生范畴的接种预防政策。1894年,马萨诸塞州的正统医学派推动州议会通过法律规定医生必须具有政府颁布的行医执照,规定只有“执照”医生拥有接种资格,限制非正规行医者的诊疗活动。反接种者指出,接种活动既是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权力扩张的体现,也是正统精英医者树立职业特权的过程。政府与“执照”医生利益上的一致性,为接种领域的特权提供了可能。当时,众多反接种者会聚到反医学垄断的大旗下,将行医执照看作对个人权利和科学进步的威胁,认为行医执照政策的本质是政府将一项特权授予部分医生,而强制接种政策正是这种特权行使的直接后果。尽管反接种派、平民主义者以及随后的进步派都注意到垄断对社会秩序的扰乱,但对于如何规范垄断却有不同的认识。进步运动时期,进步派重新解释政府与“自由”的关系,将适度的政府干预视为维护个人“自由”的途径。反接种者对政府干预的“适度性”持怀疑态度。他们不仅将强制接种政策看作政府干预个人健康事务的典范,还将政府视为利益集团阴谋的参与者。他们认为卫生官员、疫苗制造商以及职业医生组成了庞大的“牛痘辛迪加”垄断着天花预防工作。
  司法斗争构成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反接种运动的重要形式。内战后颁布的一系列宪法修正案,重新定义了美国人所享有的“自由”定义和范围。特别是1866年国会通过了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等内容的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这为反接种者在司法领域实现自己的目标提供了希望。1875年以前,司法判例中极少出现因公共卫生措施侵犯公民权利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少数涉及疫苗接种政策的司法案件,也主要围绕商业利益和财产纠纷展开诉讼。但到了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初,因接种政策引发的司法案件明显增多,反接种者普遍援引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将个人权利与自由作为重要诉求。于是,利用宪法工具在司法领域寻求突破成为反接种者的重要斗争方式。即将登场的“雅各布森案”,作为这场反接种运动的高潮,正是美国社会面对治安权扩张,试图在宪法框架下寻求个人自由权与政府卫生权间的平衡所展开的尝试。

二、“雅各布森案”
的缘起与马萨诸塞州的司法审判

  19世纪90年代末天花疫情再次登陆马萨诸塞州。为遏制持续走高的疫情,马萨诸塞各地政府很快在州议会授权下将天花疫苗接种作为主要应对之策。1902年,天花病例增幅达到顶峰,全州染病2,314例,死亡284例。面对严峻的健康危机,波士顿附近的剑桥市卫生局依照法律要求对未接种居民展开接种,并对拒绝接种者处以5美元罚款。当地牧师亨宁·雅各布森(Henning Jacobson)不但拒绝接种,还拒不缴纳罚款。剑桥卫生局将他告上法庭。雅各布森在东米德尔塞克斯县第三地区法院审理中声称,自己在移民美国前,幼年时便在瑞士接种,接种后身体曾产生极度不适,而且他的孩子在接种后也产生过不良反应。雅各布森认为,鉴于自己的特殊经历,强制接种政策应该为其提供豁免。但在法官看来,马萨诸塞州接种法虽为儿童提供健康豁免,但并未规定成年人享有类似权利。因此,法院判定雅各布森有罪,并按照接种法令对其处以5美元罚款。雅各布森不服判决,案件上诉至东米德尔塞克斯县高级法院。

  此时,“马萨诸塞反接种社团”的重要成员詹姆斯·皮克林成为雅各布森的代理律师。皮克林出身律师世家,认为强制接种政策是政府对人民生活的严苛管控。他经常在反接种案件中,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被时人视为马萨诸塞反接种社团在司法战场的代理人。此前,雅各布森的辩护理由仅仅是接种有害其健康。皮克林代理案件后,开始利用反接种主义者的各种主张丰富雅各布森的申诉理由。在雅各布森提交给县高级法院的十四条上诉缘由中,充斥着马萨诸塞反接种社团的各种诉求。如,接种技术可能给接种者带来身体损伤、疾病甚至造成死亡;疫苗污染时有发生;环境卫生和隔离才是预防天花的有效方法等。皮克林试图以此向法院证明剑桥卫生局的法令并不合理。不过法院认为,这些辩护理由与雅各布森本人并不存在实质联系,最终维持了原判。

  1903年3月17日,雅各布森在“马萨诸塞反接种社团”的支持下,将案件上诉到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该法院在美国司法领域一向地位独特。它历史悠久被视作西半球最古老的法院。19世纪法院的判决一直引领着美国普通法的发展。当“雅各布森案”上诉至此,“马萨诸塞反接种社团”自然对其寄予厚望。他们将“雅各布森案”与此时上诉至州最高司法法院的另一起接种争端“皮尔案”一起作为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州最高司法法院的判决,促使政府在强制接种法中为成年人增设“健康豁免权”。尤为重要的是,在反接种团体看来,案件成败将牵涉一个重要的司法议题,即代表社会公益的政府权力---治安权与公民个人“自由”之间是否应该做出平衡。

  19世纪美国司法界普遍认同“人民福利是至高法律”和“利己不损人”的法律原则,以维护社会公益为宏旨的治安权被赋予极高权威,甚至当检疫法、污秽清除法等公共卫生法律与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各级法院也往往站在治安权一边。1866年,美国国会通过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虽然修正案的初衷是为解决奴隶制的遗留问题,但修正案的语言和确立的法律原则适用于所有美国公民。这使得联邦宪法不仅是一个规范联邦与州关系的法律工具,还逐渐成为人民反抗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雅各布森的辩护团队认为,案件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当时困扰美国司法界的治安权限度问题。他们提出,“强制接种”的相关立法已经超出州治安权的适用范围,政府的强制接种法违背了州宪法和联邦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然权利。法庭辩论中,皮克林将辩论焦点集中在强制接种缺乏“合理性”的问题上。他指出,马萨诸塞州借治安权之名,将政府权力的触角延伸至一个全新领域,即健康人的身体。各州政府虽然具有治安权,但议会不能通过不合理的法律侵犯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制接种法已经超越了州政府的治安权力范围。如果法庭支持强制接种,那么今后政府将对一切医疗活动采取强制措施。另外,皮克林认为,剑桥市实施的强制法令中并未留下任何自由裁量的空间,没有合理地考虑是否每个人都适合接种。既然1894年州强制接种法为儿童提供健康豁免权,那么也应该给予成年人同样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权选择适合自身的预防或治疗方法。他们最后得出结论,强制接种法是立法机构对治安权的不合理应用,下级法院审理有误。

  马萨诸塞州的辩护律师休·班克罗夫特(Hugh Bancroft)针对治安权的范围,在庭审中提出,治安权是一种广泛的没有明确界定范围的权力,是立法机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法律的权力,公共卫生法律的制定属于治安权力的范畴。法院无权代替立法机构决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也无权规定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在班克罗夫特看来,接种疫苗能否有效预防天花是立法机关考虑的问题,而不应该由法院决断。关于强制接种法的“合理性”,他认为疫苗接种是已知最有效的天花预防方法,在疫情暴发的关键时刻展开强制接种是合理的。最后,针对强制接种法是否违反人民的自然权利,他指出自然权利并非绝对权利,面对人民的福利、健康还有繁荣,自然权利应该做出让步。为了证明个人权利并非绝对,他列举了检疫法、征兵法以及一些对商业活动管理的立法。

  经过法庭上一番唇枪舌战,1903年4月2日州最高司法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依旧判定雅各布森有罪。值得一提的是,法官诺尔顿在判词中特别指出:“如果某人认为疫苗接种确实会对其产生危害,卫生当局不应采取暴力方式进行接种,而只能依据法律对其处以5美元罚款。”由于此前州强制接种法并未规定是否可以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接种,所以,这一判决实质上是对接种立法做出一定限制。

  尽管雅各布森在州最高司法法院输掉了官司,但并没有挫伤马萨诸塞反接种社团的抗争积极性。诺尔顿大法官在判词最后对“暴力”接种的反对,反而燃起了反接种主义者谋求更多权利的渴望。马萨诸塞反接种社团锲而不舍,仍对该案寄予期望。他们经过内部投票慎重为雅各布森选择新的辩护律师,并鼓动雅各布森将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同时,社团将雅各布森的诉求刊登于全国各大医学期刊,筹集各种捐款替雅各布森支付诉讼费用。1904年,当“雅各布森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时,案件已引起全国关注。这个因“5美元”引发的诉讼,成为美国百年接种史上首个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的疫苗接种案例,其判决结果必将意义非凡,引人注目。

三、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1905年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做出判决,维持州法院的决定。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在判词中,借机阐发了联邦最高法院对政府公共卫生权力与个人权利关系的看法。该案涉及美国司法领域两个至关重要的宪法问题:其一,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否应该包括公民对其身体和健康管理的权利。其二,以维护公共福利为目标的治安权力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针对第一点,雅各布森的新辩护律师乔治·威廉首先承认,治安权下州政府有权管理医疗活动,但提出若是雅各布森已经感染天花,那么政府对其开展强制措施无可厚非,而现在卫生局实际是将“疾病”(天花疫苗)植入健康人体内,并且没有针对成年人的健康状况提供豁免规定。健康权利应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个人具有保护身体完整性,做出有益于自身健康决定的自由。对此,大法官哈伦依据“社会契约理论”,对正当法律程序所保护的权利做出狭义解释。他指出,“美国宪法所保护的个人自由并非任何时候,任何情景下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个人在很多方面有必要服从社会公益,完全基于个人利益建立的社会必将陷入混乱和无序。如果不考虑是否给其他社会成员带来伤害,而一味强调个人自由,绝非真正意义的自由。”因此,一个社会有权力实施各种公共卫生措施保护所有成员免遭疾病威胁,这与治安权赋予各州的权力是完全一致的。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表述,从根本上捍卫了政府公共卫生权力的广泛性和必要性。另外,威廉在辩护中认为,马萨诸塞州的强制接种法违背了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自由的保护。同时,该法只对儿童群体做出健康豁免的规定,违背了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平等保护的原则。相反,哈伦在判词中指出,该法给予儿童健康豁免的权利,并未否认成年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本案的关键在于雅各布森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健康状况不适于接种。
  针对第二点,律师威廉指出,公众对于接种技术的信任正在坍塌,“克利夫兰等地正用卫生和隔离措施取代疫苗接种预防天花……威斯康星州甚至因接种引发社会骚乱和冲突。全国仅11个州实施强制接种法”。威廉还将美国的接种争端放在全球背景下进行阐述,赞扬英国议会尊重公民权利通过“真诚豁免”政策,并提醒最高法院注意在巴西发生的反接种骚乱。威廉试图将强制接种立法描绘为国内外卫生防疫法规中的异类,以此证明该法并不合理,而且接种技术存在安全隐患。
  在判词中,哈伦大法官一方面认定马萨诸塞州强制接种法符合联邦宪法,另一方面又表达了对治安权加以限制的必要性。法院认为,依据治安权赋予政府的公共卫生权力必须遵循一定原则。第一,公共卫生的必要性原则。政府为捍卫社会健康行使的权力必须具有正当理由,采取的方式不能超越维护公众安全需要的限度。哈伦指出,马萨诸塞州实施强制接种法的正当性在于当时天花疫情正在威胁居民健康。第二,政府行使公共卫生权力的方式具有合理性。它要求公共卫生措施与所要达到的维护公众健康目标之间具有合理关系。本案中,“即便天花预防的方法众多,但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疫苗接种政策有益于保护公众的健康。”第三,以公共健康为目标行使的治安权力还必须符合对等性原则。这项原则要求公共卫生措施施加给民众的负担必须与其带来的公共利益相对等。这项原则暗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共卫生权力往往具有专断、强制性,为了维护社会正义,防止权力滥用,司法机构有权进行干预。可见,哈伦等多数法官已经认识到,如果政府的公共卫生干预给人民带来繁重负担,并造成不公正,那么即便这些公共卫生措施非常有效,也并不符合宪法精神。第四,避免伤害原则。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明知接种会对某人产生伤害的情况下,继续要求某人接种将是极度残暴和不人道的。“雅各布森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雅各布森无法提供充足的医学证据证明接种对其有害,因此无法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折射出,美国司法界对公共卫生领域的“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思考,始终是在一系列宪法原则框架下展开的。首先,分权原则的约束。马萨诸塞州的辩护律师认为,除非议会的公共卫生立法呈现明显的“专制性”和“不合理性”,否则各级法院无权质疑议会做出的决定。因此,剑桥市卫生局依法开展的接种活动是正当的。这是州政府依法行使治安权的具体表现。“如果法院认定州政府捍卫公众健康的立法及行政执行模式是专制的、不正当的,那么法院便篡夺了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能。”联邦最高法院审判结果表明,一旦立法机构通过法律,该法便享有司法尊重,法院需遵守三权分立原则。正如哈伦大法官所指出的,“任何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它认定议会通过的法律措施或许并非最优选择,而对该法不予尊重。”其次,联邦主义原则的作用。美国历史上围绕州权与联邦最高权力的关系曾展开此起彼伏的争论。联邦最高法院对“雅各布森案”的判决,明确了联邦与州在疫苗接种问题上的权力关系,肯定了州政府对公共卫生干预的合法性。最高法院在判词中承认:“共同体(州)有权捍卫人民的健康,而此类问题通常并非联邦政府所关注。”州所拥有的这项权力源自各州组成联邦时并未让渡的治安权。显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在充分尊重联邦主义原则下做出的,它支持各州拥有公共卫生管理的权力。最后,社会契约理论的影响。“雅各布森案”中原告坚持认为,自由人应该享有以其认为最有利的方式维护自身健康,而政府所实施的强制接种法在本质上违背了他的“健康自由”。联邦最高法院正是依据“社会契约论”否决了雅各布森的这一诉求。哈伦大法官在判词中写道:“社会契约”理论是1780年马萨诸塞州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一理论,全体人民与每个公民相互订立契约,并接受各种维护社会公益法律的管理;本案中马萨诸塞州议会要求城镇居民接种正是以维护公共健康为目标的;个人自由应当屈从社会公益。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在美国各界引发不同反应。正统医学派为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欢欣鼓舞。公共卫生工作者将本案视为防疫事业的重大胜利。反强制接种阵营对于判决结果的认知出现分化:一部分人认为,尽管雅各布森输掉了官司,却赢得了司法机构对治安权力的限制;另一部分人则公开攻击判决结果。萨拉·纽科姆·梅里克等批判哈伦等大法官将州立法机构看作民意的代表。在他们看来,深受利益集团影响的州议会未必能够充分体现民众意愿。社会各界的不同反应表明,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未终结“强制接种政策”引发的社会争论,不过这并不妨碍该案在美国公共卫生史上的重要地位。

四、“雅各布森案”的历史意义

  备受瞩目的“雅各布森案”判决后,社会对于这一案件的深刻思考并未停止,加之联邦最高法院遵循先例原则,该案注定将在随后的公共卫生事业中发挥重要影响。
  首先,“雅各布森案”的判决明确了州政府运用治安权维护公众健康的权威性,并为此后政府公共卫生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案之前,强制接种政策引发的司法案件均止步于州最高法院。尽管多数判决认可了政府的立法管制,但是随着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被用于保护个人财产免受州立法管制,社会对于州治安权下的公共卫生法律能否超越个人权利产生异议。新的宪法原则既然能保护公司权益,是否也能在公共卫生领域抵制政府的强制政策。因此,强制接种法作为典型的公共卫生立法是否已经超越州治安权的限度,成为具有示范意义的司法议题。
  联邦最高法院借助“雅各布森案”对上述司法争论首次做出回应。哈伦大法官在判词中,肯定了州政府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有权通过民选立法机关颁布其认为合理的各类公共卫生法律。这不但确认了州政府颁布强制接种法的权力,也暗示着各州有权对违法者施加适当处罚。针对本案核心问题,强制接种法是否侵犯雅各布森的个人权利。法院认为,在任何有组织的良好社会中,个人权利并非绝对,都会受到多方面限制。公共利益可以成为政府采取强制手段限制个人权利的正当理由。
  此后,“雅各布森案”对美国公共卫生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20世纪上半期,联邦最高法院对强制接种法律的司法解释日渐宽泛。1922年最高法院审理“朱卡特诉金案”(Zuchtv.King)时,法院引用“雅各布森案”判决政府在公立学校的强制接种政策合法,肯定了政府在非疫病流行期间对特殊群体强制接种的权力。二战后,民权运动影响下的反接种诉讼主要集中在为特殊群体争取接种豁免权,政府拥有强制接种的权力极少再受到挑战。“雅各布森案”发生时美国有11个州拥有各种类型的强制接种法,目前美国50个州拥有针对在校学生的强制接种立法。随后百年的司法实践中,该案的判决结果成为捍卫社会公益,维护治安权力的重要判例。自1905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援引该案捍卫治安权力达到69次。“雅各布森案”为美国现代司法系统审理公共卫生与个人权利案件奠定了基础。
  同时,该案还为美国公共卫生立法提供司法支持。案件中原告曾对接种技术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联邦最高法院表达了对立法机关的尊重,认为政府采用的传染病预防方法既然获得多数人赞同,就不能因为个人反对认定违法。这样的司法解释不仅为强制接种法律出台提供了依据,其影响还涉及其他公共卫生立法。进步运动改革中众多法律都以推动公共卫生之名顺利颁布。1905年,《纽约论坛报》在评论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时指出:“判决结果对于纽约州具有特殊意义,近来有人正准备以州出租屋法滥用治安权、侵犯个人权利为由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既然州政府有权强制个人接种疫苗,那同样有权禁止可能成为疫病滋生地的出租屋出现。我们坚信最高法院支持政府利用治安权捍卫环境卫生,反对个人的固执与贪婪。”此后,在城市饮用水加氟,强制使用安全头盔、安全带等公共安全法律的出台过程中,都能看到“雅各布森案”的影响。
  其次,“雅各布森案”为防止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侵犯个人权利提出了约束性框架。该案的判决不仅体现着联邦最高法院对社会契约论的信守,还呈现对有限政府论的遵从。联邦最高法院试图在公共卫生管理权与个人权利间做出平衡。法院结合此前各州反接种判例,首次对州政府的公共卫生权力边界做出系统阐述,以平衡公共卫生管制的强化。
  当时联邦最高法院为防范工业资本家的契约自由和财产权利受到州政府侵害,开始利用“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对治安权下的经济立法内容进行司法审查。这项新的宪法诠释对公共卫生领域出现的政府与个人关系同样产生了重要影响,它要求相关公共卫生立法不仅要有合法的目标,还要有合理的相关性。法院对公共卫生法律中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理解,在判词中得到暗示。法院认为,借助治安权力运行的强制接种政策或其他公共卫生动议,应该既不任意也不压制,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对等性及免受伤害等原则。这些原则成为联邦法院此后审查公共卫生案件是否合法、合理的检验标准。
  另外,联邦最高法院格外重视必要性原则。“雅各布森案”中,天花疫情带来迫在眉睫的危险,全体居民的健康都遭到威胁。法院正是基于这种现实必要性判定该法合理、合法。1919年,联邦最高法院对限制言论自由的《反间谍法》进行司法审查。大法官霍姆斯将衡量言论责任的“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从允许政府干预言论自由的肯定性原则转化为禁止政府随意干预言论自由的否定性原则。霍姆斯坦言,这一原则的转化就参考了接种案例中限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原则。1937年司法革命后,当联邦最高法院逐渐关注民权自由,创设针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严格审查”后,“雅各布森案”中的这一原则又衍化为居于“严格审查”标准首位的“迫切的政府利益”原则。不只如此,目前美国多数州颁布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卫生健康权力法,而限制该法运行的标尺,便是源自本案的“重大公共危机出现”所构成的必要性原则。
  同样,案件判词中暗示的免受伤害原则,为此后公共卫生立法制定“医学豁免”条款提供了宪法依据。本案中法院认为,接种免疫政策不能给接种者带来伤害。这一认识经联邦最高法院的阐释被赋予宪法约束力。它要求政府进行免疫接种时不能对接种者的健康造成影响,应为个人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实施医学豁免。此后,各州颁布的强制接种法都将这一原则作为防范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基本信条。目前,美国所有州针对在校学生的强制立法中都附加了这一条款。
  最后,“雅各布森案”对美国反接种运动的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虽然反接种团体支持的雅各布森输掉了官司,但反接种运动并未偃旗息鼓。面对“雅各布森案”的审判结果,反接种派开始将斗争舞台由司法机构转向立法机关。一时间,美国涌现出众多反接种团体,他们希望在“雅各布森案”的既定框架下,通过教育大众、游说议会等方式,尽可能地削弱各地接种政策的强制性,维护反接种者的个人权益。
  “雅各布森案”后,形形色色的反接种团体希望通过议会废除或修改强制接种法。其中,1908年约翰·皮特凯恩和查尔斯·M.希金斯组建的美国反接种联盟备受关注。与此前的反接种团体不同,美国反接种联盟具有更加强烈的政治诉求。他们的政治目标便是取消那些在其看来具有压迫性的强制医疗法律。同一时期活跃的反接种组织还有皮特凯恩之子资助成立的“城市公民医学资料局”(Citizens Medical Reference Bureau)。纽约市反接种主义的先锋人士H.B.安德森是该组织的核心成员。他写信给各州公共卫生官员及各级议会中的知名人士,向他们阐述强制接种等政府医疗措施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还组织公众请愿、游行抗议强制接种法。
  尽管反接种团体通过立法程序废止强制接种法的企图最终没能实现,但在限制立法机构强化接种政策方面取得了成效。起初,纽约州颁布的接种法律规定,全州范围禁止无法出示接种证明的学生进入公立学校读书。詹姆斯·劳埃斯特等反接种者针对纽约州乡镇展开专项调查,收集农村中因接种引发的伤亡案例,采访那些因接种失去孩子的父母。1915年,他们将这些触目惊心的素材编辑成册定期出版,呼吁州议员修改纽约州强制接种法。同年,当州议会试图强化接种法律时,不得不考虑反接种势力的意愿。最终,根据新的接种修正案,强制接种只适用全州人口超过5万的10个城市,其他乡镇学校只在疫情暴发期间实施强制接种。不只纽约州,鉴于社会中反接种情绪日渐增长,各州议会在处理接种法律时也都变得更加谨慎。1918年,马萨诸塞州议会拒绝批准对私立学校学生强制接种的法案。1919年,华盛顿州议会甚至否决了针对所有学生的强制接种法案。
  与此同时,行政部门的公共卫生官员也开始反思强制措施是否可行。罗德岛的公共卫生局局长查尔斯·蔡平在实践中得出结论:“公共卫生工作中付诸法律越少,获得的工作效果越好。”纽约州卫生委员赫尔曼·比格斯谈道:“我宁愿没有法律的帮助换取公众对卫生事业的支持,也不愿行使强制性权力遭到大众的憎恶。”反接种者不遗余力地宣传和大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让越来越多的公共卫生领导人意识到,尽管“雅各布森案”赋予了他们行使卫生权力的合法性,但是仅仅依靠法律的保护并不能保证权力运行取得良好的效果。从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公共卫生部门开展疫苗接种的策略由最初的法律强制转变为改进接种技术,向公众开展宣传与教育。到20世纪40年代末,随着天花疫情在美国逐渐消退,加之疫苗接种技术在预防白喉等其他传染病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大众对于这种预防方法的认知度大为提高,反接种运动陷入低谷。


余论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业化、城市化时代的美国社会呈现诸多变动。其间,政府的权力扩张与人民对权利的捍卫构成社会转型中难以回避的冲突。以废除州强制接种法为主要目标的反接种运动,正是这一争端在美国公共卫生领域发酵的结果。“雅各布森案”作为反接种运动在司法领域斗争的高潮,其审理和判决体现着联邦最高法院在卫生健康事务中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尝试。法院对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解释,一方面明确了个人在健康事务中的权利并非绝对,一定情境下个人“自由”应该服从社会公益;另一方面肯定了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对公共卫生权力的限制,确认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对公共卫生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此后各级法院审理公共卫生管理权与个人权利的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自“雅各布森案”起,联邦最高法院利用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对公共卫生法律进行司法审查,成为美国政府平衡公共卫生权力与个人健康权利的重要机制。不过,法院对于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以及司法原则的解释,总会受到不同时代政治潮流的影响。本案在审理时,正值进步运动兴盛,哈伦大法官在最后判词中就认同进步主义自由观,认为如果社会建立在个人利益至上的基础上,会导致社会失序和无政府状态。当时法院对公共卫生法的司法审查仅要求立法内容与目标存在宽泛的合理关系。从最后的判决结果看,最高法院认同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可以克减个人权利。这为美国政府以公共卫生之名侵犯个人基本权利埋下伏笔。1927年联邦法院甚至援引“雅各布森案”,判决弗吉尼亚州强制绝育措施合法。直到20世纪40年代后,随着权利意识逐渐强化及民权运动兴起,最高法院对个人权利才有了新的认识,对个人权利中的基本人权给予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同时,将生育权等与公共卫生关系密切的权利纳入基本权利范畴。此后,最高法院对公共卫生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标准也发生改变。法院提出公共权力不能突破个人权利中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生育权等。可见,面对公共卫生管理权与个人权利间的张力,美国政府寻求的平衡绝非静态,而是建立在不同历史情境下,对个人权利认知基础上的一种妥协。因此,美国社会对于平衡两者关系的思考也不会就此止步。
  “雅各布森案”的重要推手反接种阵营构成复杂,因此,美国政府推行强制接种政策的障碍并不单一,需要正视各方利益。当时的美国社会没有将强制接种政策仅仅视为一项传染病预防措施,更将其视作镀金时代以来政府权力不断扩张的结果。当进步主义者在医疗卫生领域倡导政府医疗时,一批反对派将强制接种政策塑造成医学专制的象征。强制接种争端成为当时美国各种社会冲突汇聚的焦点。案件审判后,反接种运动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在立法领域再掀抗争高潮。这说明阻碍公共卫生措施的势力众多,政治文化、经济利益和宗教意识形态等因素交织影响着公共卫生部门权力的运行,仅仅依靠合法的强制性权力并不能完成维护公众健康的使命。城市化和工业化产生的社会矛盾将当时的美国社会分裂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当这一现象投射到公共卫生领域,便衍生出不同的社会群体从各自利益看待公共卫生政策的态度。所以,公共卫生部门要得到社会对其政策的普遍支持,就必须正视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雅各布森案”后,美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由强制转向教育大众,正是对这一深层次问题的回应。总之,只有得到社会大众的理解时,公共卫生部门的行政措施,政府的公共卫生管理权以及确立的平衡性原则才能真正发挥效力。
本文作李晶,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民族学院副教授。
原文载《世界历史》2020年第5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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